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小说侵权
看一下时间,如果你的早,他的迟,而且内容一样的话,应该是侵权了。另外可以到当地的知识产权局问一下。再者可以那个小说网站联系,说对方侵权。如果对方置之不理的话,可以去告他。
B. 百度文库,一些网站上传小说侵权问题
不以盈利为目不算侵权~~~~~~
还有课可以注明是转载的~~~没事传吧~网上多了
C. 小说引使用百度百科、百度知道是否侵权
. 网络用户发表、转载的所有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内片等)的版权归原作容者所有。若作者版权声明的或发表内容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以下原则为准:
1)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出处“网络”;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出处“网络”;
3)在网络之外,对网络用户发表、转载的作品,进行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网络同意。
D. 网络小说侵犯版权,网站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我国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确立了网络服务专提供者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属最为典型的即“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的核心内容是“通知+移除”,如果符合此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可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情况,指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诚信之人”明显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据此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该知道侵权材料的存在。那么这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E. 关于小说侵权问题!高手进,如何才算侵权
当然是侵权了,你这个算是同人类的作品,如果不去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其它网站我不知道,至少在起点是不可能签约上架之类的,发表倒是可以,至于你所说的写沿用了金庸故事的那些作品其实也是侵权了,只不过因为写金庸作品的同人小说太多,而且这类同人作品已经写了这么多年了,也不见金庸大师有什么反应,都默认了这个事实,所以写金庸小说的同人作品才能签约上架的,但是其它的同人类小说在取得原作者同意前都是不签约,你最好去取得原作者的同意,一般来说原作者都会允许的
F. 如何判定网络小说版权保护被侵权
网络小说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中的抄袭和剽窃是相同的概念和行为,都版是指把别权人的作品的整体或一部分占为己有,以所有权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行为。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与您一起来探讨如何判定网络小说是否被抄袭?网络小说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①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抄袭行为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②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这里是指抄袭网络小说的行为。③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网络小说的抄袭结果是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导致的。④行为人有过错。这里八戒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律师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侵权人就应当对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不仅要有违法行为,还要产生了损害事实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G. 百度文库里的文章小说是否侵权,能不能继续发展下去
侵权是百分百的啦抄,百袭度文库里上传文档可以获得积分,用来下载别人上传的文档,而网友们上传的文档多半都不是自己写的。这就好比偷了东西,给别人用,同时自己获得使用他人赃物的权利,网络文库就是提供了一个销赃的场所,销赃拍卖会。
这样说或许很难听,但事实就是这样。网络上很多小说都是收费的,网友们不但自己不交钱,还把免费的小说上传,让更多的人不交费就能看,更大的损害了作者的利益。比单纯偷东西还恶劣。的确,网络文库对读者来说很方便,但你买东西不给钱也很方便,大家都知道这不对不是?
继去年11月12日22位网络作家发出联合声明,声讨网络文库侵权后,50位作家昨天又以“这是我们的权利”为题,发文集体征讨网络,称网络侵权已堕落成窃贼公司。我不大看好网络文库的发展前景。 http://blog.eastday.com/q/twjr/blog/?caid=22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