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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26 07:52:25

『壹』 求近两年新闻侵权案例

去相关论坛找找。

『贰』 一,网络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您好, 网络新闻侵权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侵权人利用电子邮件将不当言论进行广泛的散发,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
2、 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誉权。网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写自己的文章供他人阅 览,这也是当下网络虚拟生活中常见的消息来源之一,因为在文章中通常都会包含有作 者本 人的主观意思,这也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3、 网络新闻失实和网络运营商失职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网络新闻报道失实或网络运营商失职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 没有及时删除侵权文章, 致使谣言在网上流传, 败坏他人名誉。
(二)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
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又分为两种情况:主动侵犯他人隐私权,“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权
1、 主动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大量存在,且这种现象经常的出现在明星的生活中,比如在网上描述私生活、泄露电话号码等。
2、 而“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的情况也不少见。在相当多的公共生活活动中如金融、医疗、税收等活动中,所登记的事项中大多都包含有个人信息,或者所由于上网时填写的各种表格、在每个网页停留的时间、点击的栏目等一系列活动都会透过互联网运用一定的技术获取到,有人就会这样通过网络设法接触到这些信息然后将之传播出去。
(三)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利用他人新闻作品,拼凑、编造新闻作品,这是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四)网络新闻侵犯肖像权
在网络新闻传播中,为了吸引网民的注意,不恰当的配发图片,或未经允许登载非新闻事件人物的照片,或对新闻图片进行不当修改,这些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
现实中的案例很多:想在微博上发的一些明星的新闻,很多都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诸多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叁』 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其名声,就构成对该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对个人私生活的报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单位没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删改文字内容而造成差错,或改变表达方式发表,也属侵权行为。同时,报刊私自将稿件转交其他报刊发表而又没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扩展阅读:

叶挺家属起诉侵权者案宣判的重大意义

28日上午,叶挺将军家属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画”曾发布含有侮辱烈士内容的短视频,篡改叶挺在狱中写就的《囚歌》并加入低俗语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摩摩公司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由英烈家属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这一判决充分昭示了国家惩治侵犯英烈名誉行为的坚强决心。

彪炳史册的英雄事迹标注了战火年代的时代坐标,镌刻在民族丰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广泛的社会道德认同。英烈的形象和荣誉,既是后辈儿孙的宝贵财富,更是凝聚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之源。我们必须营造全社会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树立英烈名誉不容侵犯的正确意识。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长期处于和平年代、远离硝烟炮火,一些人对英烈的敬仰逐渐“褪色”;甚至有人心怀恶意,诋毁攻击英雄,美化侵略历史、发表辱华言论,挑战了人类道德底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些网红、“大V”以戏说、娱乐为幌子,以动漫、段子、综艺等形式调侃英烈,混淆了文艺创作和侮辱诽谤的界线。暴走漫画此前也以“习惯以一种娱乐化的方式去表达观点和态度”作为辩解,但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文艺作品的戏说、虚构不可逾越道德的红线;调侃戏谑更不能以误导青少年作为代价。挖空心思制作恶趣味内容,其心心念念的还是流量和金钱,自家生意盈利不少,伤害的却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诋毁先烈、质疑历史,归根结底还是泛娱乐化和历史虚无主义在作祟。

英烈的名誉与历史的清白,需要全社会自发守护,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齿予以捍卫。近年来,从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的名誉权,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于向亵渎历史的行为亮剑,彰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庄严。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敲响警钟;随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起诉主体从亲属扩大至检察机关,让此类行为难钻法律漏洞,有效保护了英烈的形象,体现了以法律捍卫历史的高度共识。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从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到烈士纪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一个个国家纪念日,推动着勿忘历史、崇尚英雄的活动汇聚成潮。

在第五个烈士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纪念祭扫、主题学习、红色旅游、制作动画等各类活动在全国各地铺展开来。

这也提示我们:树立正确英雄观、民族观和历史观,既要靠法律树起保护英烈权益的铜墙铁壁,更要通过教科书、宣传片、影视剧等多种方式,潜移默化地传播历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风气。

『肆』 求今年的新闻报道侵权案例!!!

http://www.anhui.cc/news/20110521/44017.shtml (安徽2011年的10起侵权案)
http://fayuan.xinmin.cn/zbyg/2011/05/19/10806766.html (占用版他人车位的侵权权案)

『伍』 近期影响较大的新闻侵权案例

叶挺家属起诉侵权者案宣判的重大意义
28日上午,叶挺将军家属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画”曾发布含有侮辱烈士内容的短视频,篡改叶挺在狱中写就的《囚歌》并加入低俗语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摩摩公司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由英烈家属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这一判决充分昭示了国家惩治侵犯英烈名誉行为的坚强决心。
彪炳史册的英雄事迹标注了战火年代的时代坐标,镌刻在民族丰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广泛的社会道德认同。英烈的形象和荣誉,既是后辈儿孙的宝贵财富,更是凝聚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之源。我们必须营造全社会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树立英烈名誉不容侵犯的正确意识。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长期处于和平年代、远离硝烟炮火,一些人对英烈的敬仰逐渐“褪色”;甚至有人心怀恶意,诋毁攻击英雄,美化侵略历史、发表辱华言论,挑战了人类道德底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陆』 已经判决过的新闻侵权案例,尽量是比较典型的

毕业论文被盗用发表

『柒』 网络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您好!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捌』 国外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2007年11月8日,中国第八个记者节。在这一天来临之际,全国很多地方会以各种形式为记者这个职业举行活动。为这个职业祝贺,代表着人们对这个职业的认可,代表着这个职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不同寻常的作用。

在鲜花掌声之中,全国的记者们内心是兴奋的,他们为这个职业感到自豪。但继续思索下去的话,记者们的自豪来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后,是记者们所付出的艰辛和决心。

一名记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一方面依赖其自身的修养,还有赖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社会整体的关注。

从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如何确定新闻侵权的标准,如何界定记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闻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等等;从基本素质培养而言,如何建立记者的道德长效培训机制和业务技能培训机制,关乎记者个体素养的提升和保持;从机制建设而言,如何彻底分离经营与采访,关乎记者的生存环境;从社会关注度而言,被采访对象如何认识正当的采访要求,关乎记者的职业氛围。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记者这个群体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们也感觉到民众的热切期待和国家的重视,有关部门也正在为这个职业的法律环境建设做着不懈努力。

在第八个记者节到来之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资深媒体人徐迅,指导学生完成了对700例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论证。根据分析结果,她告诉本报记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个案例涉嫌诽谤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誉罪,并最终获刑,获得实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现。

可以说,这些案例给记者职业涂上了一层灰影,但徐迅认为,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让从事记者职业的人们明白,自己面临的最大“法律雷区”在哪里,并借前车之鉴,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誉权成为最大雷区

当前还有极少报道中,使用这样的词汇———禽兽。当一个记者发现比如教师强奸女学生、养父强奸养女等新闻线索时,就在前面挂上“禽兽”二字,以表示义愤填膺的情绪。也因此,在发生的诸多新闻侵权的案例当中,类似于写上“禽兽”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占了很大比重。

徐迅说:“我总结新闻侵权就四个字:侮辱和失实。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信用权,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构成新闻侵权。”

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和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辞越来越少。但是诸如“禽兽”这样的用语还是时有发生。徐迅根据研究举例说,媒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谓“坏人”的描述,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大致有:“恶棍、流氓、娼妓、骗子、疯子、暴徒、强盗、奴才、走狗、歹徒、无赖、吸血鬼、大草包、无耻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第二个行为就是失实报道,这也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新闻侵权形式之一。在总结大量案例后,徐迅分析认为,失实报道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虚假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大部分内容失实、部分内容失实和主体错误报道等几种类型。

在这些失实报道中,虚假报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徐迅说:“像类似的案例,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隐私权是什么?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隐私权可以分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隐私包括住宅、邮电通讯、婚姻状况、两性关系、伤痛疾病、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单项资料、艾滋病等。学界普遍观点认为,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作为媒体记者,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对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得更为详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除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报道中应当注意以外,徐迅认为,记者采访中经常应用的两种方式:暗访和偷拍,它们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暗访和偷拍剥夺了被采访人对于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和控制权。

徐迅也认为,隐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征求当事人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为原则。

踏进“雷区”就要付出代价,除了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以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徐迅说:“根据我国已有案例,与记者密切相关的两种罪名是:诽谤罪和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罪”。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有5起案件,媒体记者或者作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其中一起涉嫌诽谤罪,最终被法院判决诽谤罪,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一年半。还有一起,是今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职务犯罪等形态成为第三大“雷区”

湖南师范大学知名新闻学学者魏剑美和记者出身的知名律师周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记者是否拥有权力”这个话题,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实质上是一种公民权利的体现,是“权利”而不是“权力”。

然而,他们也并不否认,现实中,媒体、记者对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应用,又蒙上了一种“权力”的特征。而一旦出现了“权力”的特征,对于极少数职业道德差的媒体从业人员来讲,就可能借此寻租。

寻租者东窗事发后,往往要面对“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而身陷囹圄。虽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认为,这两种罪名和记者本身职业没有特征性的联系,因为它们更多指向公务人员和其他非记者的社会普通主体,但是,她也并不否认,这两种罪名,目前而言,在记者的队伍里呈高发状态。

在网络上搜索“记者”、“敲诈勒索”两个关键词,绝大部分是假冒记者犯下的罪行。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体记者。

比如,近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某报记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诈勒索罪,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据检察机关指控,熊某在某报担任记者期间,曾以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索要钱款,两次累计达到40万元。本案因当事人不服,正在上诉期间。

而若在网络点击“记者”、“受贿罪”两个关键词,也不乏案例。比如,今年4月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某作出二审判决:孟某犯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书表述,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孟某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玖』 新闻报道中有哪些侵权行为

法律直通车可以很清楚明白的回答你关于新闻侵权的问题,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我认为:欲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必须首先认清和把握新闻侵权以下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
新闻媒体的活动除了传播新闻性信息以外,它还担负着传播大量非新闻性信息的任务。比如采编部门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编辑记者从事私人商业活动等。此外,新闻媒体内部的一些职能部门如发行销售部、广告部等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尽管加害人是新闻媒体,均不构成新闻侵权,而是普通侵权行为。因此,认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包括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编辑、新闻发布、新闻传播等具体环节。
2、新闻传播活动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
新闻侵权的主要对象(客体)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却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注3、参见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证明新闻作品具有违法性(例如批评性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而不必证明其实际的损害后果如何,即可以认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闻侵权损害后果主要有:1)人格损害。新闻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其损害信息将会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加上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赖,势必会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及信誉。2)精神痛苦。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法人及其社会组织不存在精神痛苦的问题。新闻媒体每天都在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并能使处于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时间内听到相同的声音、看到相同的图像或文字材料,从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认知相互接近。新闻侵权受害人面对日渐形成和扩大的公众舆论及社会评价,就可能产生或感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会压力,其表现为悲伤、怨恨、忧虑、气愤和失望等心理现象。3)财产损失。尽管新闻侵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侵害人格权可导致相关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比如受害人为了治疗严重的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咨询费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誉等遭受损害,就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客户减少,甚至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广告费也将付诸东流,从而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4)知识产权等损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也会因新闻侵权而导致综合损害。

『拾』 新闻侵权案例

1、电视台不属于侵权,为新闻播放等公益事业的行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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