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类纠纷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自然生态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而引起的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纠纷,它具有纠纷主体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方式的间接性、侵权行为过程的缓慢性、潜伏性以及损害后果的公害性等特点。该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四个要件:(1)原告遭受到环境污染侵权损害;(2)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3)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与被告之间的污染行为有因果关系;(4)被告的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过错方面,须以违法性过错为前提。
B. 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因发生环境污染损害时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赔偿责任纠纷是确定谁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争议,赔偿金额纠纷是确定负赔偿责任者应赔偿多少金额而产生的争议。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任选其中的一种。
(1)行政处理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有权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有(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司法解决
当通过行政处理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赔偿纠纷所作处理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决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C.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依照中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在中国其他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就中国国家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处理权力的性质分析,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应当有行政裁决(administrati veverdict)和行政调解(administrative intercession)这两种。以下本书将分别论述。
1.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裁决
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裁决,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环境污染处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行政权力,对当事人因环境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处理方式。
由于目前在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以及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多数均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到底应当按照什么方式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因此一般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裁决权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行政裁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 ,环境行政裁决程序必须依法经当事人申请选择才能进行。因此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环境行政裁决必须依法受到法律或者司法机关的监督。若当事人对环境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调解
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环境污染处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第三人的身份,居间对当事人因环境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调解书(reconciliation agreement)的处理方式。
目前,在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实践上,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害怕因发动行政裁决权力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而成为“被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均将“行政处理”作“行政调解”解释。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求下级机关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
1991年11月26日,针对《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理”性质不明、实践中争议很大(如不服处理时到底应当依照行政还是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局向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的请示”。1992年1月31日,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作出答复,称同意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意见。即“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该答复并未否认行政裁决也属于行政处理的一种形式。而现实中这种处理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在具体实践上有作出行政调解处理的、也有作出行政裁决处理的。在诉讼方面,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则按照是调解处理还是裁决处理而决定具体诉讼的程序。
但是,新的立法倾向已经表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已经开始在立法上将性质不明的“行政处理”改变为“调解处理”的字样。例如,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第71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环境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专因污属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 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均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其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害的污染者主张免责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仟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全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类型和特点而设定的第四级案由。
F. 什么是环境民事纠纷主要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
环境民事纠纷是指发生在平等环境主体之间的关于环境的保护、利用、开发、污染、破坏以及环境权利的行使、环境义务的承担等问题的争议。
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如下。
(1)纠纷双方自动和解。即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弄清纠纷涉及的事实,确定解决途径,然后双方签订协议,化解纠纷。需要强调的是自行和解时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方能生效,且需经过公证机关公正以确保协议双方都能按协议内容执行。自动和解可以在行政诉讼前进行,以省去诉讼的麻烦,也可以在诉讼中或调解中进行,只要负责处理纠纷的机关审查通过便可更早更有效地解决。这种方式因其简便易行而被大力提倡。
(2)调解解决。即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出面,协调纠纷双方,弄清纠纷事实,协商解决办法,最终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行政调解处理。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对环境纠纷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先行进行调解的方式,是当前解决环境纠纷最常用的方式。
(4)仲裁解决。是指由除环境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方式。这里需要提到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纠纷仲裁的法律和机构,要采用这种方法解决环境纠纷,需要纠纷双方先行达成采用这种方法解决问题的协议,然后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诉讼解决。是指环境纠纷双方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解决纠纷的方式。
G. 环境民事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是污染致害?如果是报警或环保部门,以便于保留证据,证明致害原因和损失数额。然后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赔。
H. 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之间有关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依据环境民事纠纷性质的不同,环境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停止侵害之诉
停止侵害之诉是指要求正在进行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人停止其行为的民事诉讼。这是一种积极的诉讼,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进一步扩大,增加受害人的损害。停止侵害之诉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
2.排除妨碍之诉
排除妨碍之诉是指由财产权或环境权受到他人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提起的,向人民法院要求排除他人的不利影响的民事诉讼。
3.消除危险之诉
消除危险之诉是指当事人的环境民事权益受到现实的危险而向人民法院请求消除这种危险的民事诉讼。消除危险之诉中环境侵害行为尚未现实发生,因此,该诉可以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与停止侵害之诉相同,消除危险之诉也是一种积极的诉讼。
4.恢复原状之诉
恢复环境原状之诉是指环境侵权行为已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在被污染的环境或破坏的生态能够恢复的前提下,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恢复环境原状的民事诉讼。恢复原状之诉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同时也是一种积极的诉讼。
5.损害赔偿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在环境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赔偿之诉是一种消极的诉讼,同时也是环境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最为频繁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提起前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的管辖、提起、当事人、执行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