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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1-02-26 08:47:18

①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呢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性质上,与侵权责任根本不在同一范畴。
违约责任,是违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 为什么是侵权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从法条上理解的话两个都适用,但是从保护当事人甲的利益来看理应适用侵权内责任。如果适用缔容约过失责任,则商场需要就未达成商品买卖合同而给当事人带来的合同损失进行赔偿,很明显这里没达成交易而给甲带来的损失微乎其微,可以忽略。而消费者真正的损失在于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商场未尽保护义务而致使消费者摔倒受伤,则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说在保护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应该适用侵权责任。请楼主参考,有其他想法可以和我探讨。

③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异同。

1、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性质上,与侵权责任根本不在同一范畴。
2、违约责任,是违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侵权责任则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从开始磋商至合同履行完毕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而在立法技术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统一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但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在我国,由于民事经济案件常常要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准确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但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可能发生违约性侵权行为、侵权性违约行为的情况,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利益。
希望有所帮助!!!

④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二者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二)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而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三)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权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四)赔偿的利益损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保护的不是信赖利益,在受害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的情况下,不能根据侵权行为要求赔偿。 (5)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

⑤ 缔约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拜托各位大神

缔约过失抄责任是指在合同袭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过失责任是"绝对责任"的对称,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

⑥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何联系

您好,
一、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何联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尽管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都属于民事责任,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如下:
1、责任主体具有平等性。三者主体都只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体资格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支配关系,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2、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即都是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违约责任基本上是一种财产责任,这于合同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现代法上,合同是最为常用的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违约责任作为合同债务的转化形式,与合同债务具有同一性,故而通常表现为财产性。可以看出这三种责任都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3、责任结果具有补充(赔偿)性。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磋商过程中,只存在对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故缔约过失责任仅仅寻求一种补偿性的救济。”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对待相应的属性。《合同法》第42条充分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性特点,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自违约责任最终得以财产责任的形式表现后,赔偿性就成为违约责任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之一。《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l款的规定都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赔偿性特征。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这是由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决定的;同时,还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等民事措施。
4、责任承担具有意定性。即三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性。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三种具体责任,三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关系如下: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但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入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4、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违反的都是法定的义务,一般都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条件,等等。但这两种责任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其一,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并不需要当事入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所以侵权行为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和基础,这是两种责任的重要区别。”
其二,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
其三,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其四,这两种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类型或形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没有其他责任类型或形式;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排除防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其他区别,本文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一些相同之处,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是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具体分类,三种责任相互独立,互相区别,但又有一定的联系,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竟合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为保护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的形成的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固有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于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固有利益的保护始终处于周延状态。因此,对这三种民事责任作本质上的认识,有利于充分保护缔约当事人及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⑦ 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三者的区别

简单来说,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为成立的前提下,违反了前合同义务,给对方专造成损失.违约责任是合同已经属成立并生效,违反了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侵权责任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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