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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协议存款

发布时间: 2021-02-22 23:23:32

A. 银行协议存款和协定存款有什么区别

协定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通过与开户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专户或一般存属款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户基本存款额度,由开户行将结算户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并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存款。
协议存款执行的是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目前的利率是1.44%。
协议存款是一种大额存款方式,目前有邮政储蓄机构协议存款、中资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等几种类型。协议存款的存款利率、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均由协议存款双方协商确定。

B. 银行直存和协议存款一样吗

一般协议存款银行利率4.2-4.6,直投存款应对更符合政府和企业贷款,是政府缺钱的话可以找当地中国五大银行和省级银行和出资方对接,出资方给把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支付每年2.75的利率,银行在以4.95的利率放给政府,而政府和出资方还要有合同,要提前把部分利息支付给出资方。这就要看地区制度了,一般来讲总资金年化利率成本8厘左右

C. 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大额协议存款一般能拿到的利率是多少

协定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通过与开户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户基本存款额度,由开户行将结算户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并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存款。协定存款执行的是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一般来说,协定存款利率会高于一般存款的利息。
保险公司的万能险利率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万能险一般都有最低保证利率2.5左右,个人观点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预计年利率在3--4。

D. 协议存款属于一般存款吗是否享受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不算银行的一般存款。
保险协议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保险资管机构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并持有到期,保险公司以资管计划资金存入资金需求行作为保险协议存款的业务。保险协议存款业务中,具体吸收保险协议存款的银行由出资银行指定,出资银行同时指定存款利率和期限,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在业务交易中仅起到通道作用。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的规定,每个企业都要在银行开立账户,称为结算户存款,用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提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本账户既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又可以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存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所开立的账户。
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只能用来办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结算,不得出租和出借账户。

E. 协议存款只有银行可以做吗

协议存款是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针对专部分特殊性质的中资资金如保险资属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开办的存款期限较长、起存金额较大、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的人民币存款品种。该存款可作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长期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业存款,应计入存贷比指标。协议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其协议存款凭证可用做融资质押物。协议存款只有金融机构可以做

F. 银行协议存款是什么意思

协议存款是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针对部分特殊性质的中资资金如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开办的存款期限较长、起存金额较大、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的人民币存款品种。该存款可作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长期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业存款,应计入存贷比指标。协议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其协议存款凭证可用做融资质押物。

G. 银行协议存款是怎么回事如何办理

概述
协定存款(agreement deposit)是对公客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版,双方商定对公客户保留一定金额的权存款以应付日常结算,此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超过定额金额的那部分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收益
协定存款功能等同活期存款,其收益根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确定,一般而言,存款的余额越高,公司获得的利率越高。

适用群体
一般银行只会跟有大额存款的客户做协定存款。个人存款不适用。

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

协定存款年利率1.15%

H. 什么是银行协议存款

协议存款是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针对部内分特殊性质的中资资金如保险资容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开办的存款期限较长、起存金额较大、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的人民币存款品种。该存款可作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长期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业存款,应计入存贷比指标。协议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其协议存款凭证可用做融资质押物。

I. 什么是协议存款

协议存款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银行与其他机构法人或法人授权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存放利率办理的一定期限、一定金额以上的存款业务。

协议存款是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针对部分特殊性质的中资资金如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开办的存款期限较长、起存金额较大、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的人民币存款品种。

该存款可作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长期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业存款,应计入存贷比指标。协议存款不可以提前支取,其协议存款凭证可用做融资质押物。

货币市场基金配置的协议存款属同业存款范畴。与一般存款不同,不需缴纳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且还可享有“不惩息”的优惠。

(9)银保协议存款扩展阅读:

操作方法:

1、存款直接存入项目方在银行(除当地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之外的所有银行均可,最好是支行级)开设的账户;

2、 款项进入XX公司签订存款协议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给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版本执行,由银行提供),协议签订后,资金方按照协议的条款将款存入项目方账户。

3、 五年期满,由银行之间兑付;

4、 由XX公司签XX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5、 剩余的11%在存款到帐后10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完毕;

6、存款连同本金一次性提取,能按年支付利息的按年支付;

7、 协议书签订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资金到帐;

8、 整个操作过程需要20天;

9、 用款方须承担资金方往来操作地的食宿差旅费。

J. 银保合作 存款变侵犯了谁的知情权

银保合作 存款变保单 侵犯了谁的知情权?

————从一篇新闻报导说起

据人民网原引《中国汽车报》(2001年10月30日第六版)的文章,标题是:《业务员拉保单有斜招银行窃账号储户存款变保险何宇翔被判刑一年》。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何宇翔,因为“业绩”压力,利用在银行偷偷记下的储户付国庆的帐号和身份证号,私自伪造了储户的投保资料,在其工作的泰康人寿公司为付国庆投保了“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由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的方式,在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工行帐户内划走人民币4191.40元,何也由此从保险公司获取1303.81元的佣金。

从文章的报导看,业务员何宇翔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完成公司的业绩,在正常工作“零”业绩的情况下实施的。保险公司与银行有协议,只要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的存款帐号和身份证号就可以通过银行自动转帐,完成保险划费业务,需要的只是一个“签名”。何宇翔伪造了这个签名,犯法被判刑一年。

文章称:“这是一起由保险代理人一手制造的窃取普通市民的信息、伪造投保假象、制造虚假保险合同的案例。此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钱款,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决定判处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何宇翔,光是“窃取”普通市民的信息资料,是不可能达成“盗窃”储户钱款的,他还需要一些合伙人,需要一个“平台”,而这个“平台”,正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为其搭建的。何况,“偷偷”记下储户的信息资料,对于如果不是用于保险公司的银行业务拓展,何宇翔要“偷偷记下”又有何用?可见,何某人是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主动去“偷记”的。

从法律上讲,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同案犯”的构成要件,但保险公司及银行却没有受到牵连,这是为什么?

首先,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存在重大缺陷。涉及储户资金的转帐,由两家协议便可实施,储户的知情权在那里?储户资金的转移存取,必须由储户自己亲自办理或者书面授权银行办理。银行的客户是储户,不是保险公司,要协议也是由银行与储户协议,保险公司没有资格代替储户协议。因此可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所谓“协议”,直接侵犯的是储户的知情权及资金支配权。

其次,业务员就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督、审查、确认机制在那里?保单的签定及审查可以由业务员一个完成?组织机构的作用是什么?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款被转走,侵犯储户知情权及财产权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法院判决何宇翔盗窃罪成立,所盗窃的资金全部进了保险公司,他所得到的不过是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而“佣金”是不能盗窃的。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才是真正的盗窃主谋,何宇翔不过是个小角色而已,而且他还是保险公司的一员,银行扮演的角色都比他重要。

在本案中,领刑受罚的是业务员,保险公司及银行毫发未损,为什么?只因为是国有银行及有######背景的保险公司?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显而易见的事实告诉我们,谁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综上所述,本案发生的根源,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议”。没有这样的协议,该案件就不会发生,而协议的主角恰恰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不过是让协议顺利实行而已。按照这个协议,保险公司成了银行的客户,并不是因为需要贷款或存款,只是要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销售提供转帐便利,针对的是银行的储户。按常规,保险公司的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是否转帐或者用现金支付的权力是由购买者自己行使的,而有了这个协议,银行储户的转帐权力被银行和保险公司替代了,不用你储户操心,为“存款变保险”打开了方便之门,需要做的就是由业务员完善一套完整的保险手续而已。在本案中,何宇翔也正是这样做的,并且完成了业务,“盗窃”成功,自己也得了该得的部份。如果没有这份协议,他的犯罪能成功吗?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这份“协议”害了他,也害了储户。

有这份协议铺路,保险公司业务员“完善一套完整的保险手续”的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而且在“银保合作”的背景下,银行职员也积极加入到保险公司的产品推销中去。上网用网络搜索关键字“存款变保险”,可以找到数量惊人的类似案例:云南昆明的郭女士去建行存款,被装扮成银行职员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推荐“存款三年送保险”蒙骗,以为得到了一份赠送的保险-------“泰康人寿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后去银行取款才被告之是购买了保险,根本不是送的;家住成都双流的邓先生遇到了一件怪事:其母明明是到银行存款,结果拿回家的却是一个密封的信封:储蓄所的人还告诉他目前千万不要拆开,5年后拿着这个信封到他们的储蓄所就可以领回存款了。疑惑中,邓先生拆开信封一看,才发现存入的那3万元现金“换”得的却是一份3万元的保险单!类似情形不胜枚举,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去搜索看看。

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业务员、职员欺诈误导储户“购买”保险,动因来自“业绩”压力。有份工作不易,收入与业绩挂钩,没有业绩,就没有收入,生存都成问题;而另一方面,一旦“办理”了这样一份“存款变保险”,又可以得到非常丰厚的回报和业绩,又是为保险公司工作,推销的是保险公司的产品,因此也就有恃无恐、不顾诚信良心,花言巧语,利用储户对银行的信任,精心对虚假的保险产品进行“包装”。不是帮助客户解读保险条款,而是做什么“演示”,告诉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需要指出的是,不管保险条款如何复杂难懂,其核心内容的实质是永远不会发生改变的。利用银行信誉的虚假欺诈营销,虽然可以得逞一时,但总有一天是会真相大白的。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也只有虚假的东西才需要营销员如此刻意的“包装”,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弄虚作假而为之,而本案正是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

为了把保险产品销售出去,在银行告之产品的真实情况就推销不出去,只能和存款混淆在一起,让储户是非难辨,不知道是银行产品还是保险产品。以网络披露的“泰康人寿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为例,推销时说是送的,而实质是用储户的10万元买的。当储户发现是保险产品时,虽然气愤推销业务员无德乱说,但也只能视为是一份保险合同。按保单的合同条款,结果却是对投保人极不公平的保险合同------10万元存款(保费),保单现金价值帐户上立刻少了9%,9000元作为“初始费用”不见了,剩余的9万1仟元,按比银行还低的2%计付利息,还要按月收取帐户管理费,终身无法取出;当保险责任发生时(病故或死亡),保险公司才归还投保人帐户的现金价值,是自己的钱。如果存在银行,不仅本金不会受损,而且还有高很多的利息,并且随时可以支配自己的存款资金。这样的“放心理财”保险产品,不仅客户本金受损9%,占用客户资金,收取管理费不说,占用资金的利息又比银行少很多(银行是3.14%),相当于还要分给保险公司利息(如果是银行存款的话),发生保险责任时,客户也得不到保险价值(如买航空险,支付20元保费,如发生空难时,由保险公司支付40万元赔偿,这40万元就是保险价值)。这样的保险产品,业务员居然介绍说得比银行存款更有收益……是对你保险公司更有收益倒是真的,一张废纸就掌控了储户的银行存款,比抢劫还轻松,而业务员倚伥的正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条件和靠山。

保险公司就是用这种无效的保险合同绑架客户资金,要想拿回自己的钱,还必须遭受损失支付赎金给保险公司,才不至于血本无归。如此虚假的保险产品,打着“放心”、“理财”、“分红”的旗号公然在国家银行蒙骗无比信任银行、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而所谓的“初始费用”,变成了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共享的合法“手续费”。

侵犯储户权益的“银保合作”如此猖獗,面对储户的大量投诉,保监会、银监会又是如何监管银行和保险公司的?

而事实上,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这样的保险合同,根本就是无效的虚假合同。这从一个局部的层面,深刻阐释了主席关于“八荣八耻”-----见利忘义,违法乱纪的严重现实状况。

另据网上披露的信息,建行云南省分行及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因在建行银行营业大厅误导销售“泰康人寿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已被受害人告上法庭,指控其民事合同欺诈及刑事犯罪;而其监管部门-----云南省保监局、银监局也因受害人指控其行政不作为被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两诉讼案目前正处于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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