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优侵权
❶ 公司收到CAD发的法务函,说是使用盗版侵权了,要求给个答复,不然就启动法律程序,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收到autocad的法务函,应该提前询价,根据企业自身的财务条件和成本情况,了解是全部采购autocad,还是搭配采购价格更低的软件,更合适。
正确了解软件正版化知识,提前知晓可供选择的其它软件备选方案,将有助于企业主在突发情况下,更有把握地用最低的成本合法合理解决问题,并且体现了企业对于autocad等软件知识产权的尊重及支持。
因使用盗版autocad而收到autocad法务函被autocad罚款,如果置之不理,或者没有其它价格更低的备选软件可选,最后就必须用高昂的采购费用来换取“和平“。
很多企业以为收到法务函就是需要马上罚款,其实收到法务函只是提醒企业,在某段时间内需要更换正版软件,过了期限没整改才会开始罚款。因此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有时间准备应对。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等9部门联合编订出版的《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手册》中作出了详细解释:软件正版化,指软件终端用户购买正版软件,代替原来安装的非法产品。也就是说无论该产品与之前非法安装的是否属于同一公司的产品,都属于正版化,没有硬性规定要购买使用盗版被查处的软件。因此可以选择全部采购autocad,也可以采购价格更低的软件搭配,降低总体成本。
❷ 好多字体都有版权,,如果在用的时候使它变形还算不算侵权,,,,
有字体的版权,使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
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报酬。
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变优侵权扩展阅读:
案例:
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花儿公司”)系电视剧《产科医生》(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
而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网公司”)经营的“豆瓣电影”网站,为网络用户就影视剧进行评论、交流的信息平台。
其中,在对《产科医生》的评论中,展示了该电视剧的海报、导演、编剧、主演等信息,以及分集短评列表、剧情简介、电视剧图片。
在图片区显示有网友上传的涉案电视剧海报、剧照、截图等内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对于剧照和海报,因为其系独立于影视剧之外的作品,因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权利,所以法院直接驳回。
对于截图,法院认为,截图是电视剧的组成部分,影视公司基于对电视剧的权利当然及于截图。那未经权利人同意就使用截图,是否就是侵权。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对著作权专有权利的限制,其立法本意在于平衡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鼓励、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关系。但由于互联网新兴技术的发展,该12种情形无法完全解决现实需求。
因此,在遵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的基础上,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是合乎著作权法立法原意与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初衷的。
因此,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种使用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参考资料:网络-著作权法
❸ 土地侵权怎么办
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则同时产回生刑事责任答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因此,在加害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优先用于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诉讼程序上,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目前,不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均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效上,进入刑事审理阶段的案件,其民事诉讼时效自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未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仍可在刑事程序终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应及时提起以免诉讼时效超期。同样,对于同时产生行政责任的,亦如此遵循“私权优先”原则,优先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❹ 好多字体都有版权,如果在用的时候使它变形还算不算侵权
还是会有版权问题的 除非你改成完全看不出来的
❺ 商标侵权 怎么才算侵权 比如:杜曼, 那别人用领优杜曼 是不是就没事了
首先不是同一类别的 如果是同一类别的就不行 杜曼和领优杜曼在意思上并没有什么改变!
❻ 在别人的专利技术之上改进优化出来的产品算不算侵犯人家的专利权要怎样才不算侵权
专利侵权遵循全面来覆盖原则,源只要别人的有效专利技术特征完整的出现在你的技术中,就构成侵权。你既然是对别人专利技术的改进和优化,可以和对方谈合作,谈不拢的时候就改自己的技术,规避掉对方要求保护的某一个技术特征就不构成侵权
❼ B站的视频是否涉及侵权,谁给解释一下
b站视频一般不是以商业目的而做的,也没有刻意进行人身攻击,问题就出在是否恶意丑化这方面,一般的up主也不是恶意丑化,只是娱乐而已,就算被告了,也不一定就是侵权。
这是b站最下端的网站说明:
上海看看牛视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声明:本站不提供任何视听上传服务,所有内容均来自正规视频站点所提供的公开引用资源。
b站的视频都是从别的网站链接过来的,本身不提供上传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7)变优侵权扩展阅读: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❽ 2019年著作权侵权赔偿做了哪些调整,有何优势
2019年著作权侵权赔偿做了哪些调整,有何优势?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案件中,著作权人和侵权人不对等的关系一直为人所诟病。侵权成本低,获利大,而反观被侵权人,得不到跟实际损失相当的赔偿,也无法给被侵权人严惩以示正听,甚至还需要在繁琐的维权过程中支付高额的费用得不偿失。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赔偿做了相应的调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2019年著作权侵权赔偿做了哪些调整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是根据一般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处理的。一般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按照侵权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根据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种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某些情况是可行的,但由于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特殊性,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往往导致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由于查证难,实践中经常出现即使著作权人打赢了官司也得不到多少赔偿的现象,有时得到的赔偿远不如为打官司所付出的代价,以致著作权人不愿打官司,吃点亏也忍了;而侵权行为人即使败诉也损失不大,赚多赔少,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地侵权。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条在原有的一般处理原则上,作了两处新的处理规定。第一,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将从经济上维护著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了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第二,是增加了法定赔偿额度。吸取外国和地区的有益的经验,如,我国台湾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可以在实际损失、非法所得、法定赔偿额三者之间选择一种赔偿方式。如果选择法定赔偿,法庭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果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的,赔偿额最高可达新台币一百万元。再如,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所有者在终局判决之前,可要求诉讼中涉及的任何一部作品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此项法定赔偿金额,每部作品至少不低于250美元,最多不超过一万美元,由法院酌情判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条件的法定赔偿制度是可行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就是法定赔偿制度。确立了以一般赔偿原则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的赔偿原则。即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