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纠纷
⑴ 宅基地有纠纷能确权吗
一、复宅基地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不制能确权
解决办法:先解决纠纷,才能够进行确权。
二、新审批宅基地不可以确权
解决办法:归还老宅基地或者父母和孩子分户。
三、买卖宅基地不能确权
解决办法:因为买卖宅基地本身不合法,因此不能确权。
四、小产权房不能确权
解决办法:小产权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可以确权。
五、基本农田上盖房的不可以确权
解决办法:农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基本农田上盖房的,不可以确权。
⑵ 宅基地确权纠纷怎么彻底解决
一、宅基地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不能确权解决办法:先解决纠纷,才能够进行确权。二、新审批宅基地不可以确权解决办法:归还老宅基地或者父母和孩子分户。三、买卖宅基地不能确权解决办法:因为买卖宅基地本身不合法,因此不能确权。四、小产权房不能确权解决办法:小产权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可以确权。五、基本农田上盖房的不可以确权解决办法:农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基本农田上盖房的,不可以确权。
⑶ 宅基地确权有争议怎么办
"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理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宅基地确权两家界限有争议怎么办的问题,我的解答如上所述
(3)宅基地确权纠纷扩展阅读:
我国现有农村住房制度主要体现宅基地制度层面,“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的福利和保障,导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结果是,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农民无论是建新房还是扩大生产、修建基础设施,均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
而且,宅基地资源浪费日趋严重,超规定占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外出务工长期空置房、废弃地、闲置地等不断增多。由于宅基地不能流转,也没有退出的激励机制,所以宅基地长期处于增量不断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断降低的状态。
⑷ 宅基地界线确权争议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内理争议的行政机容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⑸ 农村宅基地确权,两家边界有争议能确权吗
宅基地有规划,国家政策非常明确不符合规划不予批准使用权,双方必须按照规划确定边界,否则等着拆房时调整或者强制调整
⑹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一、宅基地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不能确权
解决办法:先解决纠纷,才能够内进行确权。
二容、新审批宅基地不可以确权
解决办法:归还老宅基地或者父母和孩子分户。
三、买卖宅基地不能确权
解决办法:因为买卖宅基地本身不合法,因此不能确权。
四、小产权房不能确权
解决办法:小产权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可以确权。
五、基本农田上盖房的不可以确权
解决办法:农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基本农田上盖房的,不可以确权。
⑺ 宅基地纠纷,应当怎样确权.有没有时间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⑻ 农村宅基地确权纠纷
确权执行的也是审批程序,不要认为确权是另一种工作方式,你们家的宅基地符合专规划,就别管写属多少了,边界反正是一定的。如果不确权,就怕当地政府不再重新审查,直接弄个违规宅基地,那样就麻烦了,但是不按照事实确权,你就向上级反映,否则也有可能有麻烦。当然宅基地是依法使用,任何时候政府都可以重新审查、重新审批、重新做出决定,就凭这次确权想永远是依法使用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