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保护对象
① 宪法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对象有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保护是没有财产界限的,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版年龄大小权、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如何都会平等的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了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其中就包括权益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即使你身处国外,当你的生命、健康等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当然,我国某些法律也会为身处我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保护。
请你记住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你是国家主席还是一介平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论你是世界首富还是在领救济金,你的权益被侵害时都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你提出上述问题,可能有几种原因:在我国有些违法行为推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有关部门不会依职权来管理这种行为而要你自己去进行诉讼,如重婚罪。有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了审判不公正的情况,其实这是很正常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司法人员众多,司法人员素质有高有低,加之硬件水平有所不同,故而在不同地方审判的同一案件结果会大不相同。不过这种情况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而有所好转。
最后,还是请你记住那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 国家的法律保护对象具体是哪些人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保护是没有财产界限的,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年龄大小、财专产状况、宗属教信仰如何都会平等的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了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其中就包括权益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即使你身处国外,当你的生命、健康等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当然,我国某些法律也会为身处我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保护。
请你记住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你是国家主席还是一介平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论你是世界首富还是在领救济金,你的权益被侵害时都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你提出上述问题,可能有几种原因:在我国有些违法行为推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有关部门不会依职权来管理这种行为而要你自己去进行诉讼,如重婚罪。有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了审判不公正的情况,其实这是很正常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司法人员众多,司法人员素质有高有低,加之硬件水平有所不同,故而在不同地方审判的同一案件结果会大不相同。不过这种情况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而有所好转。
最后,还是请你记住那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专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属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④ 民法所保护的对象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有什么差别
民法保护的对象注意是个人财产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只要是只是产权这就是区别,也是差别
⑤ 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债权
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债权,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专争议都比较大。属
如果保护债权,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侵权责任的无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签约歌手,某酒吧因为这位歌手的受伤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侵权责任法也保护债权,那么该酒吧的损失也需要你来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你和那个酒吧的老板是竞争对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该酒吧的损失院超过你需要赔偿的钱,于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么对该酒吧来说其损失不能得到赔偿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现在也出现了一些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有选择地保护债权的观点。比如,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编的《侵权责任法一本通》认为:对于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认为:相对权一般不适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承认侵权责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举的第二个例子的情况)
而且在司法考试2010年的考题中,也体现了第三人恶意侵犯债权需要赔偿的精神。
⑥ 目前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三种
确实有三种,我国《专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
⑦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及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以下几点:1)无形;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可复制性。知识产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害。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的期限,到日期必须公开,是为了为社会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特征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 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 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形式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1. 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他人感知。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2. 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材料,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靠了这种品格,知识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统一体,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因此,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并维系其寿命。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⑧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
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护范围,而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工作,具有重要地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就说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除民事权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如违约责任等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而民事权益具体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等”应当是开放的,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权益,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由于民事权益种类繁多,立法中难以全部列举,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出现新的民事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被《侵权责任法》保护,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因此,我们应当把握的是,民事权益的范围它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权益既包括有名的权也包括无名的益,它们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现代侵权法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名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可见,我国法律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名称权的,虽然《侵权责任法》未明确列举名称权,但其应当属于“等”人身权益的一种,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2.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儿的利益。在民法上,活着的人才可能享有人格权,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权利能力丧失,已不可能再享有民事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个人利益,在自然人死亡以后,法律仍需要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此时,死者的名誉、姓名以及肖像等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而是一种法益。同理,胎儿的人格权益也要受保护。比如侵权母亲的健康权,导致胎儿受损害,胎儿在出生后也有权要求赔偿。
3.占有。我国理论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从现实生活来看,许多占有的状态尽管还没有形成权利,但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法律有必要对这些占有状态进行保护。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依据法律规定,占有人应及时返还失主或上缴国家,而不能据为己有,占有人也不能因其占有而获得占有权,并长期占有这些物。而且,占有一旦形成,便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上述占有人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凭借暴力从占有人手中侵夺其占有物,则社会经济秩序将遭受严重破坏,法律秩序也将荡然无存。
4.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属于专利权之外的合法利益,如果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5.纯粹经济损失。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权利,但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的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是金钱利益上的损失,它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该损失可以金钱数额进行量化,但由于其涉及范围的不确定,在损失的计算上也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应当尽量限制其保护范围。根据发生形态的不同,可将其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种:一是间接致损,即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的同时,也间接地对第三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二是失去使用价值的损失。三是不实表示造成的损害,等等。就各国立法及判例学说加以观察,可以发现一个共同规范趋向,即对纯粹财产上利益的侵害出于故意时,或者以故意背于善良风俗为要件,才应成立侵权行为。之所以如此不是在于惩罚,而是鉴于加害人明知而为之,责任范围可得预见,自不应免于赔偿责任。
6.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的规定不涉及合同债权问题,因此债权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本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我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本条第二款列举了部分民事权益,最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可以涵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一方面法律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且债权人由于第三人行为而受损害,亦理应得以救济,而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在合同法领域因受债的相对性原则束缚而不能受合同责任调整;另一方面,由于债权的存在缺乏社会公示性,债权受害往往不具有直接性,若凡侵害债权均成立侵权行为,则行为人动辄得咎,社会经济活动及竞争秩序实难维持。基于上述两方面的理由,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被侵害的债权系合法债权、行为人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第三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和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租赁、借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度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盗抢的车辆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如果已报案,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未报案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不应认定为“被盗”。其理由是:其一,从字面上理解,“盗窃”是一个法律术语,应经专门机关予以认定,与“丢失”有区别。其二,机动车辆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其取得、转让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被告所有的车辆丢失后,应预料到丢失的机动车辆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放任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使盗窃者、抢夺者、抢劫者逍遥法外,受害人无法确认“肇事人”,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对受害者显失公平。因此,车辆丢失后,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公安机关备案确认,这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规定。所有人在车辆丢失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的概念,无免责事由,应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可在赔偿范围内向盗抢人人追偿。
挂靠车辆致人损害的,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费,是否具有过错,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不是补充赔偿责任。
⑨ 知识产权法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法的特点: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法、财产法,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保护对象: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
拓展:根据《专利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发明创造。《专利法》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⑩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哪些人
根据《专利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发明创造。《专利法》第版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权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以,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发明,而且包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保护的客体只限于发明,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的专利制度,实际上可分为发明专利制度、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外国的专利制度一般是指与我国发明专利制度对应的专利制度,不包括实用新型制度和外观设计制度。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