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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案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2-21 16:48:19

Ⅰ 关于乌木事件的争论,求一个合理解释

“彭州天价乌木案”追踪>>>
一审判决
裁定乌木发掘地不在吴氏姐弟承包地。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乌木案”进程
2012年2月
彭州村民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发现乌木,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
2012年7月3日
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
2012年7月26日
吴高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1月27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13年2月28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部分诉求,并裁定“中止诉讼”
2013年5月10日
“彭州乌木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吴高亮出示3份新证据
2013年6月15日
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昨日上午,备受各界关注的“彭州乌木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法庭驳回了原告吴高亮、吴高惠的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面对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原告吴高亮及其代理律师张敏表示,将在10日之内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终审判决
3份新证据未被采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5月10日,省高院对吴高亮、吴高惠(吴高亮二姐)诉彭州市通济镇政府乌木行政纠纷上诉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省高院就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勘验程序是否合法及乌木发掘地点等问题进行了评议。昨日上午9时,省高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宣判。
省高院认为,吴高惠上诉的3条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要求,予以确认。并且,吴高亮在二审中提交的3份证据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二条有关新证据的要求,省高院不予采信。
而上诉人吴高亮提出的关于乌木案是否可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省高院认为本案中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问题,被诉行政行为也非行政裁决行为,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也被驳回。对乌木的发现经过及乌木的发掘地点,省高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综上,省高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打算
将申请再审和抗诉如最终判给国家,要求最少奖励400万
当宣判结果传来,坐在原告席上的吴高亮面色低沉,不发一言。领到判决书后,他快步走出法庭,情绪显得有些激动。
在走出法院的过程中,情绪逐渐平静的吴高亮接受了媒体的采访。他说,对这一结果,自己有心理准备,“但乌木案不会因此结束,我们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他说将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裁定乌木归属问题,并且认定政府挖走乌木的行为是否合法。
除了申请再审,是否会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吴高亮表示,他可以接受协商调解,“就算最终判给国家,我也要知道判给哪个部门,然后再申请奖励。”他说如果乌木最终判给了国家,他要求的最低奖励底线是“400万”。
吴高亮表示,自己接下来要办两件事,“首先是确定接下来的被告是谁,然后是去(通济镇车站)拉回乌木。”吴高亮说,因为此前就担心通济镇政府对涉案乌木的两年保管期限将至,所以在二审开庭后,他曾向彭州市法院递交了关于先占的民事起诉状,“他们说是要等到这次判决下来后才会受理,所以这次回去也要先把这件事办了。”而拉回乌木也将紧接着进行,“我也要像他们来我这里拉走一样,去把乌木拉回来。”
声音>>>
吴高亮:太累了,想找个地方哭一场
昨日,谈起这一年多来的有关天价乌木之争的种种经历,吴高亮感叹:“太累了,有时候想找个地方大哭一场。”
吴高亮说,陷入这起纠纷前,他曾在成都开了一家成都到通济镇的专线物流公司,“生意多好的,每年能挣20多万。”自从打官司后,挖乌木连带打官司,自己已经花销了30多万元。
问及吴高亮现在的生活,他向记者展示了一副乌木手串,“我现在在北京找了个代售店,卖自己产的这些手串,销量不太好”,他说,这些乌木手串的原材料则是当年挖到的乌木的一些边角,“已经用了三分之二了。”
乌木案不会因此结束,我们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吴高亮
焦点点击>>>
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
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其承包地
关于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省高院认为,吴高惠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在案涉乌木被发现前,吴高惠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吴高惠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

Ⅱ “乌木之争”多地兴起,那么在自家地里发现的乌木是否该属于国家

在中国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个人和集体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一切地下矿藏文物等都属于国有,乌木,说矿产部是矿产,文物不是文物,且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都是国家的,所以这就产生了村民和当地政府的扯皮……

1主要事件修水
2013年 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2]
双流
从2013年7月起,为防有人盗挖,白沙镇先挖出一根约十米长的乌木运送到当地文物保护管理所,当地村民获得奖励和补偿共计10万元。乌木现身的地方,在白沙镇盛华村8组。村子背后有条叫做鹿溪河的小河,上游是龙泉驿区的柏合镇。窄窄的河道在8组背后拐了个弯,两根乌木就是在这里被发现和挖出的。
乌木再一次成为全村热议的话题,是在今年春节后。村民们告诉记者,从今年三月份开始,就陆续发现有人在河里找找寻寻,露出来的乌木还被人锯走了一小块。村民们意识到,有人在打这些乌木的主意。到了四五月份的时候,这些“外面来的人”陆续开来了小型挖掘机,并坐着小橡皮筏子,给乌木绑上了钢绳。眼看两根乌木都要被运走,村民们坐不住了,向村里镇里都做了举报。
彭州
在多起事件中,“彭州天价乌木案”受人关注。此案中,当事人吴高亮坚称是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乌木,主张对乌木的所有权。吴高亮认为,应该比照探矿的相关规定,在自己缴纳相应的税费后,乌木应归自己所有。而当地镇政府则主张在公共河道发现,所以“乌木国有”。吴高亮于2012年7月26日提起诉讼,至今仍未判决。
渠县
另一起获得妥善解决的乌木权属之争也引起关注。2012年12月,四川达州市渠县永东村几位村民在当地河道挖到一根乌木,并争抢权属。最终,该乌木卖了4万元,2万元上交集体,其余分给挖出乌木和看守乌木的几名村民。[1]
广安
2013年1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井河镇晒龙村兔子坝开发区井溪河边工地,挖出两块疑似乌木。2月18日,经广安市文管所研究员刘敏对疑似乌木的碎片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对比,确认为乌木,形成年限在3000到8000年之间。
广安市广安区井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将两截树体捞出并盖上塑料薄膜。镇政府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向上级部门作了报告,待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之后再研究怎么处理这件事情。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好树体,防止其被损坏。[3]
2引发思考乌木之争,早有不少先例。如同矿产资源一样,乌木经千百年生长而成。本是无欲无求的“死木”,却因其经济价值,而引起“活人”的激烈纷争。在此,乌木不过是个代名词,它既体现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也引起我们对中国人应当怎样生活的思考。从当前法院的判决和社会反映上看,有必要进一步探究其法律问题,以正确解决纠纷,构建和谐司法。[4]
3争议分析“乌木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然则,“乌木之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救济,而是如何界分二者边界的问题。确实,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分,是一个亘古的难题。一般而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对立的,所以才会导致利益拉锯。然则,二者又是统一的。有德性的个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当然包含个人利益。当然,何谓“有德性”,实践中难以认定。幸运的是,本案看起来较为简单。乌木虽然不属于法定的自然资源,但其性质与矿产相同。它对公民的意义,与通过努力获得的私人财产截然不同;而对国家、对社会则具有较大的科研等价值,似乎将其当作社会财产更为合适。[4]
4背景资料乌木介绍
四川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张擎介绍,乌木由于其一般浑身乌黑而得名。2000年至4万年前,一些埋入淤泥中的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和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漫长的炭化过程形成乌木。因此,乌木具有“植物木乃伊”的名号。[1]
相关法律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
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依据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应交权利人,六个月后无人认领,即视为无所有人,应归国家所有。乌木属于埋藏物,且无所有人,因此应当归国家所有。有学者认为解决乌木纠纷亟待完善法律,诚为不通法也。[4]

Ⅲ 天价乌木案的案件审理

2012年11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就乌木发掘地是否在吴高亮和吴高惠的承包地发生了争议。第一次开庭后,吴高亮又提起两场土地确权官司。法院也在第一次庭审后,组织了两次现场勘验。
2013年1月16日法院的裁定显示: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而其姐姐吴高惠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明显落差,该6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
而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
2013年1月16日下午,持续近一年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虽然法院作出了裁定,但“乌木归谁所有”仍将是一个谜。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吴高亮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吴高惠的全部起诉,但对吴高亮提请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仍将继续审理。
庭审时,吴高亮和吴高惠的代理律师张敏,对法院两次勘验的程序提出质疑。他说,法院在第一次勘验时,并未邀请承包土地的直接发包人到场,而第二次勘验时,并未邀请他或他的委托人吴高亮和吴高惠参加,在程序上并不合法,并当庭提出重新勘验。
同时,张敏也当庭提出中止审理此案。
2013年1月16日下午4点40分,法院对案件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吴高亮的第二项关于确认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和吴高惠的全部起诉。
法院认为,吴高亮请求确认7件乌木由他所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
同时,对于吴高惠和吴高亮提起的另外三项诉讼请求,即确认通济镇政府运走并扣押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镇政府返还乌木;要求镇政府赔偿不当保管导致乌木损毁的损失,还将继续审理。 2013年1月16日下午1时40分,吴高亮出现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外,他说:“如果没有按事实判决,不承认乌木是我发现、挖掘,更不承认是从我的地里发现的,我不会放弃上诉的权利。”在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依旧是围绕发现乌木的地点是在河道还是在承包地等问题。
吴高亮指出,在之前的勘验中,彭州市水务局及国土局并未给出河道具体的长度、宽度,以及历史最高洪水位等详细说明,无法确定河道的范围。
被告通济镇政府辩称,该案所涉乌木发掘于河道内,镇政府只是挖掘、保护,并且出示了吴高亮承包地以及河道的示意图来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Ⅳ 彭州乌木案的依据争议

吴高亮说,来《物权法》源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即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我是用益物权人。
通济镇政府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Ⅳ 彭州乌木案的介绍

彭州乌木案,指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与通济镇政府因天价乌木所属权而产生的物专权纠纷案。属在2012年2月,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耕地发现天价乌木,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给予吴高亮7万元的奖励,但不认可这个结果的吴高亮,将通济镇政府诉至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7日,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最后的结果不得而知,在成都中院网站也查不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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