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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认识

发布时间: 2021-02-22 09:04:05

⑴ 《侵权责任法》85条的理解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回脱落、坠落造成他答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此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比之前规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规定。此条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这一概念,是的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更加完善,应属本法立法亮点。

⑵ 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理解

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不适用实施之前的行为。
但你这个回需要答明确一个法律问题就是是否是持续侵权行为,如果是连续侵权行为,连续的期间达到了2010年7月1日那就要适用侵权责任法。
举例说明:一个工厂2009年4月向外排放有毒液体造成周围居民损害直至2010年7月1日才停止排放那么这就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但在2010年6月30日停止排放就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这与法院什么时候立案无关。主要看你侵权行为的时间。

⑶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释:
一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三是本条特别强调,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异议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
四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人状况等个人因素。:这里还需强调一点,本条只是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宜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⑷ 你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版行为。
一般来说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但是我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不一定存在过错、违法、损害事实, 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这些不一定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例来说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人主观上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故意,但他依然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⑸ 侵权责任法39条如何理解

本条规定为过错责任,不同于第三十八条的无过错责任(推定责任),需要原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责任,而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被告举证,即教育机构要证明其已尽到相应责任可以免责。

⑹ 《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即通说的未来的民法典)的基础法之一,在民事纠纷中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 。

在人们的日常法律关系或者说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因为侵权是仅次于合同的民事行为,所以对于公民来说并不陌生;又因为侵权的形成或者形式不可能预先设定,处理结果往往因为人的不同或认识或思维的基点的不同而迥异,所以较之合同行为和处理结果更复杂,更有尽快制定并认真执行的必要。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什么权利”通常被理解为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另外一种说法,但两者绝不是语义反复或者涵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者的初衷和雄心旨在实现侵权行为和责任在法律上实践上述两句话的含义,所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又一个亮点一点也不为过。

⑺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主要规内定了容立法宗旨、保护的法益和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并存时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主要规定了归责原则、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一般性问题。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规定了受害人与有过错制度以及法定的免责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主要规定了监护人、用人单位、网络提供者、旅馆等安全保障义务人以及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一至四章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内容。

第五至十一章分别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分则性的内容。

第十二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生效时间。

⑻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执行工作任务中

对各种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统一规定。《侵权责任法》之前,用人单位责任被分割成三块,并作不同的规定:
①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
②非国家机关的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
③非法人组织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而《侵权责任法》第34条则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合伙组织)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5条还新增了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⑼ 对《侵权责任法》32条的理解

可以.
有财产的无民事责任人和无财产的民事责任人属于同一概念,只是在赔偿时先由有财产的无民事责任人赔偿,如果不足才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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