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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限制

发布时间: 2021-02-26 08:29:30

A.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哪些规定

合同法中有三条规定:
1、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一条规定
1、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B. 格式条款的定义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
是指
当事人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内订立
合同
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条款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
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

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
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
责任
的条容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
情形
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C.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D. 什么是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有哪些限制

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版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权护弱者的利益,打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E.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提醒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根据第40条的规定,当出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中关于“格式条款”的“矛盾”规定,学界争论已久。
其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免责的格式条款分成两类,一类是相对无效的格式条款,而另一类便是违法违规等绝对无效的格式条款。第39条即是指第一类,该类格式条款不能自动纳入合同之中,必须经提示、说明等程序后方可成为合同条款;而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即是绝对无效,不存在经过一定程序后转化成有效合同条款的情形!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详见:王利明《新合同法研究——格式条款》、杜金基《论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等。

F. 我国对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回的条款。
合同法规答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G.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哪些限制

第三十九条采用抄格式条款订立合袭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H. 简述对格式条款合同的限制

(1)提供格式来条款的一方源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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