汕头侵权案
A. 我是潮阳的,可不可以到汕头法院起诉
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定,有相关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B. 现在汕头市的茶座有没有被封了
现在汕头市的茶做的却被封了,这个你也放心,为了大家的安全
C. 汕头市浮东要去哪个法院起诉
被告哪里的,你就去哪里起诉。如果是侵权案子,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可以,合同案子,合同履行地也可以。
D. 超市卖的玩具被告侵权,为什么不去告生产厂家,我们怎么知道这东西侵权来源汕头玩具批发市场
汕头奇妙玩具厂:
公司名称 汕头市奇妙小镇玩具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内 2019年03月22日 总部地点容 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段凤新二路口启盛毛织厂第三层。
制造、研发、销售于一体,引进国外的玩具生产技术,创新玩具功能,具备思维新颖的玩具设计师、先进创新的生产理念,经验丰富的运营人员,
汕头市奇妙小镇玩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2日成立。
E. 刘嘉玲起诉商场侵权始末
1992年7月16日傍晚,在上海参加拍摄电影《岁月风流》的刘嘉玲利用闲暇,到南京路游览,兴致勃勃地走进了华联商厦。浏览之际,刘嘉玲突然发现商厦的化妆品柜台上方,悬挂着一幅幅五彩缤纷的广告旗,旗上那光彩照人的女郎,正是自己。
“奇怪,我的肖像怎么会在这里出现?”刘嘉玲满腹狐疑。
更令她震惊的是,在化妆品专柜陈列的化妆品一旁,还安置了一块印有她肖像的广告标牌,而商厦经销的“雅丽丝”系列化妆品,又都附有一张同样印着刘嘉玲肖像的彩色说明书;连买一件化妆品赠送一块香皂的彩色外包装上,也印着刘嘉玲的肖像。
同样的侵权事实,在全国首屈一指的百货巨头——上海第一百货商店里也被刘嘉玲发现了!
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刘嘉玲托上海的朋友物色一位精明能干的律师当自己的代理人。
她曾要求索赔1000万元
在申城律师界以思维敏捷、能言善辩而崭露头角的陶武平律师担任了刘嘉玲的全权诉讼代理人。
刘嘉玲明确向陶律师提出:“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
“1000万元?”如此巨大的赔偿标的,使见多识广的陶武平律师也感到愕然,他告诉刘嘉玲:“在上海曾多次发生过肖像权案件,但法院判令侵权者的赔偿额迄今尚未突破过1万元啊!”陶武平向这位香港明星介绍了大陆的实情,并详细介绍了李谷一等几起名誉损害案和肖像权案的处理结果。
陶律师说:“你想想,像李谷一这样在大陆有名的歌唱家,名誉受到侵害,官司打赢了,法院才判决被告赔偿2000元人民币。你得考虑大陆的实情,提出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赔偿标的……”
刘嘉玲一脸茫然,问陶武平律师:“您认为我应该提多少呢?”
“去掉一个‘0’吧!”陶武平思索片刻向刘嘉玲建议。沉默良久,刘嘉玲才抬起头轻声说道:“好吧,就照您说的办。不过,不能再减少了,否则有损我在香港的身份与影响。”她的语调中有一种无奈。
7月18日上午,在陶武平律师的陪同下,刘嘉玲来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向许伟基法官递交了诉状,上面依次排列的被告是汕头雅丽丝化妆品实业公司、华联商厦、上海第一百货商店。在刘嘉玲支付了两万美金诉讼保全保证金后,许伟基法官当即作出了立案受理的决定。
我在第一时间赶到法院,当场采访了刘嘉玲和许伟基法官,并在第二天的《解放日报》上发表了刘嘉玲在沪提起诉讼的消息,海内外许多媒体转载了我的报道,使这起名人官司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庭没有当场判决
1993年2月9日上午9时15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风姿绰约的刘嘉玲在原告席上用带着港腔的普通话叙述了起诉理由和事实,提出了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并销毁所有印有原告肖像的宣传广告品、产品说明书及包装材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第一被告汕头雅丽丝化妆品实业公司邱森沛总经理承认公司所生产的系列化妆品中,有四个使用了刘嘉玲的肖像做广告。但他声称:“我们所使用的原告的肖像底片来路正当合法,早在1989年10月19日,我公司就与香港乐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由这家公司为我们提供香港影视明星、歌星艺员、模特儿的挂历底片作包装物及宣传广告之用。1989年11月3日,乐好贸易公司向香港安碧月历公司购买了一些刘嘉玲肖像底片,并于同年年底连同发票一起送到我公司。”被追加为第四被告的香港乐好贸易公司没有出庭应诉。
邱森沛的代理人李大进律师出示了由安碧月历公司于1989年提供的印有刘嘉玲肖像的月历样本以及购买肖像底片的发票。李大进律师在京城曾代理多起名案、大案,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法理功底很深,辩才极佳。他曾在周璇遗产纠纷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与著名作家、电影艺术家黄宗英对簿公堂;又曾在轰动全国的李谷一名誉纠纷案中先后担任歌星韦唯和被告《声屏周报》、汤生午的代理人。李大进律师在宣读了有关证词后说:“由于安碧月历公司出售的是底片,其必需的条件是与其肖像权一起出售,这是底片的主要功能。”
陶武平律师立即指出:“对这份证词应当补充香港律师见证手续。”
审判长许伟基问刘嘉玲:“雅丽丝公司与乐好贸易公司都说是向安碧月历公司购得肖像权,你对这事清楚吗?”
刘嘉玲答道:“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市面上有多少月历用了我的肖像,也不知道有多少月历公司。”
许伟基审判长又问:“你与安碧月历公司有协议吗?”
刘嘉玲回答:“我从来没有与安碧月历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根本不知道有安碧月历公司。”
李大进律师抓住机会向刘嘉玲发起了进攻:“请问原告,既然你说没有与安碧月历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那么这张底片是谁给安碧公司的呢?又是谁替你拍的呢?”
这位影星坦然地回答:“为我拍照的摄影师很多,就像今天我一到法庭,很多人抢着拍我的照,我根本无法知道是谁拍的。”
李大进紧追不舍:“我注意到你在接受《解放日报》记者陈斌采访时曾说,拍这些肖像照的时间是你参加《上海大风暴》拍摄期间。”他随手拿起一本杂志,诘问:“对时间你不是记得一清二楚吗?”
刘嘉玲笑笑,答道:“我是从照片上的短发型估计时间的,因为我只有在参加《上海大风暴》的拍摄时是那种发型。”
反应敏捷的陶武平律师唯恐刘嘉玲被李大进律师搅乱思路,节外生枝陷入被动,向被告方律师指出:“本案审理的是肖像权侵权纠纷,乐好贸易公司向安碧月历公司买底片只是涉及版权问题,版权与肖像权的涵义不同,至于乐好贸易公司如何买到底片与本案无关。”他咄咄逼人地诘问被告方律师:“难道花1000元港币,就能买断刘嘉玲小姐的肖像权吗?” 索赔100万元合法合理吗
本案的索赔标的是诉讼对手唇枪舌剑争辩的焦点之一。
审判长问原告:“赔偿10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刘嘉玲说:“我不清楚大陆的法律,我也不知道大陆合理的赔偿应该是多少。要是在大陆以外的地方,赔偿100万元是绝对公平的,而且以我的身价来说,100万元是偏低的。”
陶武平律师作了补充:“精神损失费在我国法律界历来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尽管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后,精神损失费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如何确定其数额至今仍无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大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赔偿额。”为此,陶武平律师提出,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应当以原告的肖像使用权转让费为主要的参照标准。他说:“现在国内的明星为商品做广告开价二三十万已经是路人皆知的事实。赔偿额还可参照被告非法利用肖像所获得的赢利。”
被告使用刘嘉玲的肖像究竟获得了多少赢利呢?据陶武平律师调查,雅丽丝公司是从1991年11月开始使用原告的肖像做包装和产品说明书的。到1991年年底,雅丽丝公司化妆品销售额是260余万元,但到了第二年,由于明星广告的巨大作用,雅丽丝公司的销售额一下子上升到1480万元。
审判长问被告生产、经销印有刘嘉玲肖像的产品共获多少赢利,雅丽丝公司、市百一店和华联商厦的代理人异口同声,都以财务报表尚未作出确切的统计来回答。
陶武平律师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他提请审判长充分考虑本案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
李大进律师则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刘嘉玲提出索赔100万元的数额是本案引起轰动的原因之一,但是这个索赔标的于法无据。这位北京大律师在法庭上说话简洁扼要,直奔主题,他提请审判长注意:“迄今为止,原告并未提出明确价值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依据,应视为没有依据。”
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激烈的辩论从上午持续到下午4时10分才告段落。审判长许伟基宣布,由于本案比较复杂,需待法庭进一步弄清事实后择日宣判。
我从陶武平律师处获悉:1992年5月,刘嘉玲已与香港杰·桑普斯广告公司签订合同,规定由这家公司独家使用刘小姐的肖像,作为该公司推出“力士”香皂的广告标志,并约定刘嘉玲在两年之内不得与其他任何公司订立使用其肖像的协议。杰·桑普斯广告公司为此付给了刘嘉玲1000万元港币的肖像使用费。显然,刘嘉玲明白自己的处境,唯有通过诉讼,才能向世人表明自己的清白,澄清一个事实:她从未答应过雅丽丝实业公司使用她的肖像做产品广告。
峰回路转,原告与被告言和
迫于商家“联盟拒销”的压力,在利华公司的斡旋下,3月30日上午10时,刘嘉玲与华联商厦、市百一店经谈判达成了和解协议:商店停止拒销利华公司产品的行为,刘嘉玲撤销对两家商店的起诉。
不久,刘嘉玲又与雅丽丝化妆品实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鉴于雅丽丝公司使用刘嘉玲肖像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同时在原告起诉后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刘嘉玲放弃索赔100万元的诉求;被告雅丽丝公司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并补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刘嘉玲说:“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钱,一是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二是向世人说明我是守合同、重信用的,三是告诉人们要遵守法律,不要侵犯别人的肖像权。”
F. 急求2007年来刑事.民事.案例.
中新网茂名11月8日电(记者 叶裕辉)记者今日从广东茂名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二月十八日,化州市杨梅镇水埠村委会发生一起多名村民预谋殴打另五名村民的恶性案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酿成震惊粤西的“春节血案”。血案发生后,当地警方将打人凶手缉拿归案,茂名中级法院今年九月七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一人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人被判无罪,相关附带民事责任也作出判决。
二00七年二月十八日凌晨一时许,杨梅镇水埠村委会下水埠村村民梁土养、梁康贵等五人驾驶摩托车路过水埠村委会利甲村篮球场时,梁土养因与利甲村村民李康庆过去有些小矛盾而被拦住,李康庆动手打梁土养,在场的多名利甲村民也上前参与殴打,梁土养被打后慌忙逃回了水埠村中,与梁土养一起路过的梁康贵则来不及逃走,被刚喝完酒的利甲村民李亚东、李亚旺等人连同一辆摩托车扣在球场,声称要梁土养回来解决否则不放人。埋下了“春节血案”伏笔。
梁土养逃回水埠村后,将有关情况反映给上水埠村村长梁家伟及村民梁超文、梁上明、梁亚勇、梁亚土等,梁家伟听后便带他们前往利甲村交涉,但李亚旺、李亚东、李康庆等利甲村民见梁土养不来,不肯放人。梁家伟见形势不妙即打电话给村委会书记梁益聪前来协调,但因双方意见不合无法调停,之后双方越吵越烈。
凌晨二时许,骇人听闻一幕终于出现了。利甲村村民李亚旺、李亚东、李康庆、李土柳、李平、李浩文等经密谋分工后,关掉球场上的灯光,由李亚旺、李亚东各持一把几十厘米的“阳江刀”,李康庆、李土柳、李平、李浩文等人则持水管等凶器,围攻追打梁益聪、梁家伟、梁亚勇、梁超文等人,致梁家伟死亡,梁益聪重伤,梁超文、梁土养轻伤,梁亚勇轻微伤的“血案”。
茂名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李亚东手持利刀砍中被害人梁家伟的头部,对其死亡起到主要作用,判处李亚东死刑,另一持刀行凶者李亚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康庆被判处无期徒刑,李土柳、李浩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年,李平被判无罪,并各被判处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亚东、李亚旺、李康庆、李土柳、李浩文等均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
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河东第二工业区第一栋C座2楼。
法定代表人:黄子力。
诉讼代理人:罗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蒲麒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子力,男,仡佬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32号鹿鸣园紫桑庭A座1。
诉讼代理人:罗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蒲麒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6、E007号。
投资人:林孟家。
诉讼代理人:陈卓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黄子力诉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诉讼代理人蒲麒舟,被告诉讼代理人陈卓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05年3月25日,原告黄子力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香水瓶(梦幻巴黎)”的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2月15日,该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是原告黄子力。2006年3月10日,原告黄子力和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此外观设计应用于产品生产并投放市场。该专利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按期交纳了维持专利年费,法律状态稳定。2006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广州销售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梦巴黎香座”香水。将该“梦巴黎香座”的外观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进行对比,两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而且,广州市工商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没有“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记录。被告销售的“梦巴黎香座”无生产厂商,来源明显不合法。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在《南方都市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名称为“香水瓶(梦幻巴黎)”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
3.两原告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原告黄子力交纳该专利2005年年费的凭证。
5.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06)南公证内字第21652号《公证书》。
6.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发货清单》。
7.广东省南方公证处封存的侵权产品实物及拍摄的照片。
8.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4月28日出具的《证明》。
两原告认为,上述证据1-4证明原告黄子力是“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证据5-8证明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专利产品。
被告辩称:1、答辩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控侵权产品是答辩人向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进货的,该公司开具有正式发票给答辩人,答辩人并不知道该产品已被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答辩人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已经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20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原告起诉答辩人的四案中,答辩人总共进货(被控侵权产品)只有260元,对原告根本不造成损失,如果按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不可能是20000元。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原告之间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履行,不能按该合同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给被告的销售发票。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认为,上述证据1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证据2是一参考判例,证明销售商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对两原告证据1、2、4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查明:原告黄子力是名称为“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05年3月25日,授权公告日是2006年2月15日。该香水瓶专利由瓶身和瓶盖两部份组成,瓶身呈扁圆柱形,瓶盖呈圆锥形,瓶盖靠近底部的位置围绕一圈镂空的形状相同的三角形。表示在授权公告上的该外观设计图片有两张,分别是立体图、主视图,相应显示了该香水瓶的立体及正面状态。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两原告提交其证据3是为了证明之间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关系。该证据是一份两原告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内容是:原告黄子力许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其“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许可期限是专利有效期内。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子力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0000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原告未能提交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50000元许可使用费给原告黄子力的凭证。被告认为,原告黄子力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存在利害关系,且两原告不能证明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被告对两原告证据5-8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查明:2006年11月1日,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代理人来到广州市永福路45号利远广场5楼E006-007室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香水一批,其中包括本案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两瓶,并取得《强盛汽车用品发货清单》一张。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见证了整个购买过程,拍摄了照片并封存了购买的香水实物。
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也是由瓶身和瓶盖两部份组成,瓶身呈扁圆柱形,瓶盖呈圆锥形,瓶盖靠近底部的位置围绕一圈镂空的形状相同的三角形。将该香水瓶与上述“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两原告认为两者相同,被告认为两者除了颜色及做工精细度有区别外,其余相同。另外,该香水瓶的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是“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称截止当日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记录。
被告提交其证据1是为了证明其销售的“梦巴黎香座”是从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进货,有合法来源。该证据是一张总金额为人民币260元的销售发票,开票日期是2006年8月20日,顾客是“广州市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品名一栏有四种香座产品,其中包括“梦芭黎香座”的产品,其单价是人民币6元,数量是10只,下面盖有“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两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主体的合法性,未能提交销售合同,不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被告不能证明发票上的“梦芭黎香座”就是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不确认其关联性。
本院认为:原告黄子力是“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有权将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本案中,原告黄子力将其专利许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独占实施,后者因此获得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他人(包括原告黄子力)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授权公告图片上的该专利产品为准。将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与“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的授权公告图片进行对比,两者都是由瓶身和瓶盖两部份组成,瓶身呈扁圆柱形,瓶盖呈圆锥形,瓶盖靠近底部的位置围绕一圈镂空的形状相同的三角形。被告认为两者颜色不同,但“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并无限定保护色彩。被告认为两者做工精细度不同导致两者外观也不同,但没有提供相应依据。所以,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的外观与“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的外观构成相同。
被告销售该“梦巴黎香座”,属未经许可实施“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黄子力的专利权及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独占实施权,应立即停止该销售行为。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其不知道“梦巴黎香座”侵犯他人专利,其是从“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进的货,来源合法,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被告提交了一份香水销售发票,上盖有“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本院注意到发票总金额仅为260元,买卖香座双方不一定签订销售合同。然而,由于发票是“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开出,考虑到实践中买卖空白发票甚至伪造发票等情况并不鲜见,以及被告举证的难易程度,本院认为,为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至少应提交该“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另外,虽然发票上有“梦芭黎香座”的产品,名称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梦巴黎香座”相近,但两者是否就是一一对应关系,也影响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未能充分举证,其主张不能成立。被告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额,由于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予以酌定。虽然两原告约定了人民币50000元的专利许可费,由于原告黄子力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存在利害关系,且两原告未能提交该许可费已经支付的凭证,该专利许可费不应作为本院酌定被告赔偿数额时参照的依据。两原告还要求被告在《南方都市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由于被告侵犯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两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梦巴黎香座”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元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黄子力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由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黄子力共同负担304元,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负担506元。该受理费已经由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原告黄子力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在履行第二项判决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原告黄子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 龚麒天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里活
G. 汕头目前可有规定不能开工营业
广东省政府早就发文要延迟到2月9号24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