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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车险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2-23 12:33:33

⑴ 代缴车险客户不给钱怎么办

肯定要给了钱再代缴呀

⑵ 车险理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产生的理赔纠纷问题。

现在的车险理赔,比较规范了...
首先..在理赔的时候,所需提供的资料是以 被保险人为准的...如身份专证,银行卡属.等等..
必须是被保险人的名字的才行...
而且...理赔时所提供的修车发票也必须是原件...所以,就没有你说的: (如果同时来索赔,该如何处理?或者投保人领过前走了,被保险人又来索赔,如何处理?)这个情况出现了. 因为不是说,你想来理赔就来理赔的..得拿一些相关资料去保险公司才行的啊...

投保人的义务就是交个保费吖..而且车险也是一年一年交的..所以谁交保费对保险公司来说不存在任何的意义吖..因为,你必须交了钱,保险公司才会给你承保那辆车...关于保单信息,被保险人,你爱写谁写谁去了..车主不变就行了..

我发现一般是车主与被保险人不同而已.....
很多的车主是太太的名字...而车呢..又经常是先生开...为了以后的理赔方便...
很多先生就会选择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名字..到时方便提供资料理赔而已...
基本上没有人会纠结于,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这两个信息上的...呵呵..

⑶ 车险车主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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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都买了,结果没有一个可以赔自己的。
之前和业内的朋友聊天,他说保险公司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的纠纷:车主开车出了交通事故,重伤住院,因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险,于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住院所花的医药费。
但是由于该车主并没有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根本不可能赔偿,但是车主认为,自己购买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花了几千块,为什么自己却得不到赔偿。
很显然车主对于车险是完全不了解,无论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是用来赔别人的,车损险只是用来赔车的,四大主险里,只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可以用来赔自己的。
所以,在投保车险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每个险种的作用,不然理赔的时候要闹笑话的。
纠纷二:第三者责任险赔的不应该是除了驾驶员以外的所有人吗?
我们经常可以在新闻中看到这样的新闻报道:《妻子倒车不慎撞到丈夫》、《母亲倒车碾压女儿》......如果不小心撞到了自家人,那么第三者责任险可以赔偿吗?
费改前是不能的,因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一般指因被保险机动车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方的人。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but!!!现在费改了,撞到自家人,也要赔!
纠纷三:买了涉水险,为什么发动机进水了也不赔?
对于涉水险,其实我是拒绝的,说实话真没什么用,作为一个附加险,它只对发动机因进水而直接导致的损坏进行赔偿,如果是因为皮带断裂、气门顶了等原因造成的发动机损坏是不赔偿的。
而且,一般发动机进水是不会导致损坏的,除非你进行二次发动,那发动机是必坏无疑,这种情况恰恰是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况。再者说,涉水险的赔偿也仅仅是做个发动机内部的清理,根本花不了几个钱,有没有必要买,大家心里也该清楚了吧!
纠纷四:投保盗抢险,车上丢东西凭什么也不赔?
盗抢险的全称叫做“全车盗抢险”,很多保险销售会特意省去全车两个字,误导消费者。盗抢险保的是全车,也就是说只有整个车被盗,才可以通过盗抢险进行理赔,如果只是丢个车轱辘,车上的钱包被偷了,盗抢险都是不起作用的。
而且,盗抢险经常会有一些约定区域的条款,出了这些区域,就会有相应的免费率,要是别人用车的时候丢的,再增加免赔率,如果是在停车场丢的,先去跟停车场索赔。总之,盗抢险的理赔纠纷也是特别多,我经常不建议大家投保。
纠纷五:玻璃碎了,为啥不能通过玻璃单独破损险理赔?
一定要注意“单独”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你高高兴兴的开车去上班,天上突然掉下来一个花瓶,正好砸在了挡风玻璃上,这个时候就可以赔;但是,如果花瓶是先掉到了其他地方然后再砸到挡风玻璃上,那就只能用车损险了。
像玻璃碎了这种事,其实我们只要额外多花30%的维修费就可以解决了,买不买玻璃单独破损险,大家自己去权衡。
纠纷六:不计免赔、绝对免赔傻傻分不清楚。(划重点啊划重点啊!!!)
现在的新手司机越来越多,为了尽量避免损失,很多人都会买“不计免赔险”。可是等到真的出了事故,人们发现自己还得掏腰包。一会儿是“不计免赔”,一会儿又是“绝对免赔”,这条款好像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一个是绝对免赔额,一个是免赔率,现在国内的车辆保险条款当中,比较通行的是绝对免赔额1000元,免赔率10%,两者比较以高者为准。也就是说,在这两个种情况下的损失,投保人需要自己负担免赔的那一部分。“不计免赔”准确的叫法是“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说成“不计免赔”是不全面的。比如一辆车出了事故,造成的损失是2万元,按照10%的免赔率,车主需要自己负担2000元,如果买了这种险,他自己负担的部分就不按免赔率来计算,而只要负担1000元的绝对免赔额就可以了。这一方面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更重要的也是要增加车主的责任感,加强他们的安全意识。
7个容易被误解的车险条款
1、当肇事车主在遭遇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该车主理应承担的事故损失额的。因为逃逸的肇事车主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企图逃避理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不作理赔。
2、有些车主由于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续缴保费,如果汽车在这段“车险真空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就无能为力了。毕竟原先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无法承担理赔责任,所以车主应及时续保车险,使保障理赔权益不受损失。
3、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车轮单独损坏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车轮单独损坏包括轮胎和轮毂损坏,所以在日常车辆出险中凡是轮胎和轮毂受损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当汽车有因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则给予理赔,但轮胎损失费用仍不做赔付。建议夏天的轮胎充气不要充得太足,热胀冷缩的作用会导致轮胎气压加大,快速行驶时甚至可能造成爆胎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4、保险公司对于车主私了事故赔偿款是不赔的。由于缺乏定损单据,保险公司难以全面了解事故过程与车主事故责任,无法客观给予理赔依据,不作理赔是合情合理的。
5、通常盗抢险的理赔范围只限于整辆汽车被盗抢,不会对某些汽车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等状况给予理赔。因为保险公司需要规避道德风险,避免有些车主故意隐藏某些零部件,再以零部件被盗抢为由,通过以盗抢险索赔而不当获利。
6、如果汽车被盗抢过程中,车身留下了盗抢痕迹,但是汽车并未被盗走,那么对于车身因盗抢而造成的损失,如车门被撬等现象,也不属于盗抢险的理赔范围。
7、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基本限于汽车发生意外事故时,导致车内人员或车体上人员或者是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受伤。这跟费改之前只赔付车上人员,不赔付下车人员是不一样的。

⑷ 想咨询下,公司如果为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代缴社保,存在什么风险或会引起什么纠纷吗

一、代缴社保,社保是强制性的,一旦形成社保关系,同时就确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国家认定你录用他,可以享受国家的一切职工待遇,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

二、用人单位名下缴纳社保人员均视为本公司员工,意味着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法律事实,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尤其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风险就更大了。

发生此类风险一般是非员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

(4)代缴车险纠纷扩展阅读:

社保代缴是社保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指代理公司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代办或缴纳社会保险的服务,是人事代理服务中众多项目之一。

社保代缴作为一种中介服务,随着各地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并已成为一种产业。

社保内容

根据最新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说明,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险种:

一、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二、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纳,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伤而设定的一项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归属其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导致劳动者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时,

以及因上述两种情况而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物资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在劳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对生育的职工妇女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待遇,保障其身体健康,并为婴儿的哺育和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因此生育保险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

⑸ 车险纠纷

1.有办法的,只要可以证明事实的确是像你说的那样就可以找他们的麻专烦 找到当时给你定损的定损员属,与修理厂方面对质。肯定是可以改的,主要是他们怕麻烦。关键是你要拉下脸来找他们闹。2.投诉可以去当地保监会。或者威胁他们要找媒体来曝光。3.这个还真不清楚,不过这个退不退他们都是改不了的,事实是存在的。

⑹ 车险纠纷五类争议听听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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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没有绯闻的公司叫好公回司么。?
树大招风知道么答。
如果都说平安不行的话。
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在平安保。
只要是保险公司总会有一些纠纷问题。
只是没有被扩大而已。
还有就你说出险3次有免赔15%不知道你在哪里听说的。
而且就现在中国500万私家车车主选择电话车险投保400万都选择平安。
难道他们都是傻的么。?
知道理赔不好还来保?

⑺ 发生车险纠纷诉讼怎么办

既然发生争议,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对发生的争议进行适当的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一)和解

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调解

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

(三)仲裁

双方当李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四)诉讼

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争议,还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解决。法院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争议得以及时、准确地解决。保险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在诉讼过程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⑻ 车辆保险可以代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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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他人代为缴费,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车主目前购买交强险的地方有很多,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去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购买,以及保险公司定点汽车修理厂或保险代理处都可以购买到,还有电话车险和网络车险这两种。
汽车交强险一般有以下几种购买途径:(1)网上投保;(2)4S店代销;(3)营业厅办理;(4)业务员办理;(5)电话投保。
车主或者大人代缴一般是到具有交强险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的营业大厅排队等候,由保险公司服务人员来为其投保交强险。此外,车主也可以到保险公司代理机构或通过保险代理人来投保交强险。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有直销车险平台,车主或者代缴人只需要填写个人和车辆基本信息,三分钟内可以得出交强险的报价并完成投保,过程十分简单。

⑼ 车险纠纷五类争议 听听法官怎么说

保险具备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的功能。随着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民众风险意识显著增强,我国保险行业 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呈攀升之势。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车辆保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五大争议问题做了专题调研并提出裁判提示。
调研发现,近三年该院受理的涉机动车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477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了五项争议问题:
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未及时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诉讼中保险人是否可对维修项目价格提出评估鉴定申请。
典型案例:二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险公司 要求提供各项材料 办理理赔手续,但保险公司找出一些理由不予理赔,故二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对第三者的赔偿数额过高,申请对相关维修项目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一方面不能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而禁止刘某、靳某对第三人履行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亦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维修价格不合理。所以,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其应按照保险限额向原告赔偿保险金。
法官提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按照理赔流程及时报案,保险人应及时受理并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如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定损,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是天气原因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诉讼中保险人以车辆未年检为由主张免责是否可以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车辆因下大雨导致发动机渗水,报案后接到被告某保险公司通知对此次车损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事发时原告的车辆未进行年检,根据保险法 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属于免责事由,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车辆没有定期检验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未定期检验不能当然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规 定,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及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被告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
法官提示:“明确说明”应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三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人主张非医保用药费用属免赔范围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某员工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赵某及车上人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先行垫付了赵某等人的医疗费用,随后起诉其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药 费用,故对赵某等人医疗费用中的自费费用不予赔付。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被告未明确说明自费费用的具体数额,且该项条款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但书面文本上未见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内容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了解免责条款具体内容后再签字确认。保险合同书面文本应当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保险公司应注意保留和提供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的证据。
四是驾驶证被扣12分后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人主张该项事由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后王某允许的驾驶人宁某驾车与案外人相撞,宁某负全部责任,王某向案外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宁某的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形,因此拒绝赔付。故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制定的免责条款中的该项事由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且其已对该条款用黑色字体并在保单正面提示投保人阅读。宁某在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又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提示:驾驶人在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应当接受交警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试,重新取得驾驶证,在此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如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只要保险公司将这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并进行了提示,该免责条款即为有效。
五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无责任,诉讼中被保险人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等险种,保险期间内,杨某驾驶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共花费修理费32万元。杨某将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由于刘某未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修车费31.8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杨某为无责方。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张某驾车与侯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此次事故花费修理费14500元,因找不到责任方索赔,于是张某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在本次事故中,张某是无责方,根据相关规定,张某应向全责方侯某主张索赔,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这两起案例中的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均是无责方,在向全责方索赔未果或者找不到全责方的情形下,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不同之处是案例一的原告在穷尽了对责任方的索赔后,仍没有得到赔偿后才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案例二的原告是在没有向责任方主张赔偿的情况下,就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当然有权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在这两起案件中,保险车辆的损坏均是由第三者导致,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不重复获得赔偿的前提下,无责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向自己的被保险人理赔后,享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这两起案件,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为了能尽快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应当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诉讼当事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请求权,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的权利。保险公司享有此权利应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基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而发生、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⑽ 八种常见的车险拒赔纠纷案例解析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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