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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

发布时间: 2020-11-22 13:08:49

①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判断,主要根据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

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条款认定

1、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综合衡量;

2、考察合同订立时,一方是否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具体看利益受损一方是否无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中急迫的情况,并非出自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如合同中设定了某些明显对一方不利的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1)合同显失公平扩展阅读:

婚前协议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婚前协议并不是可以漫无边际、毫无限制的为所欲为,而是有一定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要求。

过去曾发生案例,女方在婚前同意放弃对先生的一切,包含现在(婚前)或将来(婚后)获得的财产权,甚至包含离婚后要求赡养费的权利。

然而,此婚前协议书制定时,纽约州的法律明白规定夫妻之间不能制定合约来免除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资助的责任,以避免另一方成为公众负担。

因此,这样的约定便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女方仍然有要求赡养费的权利。另外,婚前协议的约定是否太过不合理或极为不公正,也是当事人有可能事后提出争执的。如果法院认为一个合约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法院也有权力宣告它为无效。

婚前协议书的好处很多﹐但对于任何一方都需合情合理﹐现在得势的一方不能误以为可以为所欲为﹐而强加此种一面倒的婚前协议书于愿打愿挨而无力还手的一方。到最后如果闹上法院﹐而被法官以违反法律规定或是以不公正﹑不合理的理由而宣告无效的话﹐那么先前努力用来保护自己财产的手段便全部前功尽弃。

因此,在您有意签定婚前协议书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是十分重要的。即便您是被动的一方,也最好能够先咨询自己找的律师,带着他方所提出的建议条款让律师分析并提供相关建议,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② 合同法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如何处理,显失公平的法律效力

一、处理方式

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拓展资料:

二、如何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例如,某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贷,此种借贷合同大多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③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1.显失公平在客观方面的认定
按照《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要达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程度。
首先,双方的利益不平衡。利益不平衡要考虑对价的关系。对价是否平等要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考虑支付的对价是否与市场价大体相等。另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即使价格上存在重大差距,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接受,也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关于利益是否平衡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而认定,特别要考虑供求关系、价格涨落、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
其次,利益不平衡应是严重的。这需要在保持交易的稳定和合同的自由和维护合同的正义以及社会公正之间达到一种平衡。总的原则是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能允许的限度,一方以很小的代价获得了比正常状态下大得多的利益,而另一方则以比正常状态下付出更大的代价而得到很少的利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如合同标的价格大大低于或者大大高于市场价值,或者是在合同中规定了过于苛刻的违约责任等。
从客观方面来讲,本案的涉案房屋位于北京CBD核心地带,从2004年汤姆买受房屋至双方当事人达成买卖房屋合议之日止,房屋价格翻倍至少两倍以上,但是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格竟低于汤姆2004年买房时的价格,这样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对价,从供求关系、价格涨落的客观状态来考虑,房屋交易的对价不仅达到了失衡,而且达到了显著失衡的程度。
2.显失公平在主观方面的认定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获得高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第一,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没有经验。
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的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例如,大企业利用其优势订立了不公平的标准合同条款,迫使消费者接受。
轻率,是指在订约时的马虎或不细心。例如,对合同的价格不作审查和判断,对标的物的性能不进行了解,匆忙地与对方订约。可见,在轻率的情况下受害的一方本身是有过失的。
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欠缺经验仅限于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不包括欠缺特殊的经验。因为当事人在购买某种特殊的标的物如汽车时,应当适当了解此类标的物的信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备订约的基本知识,不能以这些经验具有特殊性、自己不了解为由而认为合同显失公平。
第二,获利方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获利方的主观恶意在于:明知自己的优势和条件会对他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者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无经验,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

④ 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本案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1、本案是关于商品价格的"显失公平"

2、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宣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的最终确立

3、市场经济的商品价格,以市场调整为主,禁止国家对普通商品限价,这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

4、"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本案例因购买商品后,以价格过高这由,主张买卖显失公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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