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调解部门
❶ 一般民事纠纷哪些部门可以调节。派出所,居民调节委员会 是这些吗 还有,一般调节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一般民事纠纷,派出所,居委会,司法所,法院都可以调解。调解的程序依照人民调解法一般是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需要当事人双方都接受,一方明确拒绝的,无法调解。
《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❷ 民事纠纷找什么部门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回违反治安管理答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是可以调解处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应当先调解。如果是纯粹的民事纠纷,派出所是无权进行调解的
❸ 民事纠纷去哪个部门调解
您好,调解分为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指的是法院回调解答,由案件的审理法官进行调解。
诉讼外的调解是由第三方,也就是调解组织,如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机构就纠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希望能帮到您。
❹ 民事纠纷找哪个部门...
1、邻里纠纷先找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解决,因为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很容易搞清楚原因对错,人缘又熟悉,一般都能解决好;
2、如果,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没能调解好,可以找当地派出所解决,还是解决不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先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再当地派出所,最后找法院,是解决邻里纠纷的”三步曲“。
(4)纠纷调解部门扩展阅读:
人民网报道-恼人的邻里纠纷如何解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在现代高楼社会里,邻里之间却“老死不相往来”。缺少了人情世故的调节,没有了公序良俗的缓冲,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往往就成了矛盾纠纷的导火索:楼上走路太重,影响了楼下休息;隔壁在门口摆鞋架,占了公共空间。
现代社会里,咫尺之间的邻居该如何为自由划定边界,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不文明行为引发纠纷,让人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
今年33岁的周磊在甘肃兰州一家媒体公司工作。2017年初,他在父母的资助下终于搬进了新房。
“看房和装修的时候,我很满意,小区环境、物业管理都不错。我最喜欢小区里有一个大广场,想着将来孩子还有个玩耍的地方。”周磊说,可是没想到,搬进新房后,正是这个“大广场”给他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原来,小区里住着不少中老年人,每天早晨8点来钟,他们就自发组织起来,在广场上跳舞健身,人数从最初的几人增加到现在的几十人。“每天,我都是被广场上的大喇叭给吵醒的,雷打不动。”周磊无奈地说,因为工作的关系,晚上熬夜是常有的事,可是他卧室的窗户正对着广场,楼下喇叭一响,他根本没法睡觉。
为这事,周磊和几个年轻人一起,找过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可大爷大妈们也向他们诉苦,说自己在这里人生地不熟,就靠早上跳跳舞、健健身,认识些朋友,而且8点多钟已经错开了上班时间,不会影响年轻人。几次三番,双方不欢而散。周磊也找过物业,可物业调解过几次,也没什么用。
“我也有父母,能够理解老年人有锻炼、社交的需要,可他们也得考虑我们年轻人的休息需要啊,互相理解怎么就这么难?”眼下,周磊在找房子,打算搬离这个小区,“惹不起我总躲得起吧。”
这些年,因为广场舞引发的纠纷着实不少,前有洛阳广场舞大妈强占篮球场与年轻人爆发肢体冲突,后有重庆大妈跳广场舞被高楼泼粪“袭击”。除了广场舞外,遛狗不牵绳、高楼扔垃圾、占道停私车等不文明行为也引起不少纠纷和烦恼。人们对这些乱象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
“前几天看到网上有条女子被宠物狗咬伤后得狂犬病死亡的消息,真让我感到后怕。”江西赣州市的李玉华去年曾经在小区里被一只突然窜出的狗咬伤了脚踝,她第一时间赶去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疫苗,但仍然留下了伤疤。
“我找过狗主人,希望他们遛狗时牵着点,可每个人都跟我说‘我家的狗听话得很,不咬人。’可狗又不是人,真咬人的时候,主人也不一定能叫得住。”李玉华说,这以后,但凡遇见狗,她都远远绕开。
法律规定并非空白,执行起来却往往力不从心
随着城市规模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城市安家落户。人们居住在规模不同的小区中,形成了一个个小社会,每个人的日常行为时时刻刻都在互相发生影响,一旦越过权利与自由的边界,矛盾纠纷就无可避免:广场舞声音太大会影响别人休息,遛狗不牵绳会造成他人恐慌,高空抛物会危及甚至直接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现代社会里,不妨碍他人是文明素质的基本体现。道理人人都懂,但为什么在邻里之间还会出现频繁的纠纷和矛盾呢?
“这里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一些居民没有养成遵守法律法规、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习惯,甚至不少人根本就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以为是自己的自由;另一方面,无论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还是基层行政部门,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渠道和机制来及时处理这些违法行为,解决小区居民因此引发的纠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说,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从各个方面都对小区居民的行为做出了约束和规范。比如,不少大中城市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要求携犬出户应当使用犬链、携犬乘坐电梯应戴嘴套、不得携犬进入公共绿地等。
此外,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对侵占公共空间、违章搭建、广场舞扰民、高空抛物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规定并非空白,但执行起来却往往力不从心。许多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受害人一直呼吁,却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久而久之,法律的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违法和不文明行为盛行不仅让所有人都感到不舒服,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017年6月,四川内江一小区发生火灾,但是因为消防通道被私家车堵塞,导致消防车不能到达火灾楼栋,消防员只能徒步到达现场,延缓了救援黄金时间。
物业、街道、警方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也常常感到束手无策。北京一位小区物业的负责人就表示,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遇到类似情况只能尽力调解,但有些居民认为物业公司只是服务机构,“凭什么要听你的?”
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庞涛认为,很多城市都对促进文明行为进行了地方立法,但还存在立法内容精细化程度不高、立法切入点过大、法规结构不够紧凑精炼、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继续加以改进。
居民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才能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社会,现代城市居民的日常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则可守,才能既有效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能充分保障每个人的合理行为自由空间。
“其实,解决小区居民的纠纷是有章可循的,法律上对这些问题都有明文规定,孰是孰非一目了然。”程啸表示,要解决和减少这些因不文明行为引发的纠纷,首先要加强对居民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哪些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其次要建立长效机制来及时处理解决此类纠纷,不能通过突击式、运动式的执法来解决,也不能和稀泥、当“老好人”,“要让违法者付出相应代价,通过外部硬约束促使居民形成内心的自我约束,在根本上制止和减少不文明行为。”
除了一些影响大、情节严重的纠纷需要执法部门介入外,社区自治的重要作用也不应被忽视。在大多数地方,解决广场舞、养犬这类邻里纠纷,依赖政府部门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很多本应在居民之间协调解决的问题,经常被交给政府部门、警方来处理,结果反而导致矛盾复杂化。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如何处理此类纠纷虽然没有规定明确的流程,但给出了相应的立法精神。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些法律条文体现的立法精神,就是希望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或者接受调解,妥协让步,而不是非得依靠政府部门、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来裁决是非,更不是非要诉讼到法院,争个是非对错。
俗话说,“过日子,哪能没个锅碗碰着瓢盆的时候”,邻里之间的纠纷说大不大,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可说小也不小,关乎文明与法律的界限、关系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边界。
如何解决、减少邻里纠纷,既需要居民有素质讲文明、有法治意识,也需要物业、街道、公安机关等严格依法办事、有敢于说“不”的底气和担当。唯如此,恼人的广场舞、养狗等纠纷才有可能得以妥善解决、皆大欢喜,城市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❺ 调解办属于哪个部门
调解办是属于来基层法院管理的群自众组织,全称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❻ 民事纠纷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民事纠纷就应抄该在你所在地和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看你们合同的约定地点,如果没有约定,那就是在货物交易地点起诉,如果是跟当地人纠纷,就在当地法院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是可以调解处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应当先调解。如果是纯粹的民事纠纷,派出所是无权进行调解的。
❼ 请问调解家庭纠纷部门都有哪些需要怎么做想要详细的介绍
家庭纠纷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产、继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亲戚朋友协商解决,不行再找居委会、村委会调解,最后是去法院起诉。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家庭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有些钻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