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侵权
1、首先,肯定的回答是,你所列举的情况,如果未取得原曲版权人许可或授权,都是属于侵权行为。 2、合法地使用别人的作品(包括曲作品),必须取得授权。
㈡ 关于音乐侵权问题
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呢?
一、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包括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三条第六项)。《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有:
一般来讲,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一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著作权法把“使用权”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受权、分别支付报酬。
在我国,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㈢ 音乐侵权问题,一个短片用别人音乐算侵权吗
经过抄当事人同意。就不是侵权。 如果不是商业用途可以不经过。 但必须要有署名。 不盈利的话,就是不构成侵权的,我们知道在广播中的歌曲,都是公开播放的,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就是不构成的,这是在许可限度内的 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不涉及所谓“合理使用”的,因为合理使用是不支付报酬,不告知作者,但是要属作者姓名,作品名,比如文学作品在50字以内,那么是属于合理使用的 我们就是以最简单的盈利与否来认定即可,在一些广告中,话剧,晚会中使用,必须经过作者同意支付报酬 我还有一点补充,我感觉您的意思好像在说的是著作人身权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即使不盈利也是构成侵权的
㈣ 关于音乐著作权的,一首曲子如何认定为侵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牵扯到了国际私法上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也就是说,此时,被侵权人,也即该俄罗斯作曲家如果想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适用哪国法律规定就看他向哪国请求著作权保护。
关于”美国具体是如何认定一首曲子抄袭“,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关于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国际上有个公认的公式即”接触+实质性相似“,即如果被告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被控侵权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即可认定被告侵权。
在这个问题中,就是要看该美国作曲家是否曾经接触过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如果接触过,那么他们俩的曲子是否有实质性相似,这就要看美国作曲家的曲子是否有独创性。
独创性的问题具体讨论起来比较复杂,简单的说,就是包括”独“和”创“两方面。两种情况下该曲子具有”独“,一种是这美国作曲家的这首曲子是先前并不存在的,完全是美国作曲家自己写的。第二种情况就是,该曲子是美国作曲家在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的基础上改写的。只要改写的情况能被客观识别,也符合”独“的要求。”创“则要求该曲子具有美学价值,总不能是一些过于简单且并不动听的旋律吧。
此时假设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可以证明美国作曲家接触过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且两者具有实质性相似,那么美国作曲家就构成抄袭行为。他把该曲子授权在游戏中使用,侵犯了俄罗斯作曲家的复制权、发行权,也可能侵犯了俄罗斯作曲家的一些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三者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具体可参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等规定。
㈤ 音乐作品侵权赔偿费用怎么计算
音乐创作者被侵犯著作权,起诉到法院后,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四种计算方式,并且是有先后顺序的,适用哪一种计算方法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证据等。
音乐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方法一,以音乐著作权人的具体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因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从不同角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等。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为调查和制止侵权以及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材料印制费、交通食宿费、审计费等均属于间接损失,也应该赔偿。
方法二,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主要是指因侵权获得的利润,通常计算利润时是采用产品的销售利润为准。
方法三,以正常许可费为参考计算。正常许可费是指权利人在发现他人有对其作品的侵权行为以前曾将该作品善意有偿许可他人使用时所收取的费用或者某一类作品一般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所应当收取的费用。
方法四,以法定的赔偿金额计算。定额赔偿是指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或者在权利人直接请求适用的情况下,依据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一些因素在一定幅度内酌情确定案件的赔偿的方法。定额赔偿的幅度我国规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四种方法按顺序考虑,如果前一种能够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那么就不需要运用后一种计算方法了。
㈥ 再次出现侵权事件,究竟什么才算是音乐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㈦ 侵犯音乐版权的行为有哪些
哪些情况算音乐版权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