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追回保证金
当然可以要求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回间来付清货款答,不安抗辩权
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关于此项,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律师没法建议
另外这里面的专家只处理具体的案件问题,如果此问题只是学习研究用的,那么律师不予解答。
❷ 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标的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说明供方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❸ 求因为写合同书时话语使用不当导致歧义,从而产生合同纠纷的案例,古今中外都可以。
1、倪先生委托一家代理公司注册个短信实名,但由于其中一个未能注册成功,使得双方在注册费用结算问题上产生分歧并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注册人倪先生要求代理公司全额退款的请求。
2006年8月31日,倪先生与上海迎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实名服务合同》,约定由迎众公司为倪先生提供包括罗孚汽车、福特汽车、美洲豹、法拉利、第1财经在内的5项短信实名注册服务,注册年限10年,注册费共计3.5万元。
合同签订后,迎众公司为倪先生向北京锋众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但“福特汽车”未能注册成功。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曾约定“如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倪先生为此向迎众公司提出全额退款要求。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先生和迎众公司之间的注册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在合同约定注册的5项短信实名中,仅“福特汽车”一项未能被注册,迎众公司应当向倪先生退还该项注册费5000元。倪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5个短信实名有独自的注册费,其中一个未注册成功并不影响其他短信实名的功效,倪先生上诉认为5个短信实名不可分割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虽约定“如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但双方对此约定的理解有分歧,根据5个短信实名有各自的注册费、可以分开的情况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款应理解为未注册成功的,退还未注册的短信实名的全额费用,而非合同约定的所有短信实名的费用,因此倪先生以迎众公司未注册成功其中一个短信实名为由要求退还合同全部金额,法院难以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995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原告将其一台奔驰S32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失盗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该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条款规定:自燃、明火烘烤、故障、人工直接供油等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996年1月7日,原告驾驶车辆在大连开发区发生火灾,车辆被烧毁。消防部门认定为“自燃”,对自燃的解释依据公安部消防局编写的《防火手册》,解释为:“凡不需要外界明火作用,而是由于物质本身的化学变化,或受外界温、湿度的影响,发热并积热不散达到其燃点而引起的自行燃烧”。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告通知原告拒绝赔偿,认为是自燃,属于保险合同当中规定的免责条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5)144号文件”,对“自燃”的解释为:“自燃:保险车辆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等发生问题产生自身起火,造成保险车辆损失”。[1]本案对“自燃”术语的定义属于典型的不同部门对术语所作解释不同,两者的内涵与外延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对“自燃”解释的外延小于消防部门对“自燃”解释的外延,其内涵较小,仅限于保险车辆的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等几种情况。
3:2003年9月9日,被保险人文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30000元。2004年6月,文某在打篮球过程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推断为“猝死”,但未进行病理学解剖查明死因。文某家属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下达拒赔(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属疾病死亡”,予以拒赔。文某家属不服,于2005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支付保险金。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大辞海(法学卷)》和《现代汉语词典》对“猝死”的解释,“猝死,亦称‘急死’,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发生的非暴力死亡。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些外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有时也可以在没有外因的情况下死去。通常将急性发病后二十四小时内的死亡称为猝死。猝死易被怀疑为暴力死,应及时进行尸体检验”。本案因被告主观认为“猝死”就是自然死亡,属于身体疾病,非意外伤害,故未组织进行尸体检验,下达拒赔通知。而原告认为,“猝死”并不必然得出一定属于身体疾病的结论,文某是在体育运动中突然死亡,不能排除意外伤害的可能,依据“猝死”的解释,应及时进行尸体检验,查明死因,被告未履行必要的勘查、检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2]本案属于对术语同一解释的不同理解,因该解释存在两种以上情况,即正常情况下属于非暴力死亡,但也可能属于暴力死亡,故应及时组织尸体检验。在尸体已火化无法检验的情况下,法官如何作出合理推断,将导致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4、2006年10月13日,朱某与某酒店签订婚宴服务合同,2007年1月16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婚宴的规格、数量、价格、菜品等,其中约定一道菜为“基围虾”。2007年1月20日婚宴如期举行,但在上“基围虾”时,客人当中有人提出质疑,说上的不是“基围虾”而是价格低得多的沙虾,认为朱某为省钱竞糊弄人。朱某当即找酒店交涉,酒店管理人员承诺会减去相应费用。婚宴后朱某及家人找到酒店,要求妥善解决问题,但酒店声明沙虾就是基围虾,不存在消费欺诈问题,不同意减少费用。朱某一气之下,拒绝支付余款。酒店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余款。朱某提出反诉,认为酒店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双倍返还基围虾款。本案属于术语的书本解释与现实生活的理解不同,原告提供的书籍中有“刀额新对虾,俗称基围虾、沙虾”等相关内容,但根据南京本地生活习惯和水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南京市民所称的基围虾和沙虾是两种不同品种的对虾,其口味、价格等均有很大的区别,朱某婚宴所订的基围虾应是南京市民普遍认为的基围虾,而非书本上所说的基围虾
❹ 合同订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法律案例·急!
劳动合同争议
http://www.zhcj.net/Articles_anli_list.asp?Category=案例分析-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报酬争议
http://www.zhcj.net/Articles_anli_list.asp?Category=案例分析-劳动报酬争议
保险福利争议
http://www.zhcj.net/Articles_anli_list.asp?Category=案例分析-保险福利争议
❺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你好,在现今,我国致力于法治环境建设的大背景下,法律凭证就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合同在生活中就是十分常见且重要的。做很多事情都需要签订合同,不管是工作还是从事其他活动。而合同纠纷的案例也就不断增多,那么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未尽到诚实的法律服务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6条的规定。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向委托人承诺:能打赢“官司”,承诺判决结果,委托人在被误导的情况,产生诉讼欲望,对诉讼解决纠纷的期望值开始上升,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未尽到告知诉讼风险的法律服务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8条的规定。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而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只讲有利的,不讲不利的,当判决结果是败诉时,只谈我该主张的都主张了,该请求的都请求了,该抗辩的都抗辩了,法官不支持不采纳,我有什么办法。结果只能是,诉讼有风险,责任个人担。
三、未尽到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保障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律师执行为规范》第49条的规定。基于人们对执行律师的信赖和律师执行行为规定的要求,律师在执业时,应当根据法律和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对拟委托办理的案件,作出科学的法律判断,为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服务,根据法律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犯常规性错误,你诉谁,诉讼主体搞错了;怎么诉,程序搞错了;在哪诉,管辖搞错了;能否诉,时效搞错了;诉什么,诉由搞错了;凭什么,举证搞错了;为什么,法理搞错了;支持否,法律适用搞错了。
这每件错误,都会导致委托人败诉。更有甚者,未经委托人授权或屈解委托人的真实意思擅自当庭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恶意串通和跟对方和解,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那么,因履行法律服务合同发生纠纷,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呢?最便民的途径是,到执行律师注册登记的省律师协会进行投诉解决。正如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75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和第176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做出的裁决。”的规定。
如果对律师协会的裁决不服,或者不愿意到律师协会申请裁决,可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两年之内,到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诉解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到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受案法院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26号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38条第134款第4项的规定,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为案由,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就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并能够认定;经过法庭辩论正论、反论、并能够成立;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的规定,参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做出判决。使代理有风险,责任律师担变为现实,还委托人一个公道。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十分常见,每个当事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对于关于的合同纠纷,是必需要走民事诉讼程序的。在各种法律活动中,关于合同的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以上就是本文对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这个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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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策划服务合同纠纷 属于什么案由
案由属于:民事案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❼ 如何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您好,由于过去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往往习惯于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程序,一是没有经过鉴定不收案,二是如果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没有鉴定为医疗事故,也不收案。如果患者坚持起诉,则在立案阶段即驳回起诉。在最高院有了新的规定,即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必须前置程序后,大多数法官仍然习惯于老的作法。所以要审理好医疗纠纷案件,应该掌握好几个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给一个平息不满情绪的缓冲,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因为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无疑等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就等于法院的判决,因为没有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但不能胜诉,你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而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鉴定委员会常由当地的医疗专家组成,由其进行鉴定,无异于让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难相信。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医生是医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说是掌握着患者的命运,有的医生往不认为自己是给患者治病,为患者服务的,而是患者有求于自己。我国长期处于公费医疗的
3、坚持过错原则。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即在履行医疗合同中违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属于有过错。实质上就是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原则,就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❽ 合同纠纷的案例有没有
您好
合同分很多种类,不清楚您指的是哪一类的合同,关于合同的陷内阱,如果您实在无法容分辨,您可以把合同条款贴出,然后我再来帮您审核。
如果您认为这涉及到隐私,不方便在网上公布,您可以找律师机构帮您审核合同,但这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
❾ 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
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
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
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❿ 合同经济纠纷案例
1.你们和客户是委托关系。你们只不过是受托人,接受委托转钱给该客户的供应商。
2.钱已经转给中间商了,你们完成了委托义务。你们和客户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已经终止。那35万元既然不是给你们的,你们也没有义务偿还。
3.客户无权要求你们赔偿,所以就赖你们和他之间有合同关系。并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你们返还35万元。
你需要找证据来证明你和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
1.打款给他的供应商的记录、存根等。
2.该供应商与该客户以往的交易记录,特别是你们曾参与其中的。
3.证人证言,比如找那个供应商的堂哥出庭作证。
4.如果可以,拿到那个供应商他堂哥的担保合同。
5.其他证据。
建议找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