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合同
㈠ 合同法规范任意性特点的具体体现
一、任意性规范的类型区分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对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其组织市场交易秩序的功能。在合同法所协调的各种类型的利益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处于核心地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1)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即得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2)
任意性规范依据其发挥作用场合以及功能的不同,得区分为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所谓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又称补充性规范,是在当事人未就相关事项作出自主决定时,替代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得经由特别约定而排除该项法律规范适用的规范。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其私人事务未作安排时,发挥替代性安排的职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可见,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所谓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是指目的在于详细说明当事人所期待的和所表示的法律效果,以消除意思表示中不清楚或不精确内容的任意性规范。如《合同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合同当事人就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3)可见,两种任意性规范的区分,正如韩忠谟先生所言:“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
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其中解释性的任意性规定,在德国民法学者的著述中常被称为实体解释规则(Materiale Auslegungsregeln)(4)。当然,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也有不少规定,一体发挥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如《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该规定同时包含了两种类型的任意性规范。
无论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还是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都属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物,是落实合同自由原则诸多法律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讲,以上两类任意性规范共同发挥以下作用:第一,提示作用。任意性规范所包含的协调合同当事人利益关系的策略,可以为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指引,以帮助交易者降低交易成本,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交易选择。“交易者虽然只须依照其需求及能力,基本上即可透过协商折冲,作为互蒙其利的交易,但交易可能遭遇的典型风险何在,如何使其降低,这类规范就可能有一定的提示功能。”(5)因此当事人比照这些任意性规范,针对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预见守约或违约的成本。(6)第二,鼓励交易。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分别从不同的途径发挥鼓励交易的作用。就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而言,其具有弥补当事人交易约定漏洞(7)的功能,因此实际上发挥了鼓励交易的功能。在交易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在从事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为时,往往不对这些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因为这样做过于麻烦,也太花时间”;(8)另一方面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当事人判断能力、预见能力的局限性,当事人在交易中常常不能详尽、周全地约定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于此情形,民法的任意性规范就起到了漏洞补充的作用。当然,这种漏洞补充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只能以违背(当事人)意思为代价才能填补合同漏洞,那么,一般宁可接受合同具有缺漏的事实”。(9)我国《合同法》第62条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应适用有关合同的质量、价金、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履行费用的漏洞补充规定即为适例。(10)就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而言,因其具有避免合同行为不生效力的作用,也可发挥鼓励交易的作用。拉伦茨教授就此论及,实体解释规则即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并不涉及解释的方法,而是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某种解释结果为“发生疑问时”的正确结果。这些解释规则向法官提出了下列要求:如果在具体情况下不能明白无误地查明双方当事人一致所指的或受领人所理解的意义以外的另一种意义,则应将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视为表示的关键内容。这些解释规则有时不仅可以使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它们的主要功能在于:如当事人对表示所指的意义理解不同,而且没有哪种意义可以毫无疑问地被确认为在考虑了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以后的关键意义,那么该表示必须认定为无效;而实体解释规则正可以避免使该表示无效.
㈡ 那些合同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主要有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未约定期限的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承运合同的托运人、不定期租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等等。
㈢ 合同方可以任意变更合同吗
现实困惑
某首饰实业公司与某娱乐公司签订一首饰定做合同,合同约定该批首饰全为仿金。合同签订后,娱乐公司又派人主张对合同进行一定变更,因为该批首饰都是娱乐公司的一影视剧的道具,为追求真实性,公司想将仿金改为镀金。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对合同中首饰的质地进行了变更。合同一方可以任意变更合同吗?
律师答疑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如对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等等。合同变更不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变更是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首饰实业公司与娱乐公司就首饰的质地双方协商一致,由仿金改为镀金,是合乎法律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的。各公司企业在实践中要注意,对一些特殊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该依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理荟萃
合同建立在平等当事人主体之间,因此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允许对合同进行变更,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㈣ 法律合同上用"任何、任意、任一"区别
法律合同上用"任何、任意、任一"区别在于三者的词性不同、含义不同,故使用版频率也不相同。
1、词性不同
(权1)“任何”能放在名词性的词语前,作定语,例如“任何人”、“任何学生”;
(2)“任意”是副词,只能作状语,例如“任意划两条直线,不一定相交”;
(3)“任一”一般是名词,可以直接表达。
2、含义不同
(1)任何,就是都可以,表示范围,没有例外;
(2)任意,就是双方任意规定。自由地,不受约束;
(3)任一,任何一方,有范围。
3、使用频率不同
(1)合同中常常用到“任何”和“任意”二词;
(2)一般合同中不用“任一”这个词,需要看整个合同内容来判断。
㈤ 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所谓任来意解除权,是指不自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一般认为,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㈥ 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货运合同的委托人(货交收货人前);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过,如果因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近在复习司考,关于这部分知识是这样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㈦ 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通常表述为“应当”“必须”“应”“不得”等用内语,意容思是合同当事人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任意性规定通常表述为“可以””可“有权”等用语,意思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例如:
强制性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任意性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㈧ 合同中可以任意约定免责条款吗
合同中不可以任意约定免责条款,否则会导致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内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容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据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这样的条款,人民法院都会依法宣布这些条款无效。当然这些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样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借以对想逃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惩罚,以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㈨ 租赁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不定期租赁抄合同,双袭方可任意解除。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出租人可任意解除。物之瑕疵致合同目的不能,承租人可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任意解除。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任意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的双方可任意解除。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人保合同,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之外的财险合同,投保人在任何时间也即合同成立后及保险责任开始后均可任意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任意解除合同,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可任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