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司纠纷
1. 找律师帮忙打公司纠纷的官司,律师帮的律师接委托了
找律师的服务处所复是律师所,制不是其它地方
当地律师所就可以委托律师。
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2. 公司委托人会牵连到公司的经济纠纷吗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公司的经营人员的行为,由委托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可能会牵连到公司,引发经济纠纷。
纵横法律网 丁铁龙律师
3. 如何委托律师处理设立中公司交易纠纷
设立中公司的交易,是指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所实施的各种交易行为。设立中公司的交易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行为,设立中公司的交易行为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民事纠纷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发起人在筹备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主要对外签订两类合同:一是对外签订订立的与设立行为有关的合同;二是对外订立的与设立行为无关的合同。
1、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与公司设立行为有关的合同
这种合同虽然与公司设立行为相关,但合同主体明确,根据相对性的原理,如果公司成立失败,发起人要承担个人责任或者是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则发生发起人权利义务转移与公司。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与公司设立行为有关的合同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事务执行人,设立中公司通过发起人的代理取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当然代理行为是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发起人的不正当行为,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创立大会拒绝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公司享有诉权。
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与公司设立行为无关的合同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禁止发起人以拟成立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为此时公司还没有形成,不具有行使经营行为的法律资格。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公司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拒绝承担发起人行为的后果,那么发起人应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4. 村支部书记受企业委托处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合法吗
你在这种合同上的签字称之为受委托而作为代理人的签字,其法律后果由所代表的单位来承担。因此你不必担心什么。不过建议你与单位最好搞一个授权委托书,这样更妥当些了。
5. 要求公司赔偿,去法院起诉,因本人无法亲自去法院,想委托别人去代我处理一切相关事物,该怎样写
诉讼案件中,如复果制本人不到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等人代理,委托律师代理的,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的,应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并要写明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反诉,参与调解、和解的,需要特别写明。
6. 我自己的一公司委托别人全权经营,如果对方出现纠纷是否与我有法律责任
如果你的公司委托他人经营事管理,那么他人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与公司有关业务,包括形成的债权债务均应由公司承担,如果这个公司是独资企业,那么就与你的关系了,如果这个公司是有限公司,也有你有特定关系,如公司对外债务是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该资产也是你与你的股东形成的,当然与你有特定的关系。要处理此类问题关键是看你与这个人的协议在这方面是如何约定的,是否约定在他人经营你公司期间所形成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如果你已经承担,是否有权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追偿。
7. 有公司的委托也有私人的委托,发生经济纠纷被委托人负责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难以胜诉
收集证据,两年之内,起诉维权。
8. 查询我是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负责公司对外事务所发生的纠纷调解,诉讼等工作。公司一员工与他朋
如果不是近亲属也不是律师是不能接受公民代理的
9. 有委托书代签合同后有纠纷,受托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代理人的行为,有委托人负责;
第六十三条公版民、法权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0. 公司委托处理经济纠纷,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
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帐户,如果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解冻,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尽快解冻专,否则就要等到属冻结时间期满自然解冻(一般6个月,可以最多延迟3个约)。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