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纠纷
㈠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相关条例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以“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参照系。即: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系。即: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而这3项指标,均必须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㈡ 医疗事故四级走法律程序多久
简单来说,如果医院很好说话你有很有背景,那就走医调委。反之则走法律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㈢ 医疗纠纷责任怎么分级赔偿
医疗纠纷伤残等来级赔偿标准是自什么?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㈣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金额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金额:
(一)医药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结案后确实二次手术或其他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可以预先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治疗费用以及二次手术或者其他治疗的费用,凭单据支付。
(二)护理费。
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医生有医嘱需要护理的才可以主张护理费。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并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没有纳税证明的以成都为例按照3500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按照住院的时间以及休息的天数计算;如果需要评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四)营养费。
营养费需要医生有医嘱“加强营养”四个字的才可以主张这一项赔偿。以成都为例一般是2000、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
(七)交通费。
每次必要合理的交通支出相加,凭单据支付。
(八)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由于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所以四级医疗事故在赔偿时不考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㈤ 医生超过手术权限出现医疗纠纷,请问怎么处理 本来四级手术要求主任医生做的,结果一个主治就给把手术
这样你最好去公立医院看看,私立的很忽悠人。你这是要不回来的,只能属于医疗纠纷,医院也会有自己的理由,而且也是你自愿的,手术你肯定也签字了。
㈥ 医患关系纠纷中真真的属于医疗事故的有多少
来源于健康报网的消息。
记者2009年7月1日从北京医学会获悉,北京市医疗纠纷案件逐专年上升,属但医疗事故率由2006年的45.52%降至2008年的32.09%。与会专家分析,由于规避行政处罚和赔偿金标准不同等原因,北京医疗事故鉴定出现边缘化倾向,将不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医院医疗质量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
据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庄立君介绍,由于医疗技术发展和门急诊量不断加大,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也相应上升,但医疗事故率却呈下降趋势。据统计,2006年北京市医疗事故率达45.52%,2007年为35.77%,2008年年底降至32.09%。庄立君称,由于专家库非常庞大,对医疗事故概念的把握也有分歧,全国医疗事故率差别很大,一些地区医疗事故率高达70%左右,而有些地区事故率不足10%。
㈦ 医疗纠纷都分为哪些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专、重度残属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每级再不分了!
㈧ 医疗纠纷的责任如何认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从重到轻分为4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中的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十二等,分别是一级甲、乙等医疗事故;二级甲、乙、丙、丁等医疗事故;三级甲、乙、丙、丁、戊等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对于伤残患者,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司法实践中,事故等级与赔偿数额之间不存在正比关系。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从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也明确了鉴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制度。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厅或直辖市司法局),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结论要确定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医疗过失参与度是指在医疗过失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的损害后果,鉴定专家定量分析医疗过失在此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确其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核心部分就是对这项指标的认定。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司法鉴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且一般只能鉴定一次。对于争议较大的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㈨ 医疗纠纷如何分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回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答: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