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和不当得利
1. 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别
主要就是来发生原因不自同。债的发生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后果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2.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损人利己”是不当得利吗为什么
一、区别
1、造成原因不同
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针对性不同
不当得利只针对财产性利益;
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之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3、处理方式不同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保有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对侵权的处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二、“损人利己”应当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不当得利。
因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侵权和不当得利扩展阅读:
不当得利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3. 侵权与不当得利有什么区别啊
您好,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侵权是侵权人内的主动行为。容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依据,有损欲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是受益人的被动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 侵权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主要就是发生原因不同。债的发生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内权行为、无因管理容以及不当得利等。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后果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5. 不当得利与侵权
我用自己的话来简单归纳一下,也许答案不够严谨,但是应该可以解释明白。
1 侵权、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方式,也就是说,都可以形成一个新的债权。
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一方受损一方受益,受损与受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的形成原因,可以分为给付性的和非给付性的,非给付性不当得利中,有些是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
3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有的学说认为还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但是,在此可以看出,侵权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
4 你所举的例子,即任意转租,属于无权处分,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首先这是一个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5 无权处分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利益受损的,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经合的具体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各国立法例均有不同。
下面另附一段王泽鉴的论述:
不当得利是德国法学的特色,侵权行为、契约都是自己一个领域,不当得利是能够调整整个无权利财产变动的机制。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非常重要。中国大陆的不当得利很简单,只是一个条文。不当得利法在英国是有的,英国从Dobbs以来,有众多不当得利的讨论。台湾的不当得利本来是个统一的规定:一人受益而没有原因造成他人受损害的,应该负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德国还划分给付、非给付的不当得利的类型,台湾经过很多学者讨论,就将台湾的统一的不当得利改变成了德国型的非统一的、类型化的不当得利,对德国法的继受就变成了实务与学者的通说。
6.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我用自己的话来简单归纳一下,也许答案不够严谨,但是应该可以解释明白。
1 侵权、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方式,也就是说,都可以形成一个新的债权。
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一方受损一方受益,受损与受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的形成原因,可以分为给付性的和非给付性的,非给付性不当得利中,有些是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
3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有的学说认为还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但是,在此可以看出,侵权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
下面另附一段王泽鉴的论述:
不当得利是德国法学的特色,侵权行为、契约都是自己一个领域,不当得利是能够调整整个无权利财产变动的机制。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非常重要。中国大陆的不当得利很简单,只是一个条文。不当得利法在英国是有的,英国从Dobbs以来,有众多不当得利的讨论。台湾的不当得利本来是个统一的规定:一人受益而没有原因造成他人受损害的,应该负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德国还划分给付、非给付的不当得利的类型,台湾经过很多学者讨论,就将台湾的统一的不当得利改变成了德国型的非统一的、类型化的不当得利,对德国法的继受就变成了实务与学者的通说。
参考资料:原创(武汉大学法学院)
7.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责任如何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就引致民事责任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况:违约、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不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常常发生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也有竞合的现象存在。如何解决甚至消除责任竞合问题,以减少不同的请求权的选择导致不同结果的可能性,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侵权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范现象之一,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完美的“侵权行为”的定义,曾经有人不无遗憾地指出:“为了给侵权行为下定义、人们已经作了许多尝试,但是似乎没有一个是令人满意的。”(4)在不同语种的国家“侵权行为”有不同的文字符号,英语为“tort"(原意是“扭曲”、“扭歪”,喻示侵权行为的不正当性或反常性);法语为“delict"(一译为“不法行为”);德语为“Delikt"(不法行为)或“Unerlaubte Handlung"(不许行为);而拉丁语为“lictum"译为“私犯”,指不法致他人蒙受损害的种种行为)。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会有“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过错”,“侵犯他人权利”等意思。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债权人为受害人,债务人为致害人(或曰加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致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这种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有的国家称为“侵权行为之债”,有的国家称为“致人损害之债”,有的国家称为“损害赔偿之债”,还有的国家称为“非合同所致损害”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使用的概念是“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则为“损害赔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