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违法阻却
⑴ 为什么无因管理可以阻却违法,否定侵权行为的成立
(一)构成要件: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版二:①符合无因管理权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须注意: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与此不同,不正当无因管理虽构成无因管理,但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为:①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构成侵权。②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③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当然,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⑵ 侵权行为的特别抗辩事由
侵权行为的特别抗辩事由: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⑶ 被害人承诺能否成为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你好。
案例,雪天的晚上,出租车司机说太危险,不拉客了,但是客人急着回家,求司机,司机说,如果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你的损害,我不负责任,客人说,没问题,结果真的出事,客人受伤。
分析:
(一)【合同法角度】
司机与乘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保障旅客的安全,是运输合同的主要义务。
司机的行为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司机不能以乘客同意为由免责。
(二)【侵权法角度】
司机的行为构成侵权,符合侵权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
首先,下雪与车祸的发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下雪天行车不是一定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司机的驾驶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次,当时司机的人身和意识都是自由的,既然他已经意识到危险,在乘客执意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有拒绝的可能,但他没有拒绝。
乘客可以说根本没有过错。(《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非常严格。除非乘客强搬方向盘、殴打司机造成交通事故等才认定有过错,仅仅同意根本不算过错)
因此,司机负全责。
(三)在侵权和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只能主张一个(基于民法的补偿原理,受害人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主张侵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司机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属于员工致人损害,本案中应以出租车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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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是什么
违法阻来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符合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
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例如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时致人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4)侵权违法阻却扩展阅读:
违法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4)无因管理;
(5)权利行使;
(6)被害人允诺;
(7)正当业务。
(8)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情形,是物权人(绝对权人)的特定的物丧失占有或登记的一种不利结果。善意取得人不构成无过失侵权。无权处分是对他人绝对权的侵害,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却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⑸ 肖像权侵权能否成为著作权阻却理由
您好,一般来说,著作权阻却事由为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指的是专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属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情况。
对其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为“权利限制”说,即将合理使用看作是对著作权的限制;
二为“侵权阻却”说,即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实质上即是侵权行为,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性失效,故不认为侵害他人著作权;
第三种观点为“使用者权利”说,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益。
希望能帮到您。
⑹ 民法:则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的违法行被阻却。
就是说一个人故意、一个人过失共同造成一种损害,那么故意的那个人构成侵版权,而过失的那个人权则不构成侵权了,因为故意的那个人由主观故意同时构成了所追求的结果,就可以承担全部的责任。
当然,我觉得这句话说得有些绝对。比如对于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是轻过失那么当然可能被故意侵权人吸收,但如果是重大过失,那么对于过失造成损害扩大的部分,过失行为人也要赔偿,其行为还是具有违法性的。
⑺ 侵权要符合四要素条件,请问在哪部法律上,第几条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主要以一般侵权行为为例具体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加害行为就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原则上可认定为违法,但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比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则应排除其违法性。违法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损害事实,即具有客观存在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如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痛苦、疼痛)等。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须具备以下特点: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确定的事实。依侵权损害的性质和内容,大致可分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失,民法理论认为是指一切财产上的不利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积极损失,如人身伤害的费用支出,也包括消极损失,如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当然广义上还包括法人的商誉损失等。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司法实践也只是补偿责任。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理论上认定因果关系具体有三种方法: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根据事件的客观性来认定;根据原因现象是结果现象的必要条件规则来认定。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仍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根据民法原理,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而实施行为的,为故意。行为人根据一般人的见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为过失。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的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衡量行为人对其作为和不作为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这也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2、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个因素,主要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职务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产品侵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等,根据侵权主体和损害事实的法定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根据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因此,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结合侵权主体、损害事实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与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要求、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了该原则作为我国侵权法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过错推定是在某些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变通方式,它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免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25-126条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规定就是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的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明文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承担的责任原则。因此,适用此原则的前提必然是该侵权行为只能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且加害人的主观上不能有过错。对于此归责原则的适用,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造成的损害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四、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时,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定,部分事由也可以约定。民法理论上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的同意等;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等。
五、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⑻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您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B、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C、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网
C、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a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b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
c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