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合同
❶ 如何签独立董事的合同
你问的是独立董事的聘任合同吗?给你个样文吧。
XX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聘任合同
聘任方:XX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聘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就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任依据
甲方根据【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聘任乙方为甲方第【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乙方同意并受聘为甲方第【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条 聘任条件
乙方受聘为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聘任承诺
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信守《独立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职责
乙方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
联交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八)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有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7.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职责保证
乙方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甲方保证乙方作为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向乙方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董事离职
乙方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乙方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时,乙方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乙方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乙方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七条 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自甲方股东大会选举乙方为独立董事之日起至甲方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任期届满前乙方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八条 津贴
甲方应当给予乙方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甲方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乙方不得从甲方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股份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合同》签署页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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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独立董事工资在哪个费用列支
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职工薪酬准则: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进行相关监督等,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
因而,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包含了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系公司董事会的特殊成员,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0)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2006)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皆一致规定,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差旅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成员津贴(包括独立董事津贴)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科目核算开支。
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管理费用包括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有的公司认为,独立董事接受公司任命担任公司董事,应视同公司职工,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应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上市公司聘有三位独立董事,其中,一位40岁,一位41岁,一位70岁,该公司支付给他们的津贴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如果个人在退休前兼职(或专职)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退休后再任职于其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独立董事合同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一)职工是指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
(二)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三)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类似于国际准则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四)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通常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等服务等。
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工资在会计上有特别的规定,会计上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1989 年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的概念和标准,即“工资总额”包括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价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应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在会计上应设置“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发生的和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福利补助费用等,不在“应付工资”核算,但它们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
❸ 执行董事是干什么的独立董事呢哪个的权力大
董事长
直接上级:董事会
下属岗位:总经理
岗位性质: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重大事项的主要决策人
管理权限: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有业务执行的处理权和董事会职代行权,并承担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管理责任: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
主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并负责上述会议的贯彻落实;
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独步一时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缩写CEO)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日常事务的最高行政官员,又称作行政总裁、总经理或最高执行长。 他向公司的董事会负责,而且往往就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在公司或组织内部拥有最终的执行权力。在比较小的企业中首席执行官可能同时又是董事会主席和公司的总裁,但在大企业中这些职务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担任的,避免个人在企业中扮演过大的角色、拥有过多的权力,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与公司的所有人(即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担任企业CEO的,可以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CEO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董事会的决议;(2)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3)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或处理业务;(4)任免经理人员;(5)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CEO领导下的执行班子,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CEO不是总经理,也不是总裁,它的权力非常大,其中有40%~50%是董事长的权力。董事会成为小董事会,其主要职能是选择、考评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及其薪酬制度。
董事长的权力比首席执行官大。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执行董事是和非执行董事是相对的,
所谓执行董事,他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
而独立董事就是国内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包括一些重大的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证监会要求,他的意见必须是独立的,不会受到某一个集团利益的指示。执行董事它本身是在公司里面有其它的工作或者业务相对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具有独立性、专家性和兼职性的特点。
独立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所谓独立性概括起来分别表现就是:1、独立的财产,即独立董事的财产应独立于其任职的公司;2、独立的人格,即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3、独立的运作,即独立董事的任职应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
专家性是指公司外聘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法律、金融或人事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或是其他在政府或民间有发言权或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兼职性是指独立董事一般在公司之外都由自己的事务,他们并不在公司中任职,因而独立董事又被称为公司的兼职董事。
❹ 独立董事在公司是什么地位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享有一般董事以外的某些"特权",如不论其是版否同意董权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他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书面列明。公司的关系交易在提交董事会书面表决投票时,独立董事应当享有否决权,即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又如,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赋予提议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在报刊上发表其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义务应当与一般董事相同,不应当有"豁免权".独立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本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❺ 请问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否需要签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第一条:《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5)独立董事合同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❻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要交社保吗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一般不需要缴纳社保。因为能担当独立公司董事的人员,从公司业专务来讲,都是某一方面的专业属人员或在行业内有影响的人物,多数有正当职业,已正常缴纳了社保。一个自然人只能缴纳一份社保,所以独立董事一般不用任职公司再缴纳第二份社保。
当然,或许个别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从没有缴纳过社保,是否由公司代为缴纳,从聘其任职时的合同约定。
❼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律师,他的同所律师是否可以为该公司提供负法律服务,如果可以,有什么限制条件
可以的,独立董事与他所里的律师不具备利害关系,因为同一个所里的律师办案也是独立的,具体的得看你们之间的法律顾问合同约定。
❽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津贴可否按月发放有何法律依据
可以按月发放;参照一下案例: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监事依法 履行职责,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包头东宝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董事、监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成员组成 人员,具体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内部监事、外部监事。
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 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 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二条 公司向董事会组成人员和监事会组成人员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 报酬,津贴按月平均数发放。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 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50,000 元;
2、 外部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30,000 元;
3、 外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20,000 元
4、 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8,000 元,该部分津贴 与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在公司领取的职务薪酬无关。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处理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任职后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有效期 内,公司将根据保密协议规定的金额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条 董事、监事津贴和保密费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
第五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不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或董事、 监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监事津贴。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本办法的修改与废止
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❾ 独立董事薪酬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吗
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解释,独立董事薪酬属于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从广义的角度,根据构成完整人工成本的各类薪酬,从人工成本的理念出发,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从性质上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 都构成职工薪酬,作为一种耗费构成人工成本,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与此同时,企业与职工之间因职工提供服务形成的关系,大多数构成企业的现时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而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一、职工的范围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进行相关监督等,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因而,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二、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企业在确定应当作为职工薪酬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项目时,需要综合考虑,确保企业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化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二)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我国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于职工个人的行为,与企业无关,不属于职工薪酬准则规范的范畴。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企业缴费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和发放方法来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企业缴费的金额,与职工退休时能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两种计算方法,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即受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挂钩,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标准提存的金额,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设定提存计划。企业为职工建立的除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发放和保值增值,企业承担的义务亦仅限于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等规定的标准,同样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一个独立主体(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所有职工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在这种计划下,企业的法定或推定义务仅限于企业同意或必须向基金提存的金额,职工所收到的离职后福利金额取决于企业(和职工本人)向离职后福利计划(基金)或保险公司支付的提存金金额,以及提存金所产生的投资回报。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企业在该期间提存的金额,由于提存额一般都是在职工提供服务期末12个月以内到期支付,计量该类义务一般不需要折现。
2.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申请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建立年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从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地区年金计划的条款规定来看,我国以年金形式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企业“缴费确定型”,不是职工养老“待遇承诺型”。所谓缴费确定型,就是以缴费的情况确定企业年金待遇的养老金模式,企业缴费亦是根据参加计划职工的工资、级别、工龄等因素,在计划中明确规定;待遇确定型则是指在参保时就承诺将来的退休待遇水平的养老金模式,即承诺职工退休后享有固定金额的福利,以此为基础确定每一期间企业缴费,由于物价变动、职工流动等原因,每期企业缴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我国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也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对职工的义务仅限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的部分,没有进一步的支付义务,这与国际准则中设定提存计划原则处理相同。因此,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无论是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还是支付给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都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标准计提,按照受益对象进行分配,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一般都在12个月内支付完毕,属于流动负债,因此,计量由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产生的职工薪酬义务不需要折现。
考虑到物价变动、职工生活所需费用等因素,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开始时有时也会调整企业缴费的比例,调整后的缴费水平影响该期或以后期间企业应确认为负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但不需要调整前期已确认薪酬义务金额和已计入成本费用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比如提供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住房,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由于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重组、改组计划等原因,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比如企业提供给职工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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