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侵权
① 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求解
一、本案火灾原因不明的几种情况
火灾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它具有特殊性。火灾现场容易遭到破坏,这和破坏作用,往往使火灾现场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致使在原来痕迹物证的基础上又留下新的痕迹物证,从而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火灾调查过程中,要再现火灾的发生过程是一个逆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由于痕迹物证被破坏或烧毁,推理过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断,这体现了火灾的发生与起火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隐蔽性。这和火灾现场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给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甚至在有的火灾现场,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从而出现了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
1、 火灾现场被破坏
火灾现场是指发生火灾的具体地点和留有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火灾现场被破坏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灾本身的破坏作用所致、火灾扑救所致、人为的破坏。
2、起火点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
通常情况下,火场燃烧最严重的部位是起火点。本起火灾根据福州市仓山区公安消防大队针对2007年7月9日凌晨发生的火灾,作出的调查报告中,虽然认定起火点是在被告处,但该起火点与原告公司紧距离50公分。但并没有查出谁对该起火灾负有责任。构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引起火灾的行为人应承担火灾责任。(2).必须是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引起火灾。
二、原因不明,被告是否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的发生,总有其一定的原因。然而,由于火灾现场的复杂性、破坏性,火灾证据的隐蔽性,因此,并非每起火灾都能查清其起火原因。那么,“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能否认定呢”?这是当前火灾调查所面临的一个争议的话题,也可以说是一个难题。就此问题,笔者认为,既然消防部门认定此起火灾原因不明,也没有追究任何人对此起火灾负有责任,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 火灾事故认定书上只有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怎么起诉
因火灾事引起的诉讼案件中,有许多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争议较大,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而司法实务界对此类问题研究也较少,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故本文以某火灾事故案为例,对此类问题的争议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房屋第一层门面和地下室仓库,作为被告开设超市所用。2012年年底,超市地下室的仓库起火。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过火面积500平方米,导致房屋受损、烧毁,超市地下仓库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日常百货用品等物品,起火原因不明,起火点位于仓库中间部位,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自燃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诉诸法院。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刘某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仓库的管理者,其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其对火灾引起具有过错,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因为原告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对火灾的引起也不存在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分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一般侵权案件,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确定不了侵权人,故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地下仓库的管理者,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意见分析及理由:在笔者所了解的同类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四种意见均有适用,且更多的倾向适用第二种意见,但笔者认为适用上述第四种意见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对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可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就是侵权人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因为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没有作出引起火灾的作为和不作为这一侵权行为,既然没有实施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却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
对于第二种意见各界争议较大,首先,公平责任原则并非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奚小明主编),并未规定所谓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只是将公平原则作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形态,其规定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不是侵权规则的依据问题,故在侵权法领域,并不存在公平责任这一原则。其次,即使适用该条,公平责任也仅适用于加害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主体为“受害人和行为人”,行为人从字面理解,即实施了行为的人,在侵权责任法里显然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而行为人又是加害人的主要类型(应予说明的是,加害人与行为人的区别在于,加害人既包括加害行为人,也包括加害责任人,虽然绝大多数场合下两者是重合的,但在替代责任等情形下,加害责任人就与加害行为人发生分离,故将公平责任适用主体范围定位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法规范范围做适当扩张,较为妥当)。从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与第8条为代表的用语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行为人”应仅指加害行为人(在替代责任等特定情况下应称为“加害人”)这一结论。因此,第24条只能适用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而不适用本案并非加害人的仓库管理人被告刘某与受害人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火灾原因不明时,案件中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并非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人即加害人,加害人应当是尚不明确的失火者或纵火者。在加害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公平责任,是把本应当由失火人或纵火人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而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强加到被告身上,显然是一种错误做法。
对于第三种意见,理论上来说一种正确的观点。因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予以特别规定,该案并非特殊侵权行为。故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但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忽略了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即对火灾的预防义务。虽然被告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即失火或者纵火人,但是作为仓库可燃物品的管理人,被告存在着未能预防火灾、疏忽管理的问题。故直接将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是不妥的。
对于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即如果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故本案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意见也是笔者所支持的意见。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进行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两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等义务。本案属于“物”的方面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但该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被告所存放可燃物的仓库中间部位,仓库中可燃物属被告刘某所有,且由其管理。对于其中存放的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被告并未采取预防火灾发生的相关安全措施(如隔绝火源、保持地下仓库干燥、通风等),其对火灾的发生、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并非起火行为之过错,应当加以区分)。故本案的被告刘某应在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作为仓库内可燃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③ 火灾赔偿要什么证据
关键证据有二个:火灾的起因,这是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法律依据; 受损害的事实及相关的损害金额,即具体赔偿的数额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2、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3、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4、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5、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④ 火灾责任赔偿
一、火灾事故民事责任
火灾事故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属于侵权民事责任。所谓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它包括两个基本概念:一是火灾民事侵权行为;二是火灾民事侵权责任。
(一)火灾事故中的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火灾事故侵权是一种由“火灾”特殊原因引起的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或过错酿成火灾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火灾事故中的民事侵权责任
火灾民事侵权责任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赔偿救济的问题,而不是像刑法和行政法一样对行为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制裁。侵权责任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并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且赔偿问题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维护的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除少数自诉案件以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主动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且责任的承担也不可能由受害人决定,行为人与受害人不能私下和解。
二、火灾事故与民事侵权责任
(一)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的作用
在过去的法律制度中,人们更重视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的作用,忽略了民事手段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就只在64条和68条中分别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我国《刑法》第114
条、115 条规定了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二)以侵权责任法处理火灾事故责任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而使其有可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认为,任何造成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侵权责任。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引起火灾,会造成公民和法人的损害,包括人身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都是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要求,构成侵权行为,其后果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火灾事故中的侵权责任追究
(一)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在确定一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确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用证明的方法证明过错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用推定方式认定过错的过错推定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通过惩戒有过错行为的人来指导人们的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民事侵权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制裁,以减轻社会危险因素,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须有失火或者放火行为的违法性。
2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
3 、违法的失火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的要件。
(三)抗辩事由
火灾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就是指火灾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行为人提出的,以免除侵权责任或者减轻侵权责任,而对抗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三、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赔偿
因为火灾原因的多样性,所以在实际赔偿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赔偿原则,以实现民事赔偿的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一)火灾民事赔偿的原则
l 、全额赔偿原则。
2 、考虑责任者的赔偿能力原则。
3 、财产赔偿原则。
4 、其他赔偿原则。
(二)火灾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之间随之形成火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火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为火灾损害赔偿主体。
(三)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范围
1 、人身损害赔偿
火灾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主要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对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范围,确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2 、物质损害赔偿
这里的物质损害指财产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
在火灾这种极度恐怖的环境中引起的应激心理和生理反应会导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瞬间下降,若这种应激状态持续下去,处于火灾中的人对环境的判断力和分析力会持续下降,更甚者会丧失理智,从而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火灾造成的绝不仅仅是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对于遇难者的家庭、灾难生还者、灾难现场的救援人员,乃至全社会,都会造成看不见的心理损伤。
四、完善火灾民事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
由于火灾事故涉及面广,有很强的专业性,仅是消防建筑方面的技术规范就达上万条,法官不一定熟悉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故笔者提出可以建立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来弥补这一缺陷。美国司法实践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引入了认定损害事实和造成损失的数额以及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专家证人制度。这个制度是一个很科学、很先进的做法,对于正确认定侵权案件(包括违约案件的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值得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
(二)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新《消防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是首次将商业保险写入消防法规,为保险行业与消防部门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提供了可能。在救济火灾事故损害的制度中,保险制度是最好的分担责任的制度
⑤ 火灾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应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
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火灾侵权扩展阅读
一、火灾造成的损失责任认定
1、某人故意放火造成的火灾损失,由放火人承担赔偿责任。
2、某人在使用火源的过程中过失造成火灾或者因疏于管理、违反职责造成火灾的,由具有过错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所有人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失火人的责任。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没有过错人的,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损失。
二、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
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三、火灾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⑥ 出租人房屋火灾可否提起侵权还是违约之诉
您好,两者都可以,选其一主张,关键要看哪一种获得的赔偿更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一是从侵权角度主张乙方侵犯甲方财产权;二是从合同角度主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二者择其一,不能同时主张。
希望能帮到您。
⑦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能否适用火灾事故案件有没有相关案例
我去的法官说的有一定道理。但是还不敢肯定你可以找律师咨询下
⑧ 火灾财产损害赔偿该如何处理
你好,因房屋等发生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归责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方法和义务主体等问题是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下面整理了一些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
观点一,因房屋等发生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应该适用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行为人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作为实际经营快餐店的店主,由于其厨师操作不当所造成的火灾,理应由其来承担责任。而朱某作为转租人若要其承担责任,原告就应举证证明朱某确实存在过错,否则,朱某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而损害赔偿的数额,既然有鉴定结论,就应以鉴定结论为准。
观点二,主张此类火灾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火灾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若要原告来一一举证相关责任者均存在过错,明显对原告是不公平,只要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和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相应的赔偿义务主体。所以本案中的朱某作为转租人,同时又将自己的营业执照借给周某使用,使得朱某也应作为赔偿义务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赔偿数额应该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同时也应参考当事人的其他意见,来综合确定。
观点三,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不是单一的责任形式。虽然发生的事故原因都是火灾所引起的,但是,由于发生火灾的场合不同,引起火灾的行为人的属性不同,因而有些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有些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以应针对不同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分别确定此类案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本案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就赔偿数额而言,除了依据鉴定结论外,应结合火灾现场残留物、未烧毁物品残值等材料综合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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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是什么
需要证据能够证明谁的责任,按责任大小确定赔偿的范围或金额。
⑩ 火灾将家里损毁,侵权人死亡,怎样要求
等待消防机关的火灾勘察、鉴定结论。然后向肇事者提出民事赔偿申请。如果对方不赔偿可以起诉。参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