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安抗辩权
❶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安事由是什么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丧失商业信誉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❷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其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事由,可以请求法院履行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❸ 在合同法里如何解释"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的先履行义务人对后履行义务人由于出现某种情况可能导致后履行义务人到时无法履行义务提出的抗辩.合同法应该有详细的解释.
❹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现实困惑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于2008年3月10日交货,乙于收到货物后1周向甲支付货款。2008年3月1日,甲发现乙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为防乙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其付款,甲决定暂不向乙交货。3月10日后乙见甲拒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按时交货。法院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答疑
本案属于《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果甲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不向乙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先履行了合同,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理荟萃
不安抗辩权的设置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什么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如下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 不安抗辩权
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中国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
❻ 举例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回时,在对方没答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应的一种抗辩权。它们分别适用于异时履行与同时履行的情况。两者共同构成了大陆法系债法中保护债权的抗辩权体系。尽管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一样都适用于异时履行的情况,但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后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货,乙在甲交货后1个月后付清价款。后甲在准备交货时发现乙经营状况恶化,而且有证据证明,所以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中止履行合同。
❼ 什么叫不安抗辩权
现实问题
梁某与某汽车制造厂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梁某购买制造厂生产的轻型轿车30辆,每辆售价10万元,当月供货20辆,两个月后供货10辆,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地履行了第一批轿车的交货和付款义务。一个月后,制造厂获悉梁某因欠债过多,同时因拖欠银行贷款,已被银行诉至法院。制造厂认为如果继续按合同约定发货,梁某很可能无力付款,于是决定中止第二批车辆的托运,同时派人通知梁某,若继续供货,梁某需提供担保,或者预付货款。梁某不同意,并以制造厂违约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制造厂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欺诈行为,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合同的履行。可见,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而负债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应恢复履行。
本案完全具备了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制造厂先供货,梁某后付款,双方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给付义务人制造厂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梁某履行合同的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等给付第二批汽车货款的危险;后给付义务人梁某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厂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❽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
律达网为您解答: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