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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2-26 08:30:18

⑴ 恶意诉讼适用何种法律

一、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以往,因虚假诉讼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

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滥用诉讼权利而进行恶意诉讼,对于相对方的当事人而言,不仅是程序权益的受损,使其不堪其扰,而很多时候,同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如仅依据诉讼标的而进行的财产保全。所以,在不轻易限制当事人起诉权的同时,对其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预防其诉权滥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就要就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过程中的审判特权,防止通过恶意诉讼实现非法目的。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二、恶意诉讼的法律适用:

1.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法律适用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提到恶意诉讼这个概念,也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实质性的、具体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恶意诉讼不受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制。恰恰相反,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有充足的依据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侵权惩戒。

⑵ 中国(即华盖创意)“恶意诉讼”被告侵权怎么办

在2009年以来,通过书面通牒,法律诉讼在中国掀起了一场貌似正义的知识产权大战。本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竟然屡屡被其索赔,而手段与方法颇为相似。近一年来,根据本人与华盖创意公司以及代理律师的实战经验,与大家一起分享。
该公司采取的方式基本一层不变,先是通过电话口头威胁,指出你在某年某月某地未经许可使用了编号为多少,大小为多少的图片,然后义正严词的告诉你的行为触犯了哪条哪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严重,在你还没有回过神来的时候,马上告诉你请立即与其协商赔偿事宜。当然,这还没有完,如果你按部就班,乖乖就范,你为你也许都不记得的某年某月某日的侵权行为买单,这个事情就此为止。如果没有答应对方的索赔要求,那么你的噩梦就此开始,随后会有一份法律声明发过来,大概的模式是描述你的侵权行为,列举相关法律规定,阐明法律责任,最后要钱,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继续不理,那么
“最后致函”接踵而至,“最后致函”的威慑力极大,虽然内容与前面的法律声明大致相同,但多了一份法院判决的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最后”两字的杀伤力更加突显。不过,如果你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有幸继续玩下去,你会发现,继“最后致函”后还有“最后通知”,度过了初次见到“最后”的恐慌,再见“最后”基本味同嚼蜡,无非是重复同样的话题,这个通知的内容很短,大意是侵权赔钱,并再次重复要通过诉讼途径追究法律责任等等之类的话语。如果坚持到了这一步,那么恭喜你,你已经成功了一半。你从此将不再恐慌,因为你的对手已经没有办法使你就范,只能采取他最不想采取的办法:诉讼。因为诉讼是一项漫长的烦琐的风险巨大的工作,如果一旦启动诉讼程序谁都不能保证诉讼的结果是否自己希望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调解,什么时候调解,如何调解,调解方案如何制定你都有话语权。真正的高手无须亮出底牌,沉默最大的好处在于琢磨不透。而一旦成功的逼迫对手亮出最后的武器“诉讼”,那么主动权已经在你手里了。那么如何应对华盖创意的诉讼敲诈,下面给你一些建议:
1、沉默,尽可能的沉默。这里的沉默不是不作为,是尽量减少与对方对话的机会和时间。因为在前期的协商过程中,你的书面的、电子的或者口头的任何东西都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应当做的是尽可能的否认一切,否认侵权,否认赔偿。除此之外,不用与对方进行激烈的辩论和争吵,否则,你会发现自己的语言在那些经过专业培训的对手面前显得很是无力,记住,业余狡辩万万敌不过专业而生涩的法言法语。
2、延长,尽可能的延长。这里的延长指的是延长解决问题的时间,延长作出最后决定的时间。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一般案件,因为涉及取证、公证等问题,因此前期的投入比一般案件要大,成本要高,而知识产权案一般采取的收费方式是风险代理,因此在启动诉讼之前,要支付取证的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等。而像华盖创意公司这样主要的业务收入靠获取诉讼赔偿的公司来说,一旦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那么时间可能会是两年或者三年才拿到终审判决。这么漫长的时间任何一个公司都无法承担的风险。
3、调解,尽可能的调解。不过是沉默还是延长,事情很少能最终解决,而唯一符合当下和谐社会精神的恐怕就是调解了。这里的调解需要技巧,这里强调的调解指的是在法庭的主持下的调解。前面已经说了很多,将华盖创意拖入类似“抢七”决战的诉讼是成功调解的前提。一方面,因为诉讼的漫长,成本的增加,华盖创意的诉讼风险逐步增加;另一方面,
法院调解结案率对法官来讲是一项硬性指标,如果你打过官司,你会发现,法官都会向你推销这个产品:调解。调解是关乎法官收入多少的关键,调解是影响法官升迁的指标,调解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武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利用法官权力达到调解目的,简直是N全其美。
4、诉讼,尽可能走完任何一个程序。如果在诉讼前没有达成调解,如果案件审理中没有达成调解,其实不用急,尽可能的走完每个程序,也许会柳暗花明。首先,你可以对法院的是否具有审理案件的资格提出异议,专业名词叫管辖权异议,如果被裁定驳回,那么你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根据深圳法院的效率这个程序走下来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然后你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等到一审判决下来,估计又6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判决拿到之后,你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再开庭,再出判决,等二审判决下来,估计又又6个月时间过去了。之后,如果你实在觉得一审、二审的判决的确有错误的地方,那么你还可以申诉,当然这个申诉就没什么时间限制,如果你时间够多,完全可以申诉到你满意为止。如果你不申诉,那么就是执行阶段,执行很显然是必须有财产才能执行的,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即使华盖创意申请了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也只能发给华盖创意一个通知,告知中止执行,等有财产线索之后再执行。这样的结果恐怕有些欲哭无泪了。当然,如果在一审中,或者二审中或者执行中,你申请了破产或者被吊销了,这个诉讼一点意义都没有了。尽管如此,你还是可以调解,但是这时候调解也许华盖创意的心理预期比当初不知道要低了多少倍。
5、证据、时效。拖是个办法,即便是在法庭上的攻坚战也不是没有办法的。因为成本的原因华盖创意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诉讼时效的规定使你根本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申明:作为法律工作者,本人号召广大企业严格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也反对打着维护支持产权的旗号,滥用诉权,恶意敲诈的行为。

⑶ 我公司被恶意诉讼,请问哪里有恶意诉讼

1.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法律适用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提到恶意诉讼这个概念,也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实质性的、具体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恶意诉讼不受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制。恰恰相反,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有充足的依据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侵权惩戒。一般侵权行为理论要求行为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这一违法行为给行为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理论及前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恶意诉讼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1)恶意诉讼行为。认定恶意诉讼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恶意诉讼行为主体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因其恶意而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损害后果。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成立,仍需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但应该注意,这种损害不应该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害,还应该包括依据现在证据足以认定的名誉、精神等其他利益损害,这些损害的认定仍应依据现有民事法律规范。(3)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提起的恶意诉讼造成的。因此,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只要依照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一般人认为在同样的情况下会发生同样的预期结果即可,而不要求有因必有果的必然因果关系。 2.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刑事法律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诉讼欺诈罪,但涉及对虚假诉讼进行惩处的罪名较多,包括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变造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⑷ 故意侵权行为怎么处理

一、恶意诉讼侵权怎么办

遭遇恶意诉讼应积极应诉,在法庭上用证据打败对方就版是最好的维权方式。权

二、恶意诉讼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侵权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形式和类别。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⑸ “恶意民事诉讼”指的是什么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通过合法形式提起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恶意诉讼可以从构成要件方面进行界定:
1.主观要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公民和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起诉的动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也是鉴别该诉讼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标准。
2.行为要件:缺乏正当诉由。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诉由。如(1)无诉权而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诉讼;(2)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双方并无实质争议但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提起诉讼;(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行为,以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
3.结果要件:构成对权力、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力的法院和法官来实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一方面,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另一方面,恶意诉讼为实现实体法上的非法利益,又通过滥用诉讼程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不仅具有实体上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还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范性和违法惩罚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恶意地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地实施了起诉、抗辩或其他诉讼行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前者是指无诉权而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起诉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的不当诉讼行为,属于滥用诉权。
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民事恶意诉讼最常见的形式。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有: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规避破产风险;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2.滥用诉权,是指有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通常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1)滥用反诉权;(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5)滥用申请先予执行权、回避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及刑事法律适用
1.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法律适用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提到恶意诉讼这个概念,也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实质性的、具体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恶意诉讼不受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制。恰恰相反,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有充足的依据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侵权惩戒。
一般侵权行为理论要求行为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这一违法行为给行为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理论及前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恶意诉讼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1)恶意诉讼行为。认定恶意诉讼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恶意诉讼行为主体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因其恶意而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损害后果。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成立,仍需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但应该注意,这种损害不应该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害,还应该包括依据现在证据足以认定的名誉、精神等其他利益损害,这些损害的认定仍应依据现有民事法律规范。(3)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提起的恶意诉讼造成的。因此,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只要依照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一般人认为在同样的情况下会发生同样的预期结果即可,而不要求有因必有果的必然因果关系。
2.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刑事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诉讼欺诈罪,但涉及对虚假诉讼进行惩处的罪名较多,包括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变造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答复》主张以虚假诉讼方法行为的伪造性来认定虚假诉讼整体行为的性质,排除了其他伪造性行为(如伪造公民个人签名)进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尽管《答复》不等同于法律,但是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就虚假诉讼行为形成的公诉口径,对整个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行为仍很少被定性为诈骗及相关犯罪,而更多的是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定罪处罚的。当然,如果涉及虚假诉讼的行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诈骗罪定罪处罚。
我国恶意诉讼的现行程序法律适用
古罗马法就非常重视对诉讼程序中发现的恶意诉讼进行惩戒。根据皇帝宪法令,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他方作“诬告宣誓”,如果原告不肯宣誓,其诉权即行作废;如果被告不肯宣誓,则等于自认。被告也可以对原告提起“诬告诉”,原告如果败诉,就处以其请求权的1/10作为罚金;如果其起诉是由于受贿,则一经查实,就被判处4倍的罚金。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2条规定,以拖延诉讼方式,或者以滥诉方式进行诉讼者,得科以100法郎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要求的损害赔偿。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从信义,诚实地进行民事诉讼”,第384条第2款又规定:“在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驳回控诉的情况下,认为控诉人提起控诉,仅以拖延诉讼的终结为目的时,告诉法院可命其交纳作为提起控诉手续费而交纳金额的10倍以下的现金。”可见,各国诉讼法都不同程度地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立法惩戒。
1.我国现行程序立法对恶意诉讼的惩戒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条文对恶意诉讼仍有明显的惩戒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2.有关恶意诉讼的程序法律适用
有人主张把恶意诉讼放在立案时进行处理,这是不现实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起诉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法院就应该立案。并且,在起诉时绝大多数原告还是从维护自己的权益出发的,并不是恶意诉讼。法院没有必要在受理案件时进行过于严格的审查而延长诉讼期间,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严格的把握。因此,应当对撤诉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
当事人发动恶意诉讼后,发现其不正当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或已经实现,往往提出撤诉申请,以规避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滥诉者撤诉申请的审查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撤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在对方当事人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鉴于在先的起诉能否成立对在后的赔偿请求有事实上的关联,如果经审理能够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驳回滥诉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经审理不能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则应当允许在先起诉人撤回起诉,同时驳回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当然,出于对处分权利的尊重,经法院释明,对方当事人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仍仅作抗辩而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法院应该准许撤诉,而不应该依职权继续审理。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发现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注:本文作者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法官辛元刚、陈佳强)

⑹ 如何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

目前,我国实体法上尚未对恶意诉讼侵权进行规定回。从大的范围来答说,恶意诉讼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但又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有所区别,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要求侵权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即其提起诉讼的动机不正当。故,成立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观上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第二,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第三,实施了伪造事实或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的行为;第四,恶意诉讼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物质损害。恶意诉讼分为两种情形,单方恶意诉讼和双方恶意诉讼,单方恶意诉讼是一方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恶意针对被告方实施的不当诉讼行为;双方恶意诉讼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虚构事实、法律关系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行为,因此双方恶意诉讼又被称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是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如果恶意诉讼获得了法院不公正裁判,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裁判后才能提起恶意诉讼侵权诉讼。

⑺ “恶意诉讼”被告侵权怎么办

您好!一般恶意诉讼很难认定,一旦认定成功,就可以向原被告主张侵权责任。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⑻ 恶意诉讼侵权怎么办,恶意诉讼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目前,复我国实体法制上尚未对恶意诉讼侵权进行规定。从大的范围来说,恶意诉讼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但又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有所区别,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要求侵权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即其提起诉讼的动机不正当。故,成立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观上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第二,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第三,实施了伪造事实或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的行为;第四,恶意诉讼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物质损害。恶意诉讼分为两种情形,单方恶意诉讼和双方恶意诉讼,单方恶意诉讼是一方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恶意针对被告方实施的不当诉讼行为;双方恶意诉讼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虚构事实、法律关系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行为,因此双方恶意诉讼又被称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是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如果恶意诉讼获得了法院不公正裁判,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裁判后才能提起恶意诉讼侵权诉讼。

⑼ 恶意诉讼侵权构成要件

目前,我国实体法上尚未对恶意诉讼侵权进行规定。从大的范围来说,恶意诉讼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但又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有所区别,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要求侵权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即其提起诉讼的动机不正当。故,成立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观上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第二,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第三,实施了伪造事实或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的行为;第四,恶意诉讼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物质损害。恶意诉讼分为两种情形,单方恶意诉讼和双方恶意诉讼,单方恶意诉讼是一方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恶意针对被告方实施的不当诉讼行为;双方恶意诉讼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虚构事实、法律关系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行为,因此双方恶意诉讼又被称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是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如果恶意诉讼获得了法院不公正裁判,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裁判后才能提起恶意诉讼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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