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
发布时间: 2020-11-22 13:36:37
『壹』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如下:
1、两个目标是不同的,任意撤销权授予捐赠者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和实际履行之前悔改的权利,撤回权基于道德考虑,剥夺了不感恩的受赠人要求交付和继续保留礼物的权利。
2、撤销内容不同,任意撤销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以及行使破坏债权权利效力的权利的行使,撤销权的对象分为两种情况,未履行礼品合同即被取消,物送达后其物权的撤销。
3、运动阶段是不同的,在实际转让捐赠的财产权之前,必须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捐赠财产的实际转让之前和之后行使。
4、运动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仅受行使时间的限制,出于法律原因没有任何要求,解雇权仅在有法律原因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5、锻炼有不同的后果,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使捐助者免于履行义务,这实际上等同于合同的终止,在行使取消权后,不再履行不履行义务,并退回已履行的礼物。
6、适用范围不同,法定撤销的范围适用于所有礼品合同,捐赠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受到“两个公众,一个人共同努力”的限制,也就是说,具有社会福利和减轻灾害救济和扶贫等道德义务性质的公平礼品合同不能行使撤销权。
(1)赠与合同撤销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其中一方通过自己的行动明确表示或表明未履行本金。
3、一方当事人拖延了主要债务的履行,没有在被召集后的合理时间内偿还。
4、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使得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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