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
A. 公司解散中有一句话 红线画出来了 。但是公司可以收购自身股份的情形 并没有这种情况,两者冲突吗
公司解散中有一句话 红线画出来了 。但是公司可以收购自身股份的情形 并没有这种情况,两者冲突
B. 公司解散纠纷诉讼,能否调解解散公司是否必须使用判决形式公司解散
1、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第181条相关规定,公司的解散是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散;
2、其次,公司自行解散前,相关责任人如公司股东等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3、最后,公司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解散公司,即公司强制清算,那么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由法院强制清算注销公司。
C. 公司解散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从你的问题的表述来看,可能是股东之间出现了纠纷,想提起解散纠纷的诉讼,又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谓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可能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是指公司出现几种情形:(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所以,需要综合来判断,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关键在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办法无法解决。
D. 民事纠纷公司解散被告接到法院传票怎样应诉
如实举证,据理力争。出庭应诉,积极维权
E.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公司如何应对债权债务纠纷
一.公司解散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二.公司如何应对债权债务纠纷
大多数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债权债务纠纷,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三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四是对相关法律了解得不多。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现仅就企业在应收欠款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谈几点看法:
1、欠款监测
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采取适当的追讨欠款方式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3、注意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F. 分公司与员工有纠纷,并且分公司解散,总公司在香港,法人也在香港,法院强制执行该如何执行
是情况而定,看执行标的是什么。如果配合执行,没其他后果,如果不配合执行,公司可能被查封、拍卖、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拘留。
G. 公司解散纠纷诉讼,能否调解解散公司是否必须使用判
公司解散纠纷一般是债权纠纷 公司解散应该走破产程序 债权人可以及时申报债务 如果公司负责人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 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H. 企业法人解散后所涉债权纠纷
注销之后还要清算的。
I. 解散公司诉讼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诉讼过程中,对于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一)公司僵局的含义。公司解散纠纷中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指公司僵局,不包括公司因市场原因和财务困境导致的亏损、资不抵债等经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公司僵局做出了如下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二)公司僵局的典型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公司僵局的三种典型形态: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里的股东利益包括两个方面:
(一)股东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虽然股东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原因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司是否能够正常经营,是否盈利,直接关系到股东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公司经营状况是人民法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解散条件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在公司僵局情况下,股东难以行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果股东不能基于其投资享有适当的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股东权利,其股东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失。
三、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其他途径包括重新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对外转让,股东收购股份,减资等多种方式,如果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解决公司僵局,人民法院将不会判决公司解散。在公司解散纠纷过程中,法院往往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如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在公司解散纠纷中还要注意以下二点:
1、造成公司僵局的股东如果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持股条件,同样有权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公司是否能够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而不取决于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因此,即使提起公司解散纠纷的股东是造成公司僵局的股东,公司仍然可以被解散。
2、公司解散纠纷无法完全解决公司欺压问题。例如,在公司某个大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大股东在其他股东均反对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作出符合大股东意愿的股东会决议,持股较少的股东可能受到大股东的欺压。如果大股东不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在大股东的掌控下仍可正常运行,小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纠纷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此时小股东需要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