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营协议
❶ 入驻天猫专营店要授权书吗
您好 亲 入驻天猫专营店 只要是您上架的品牌 都需要出示授权书的,这个需要您代理的厂家出示的 您可以和厂里要,如果没有授权书是不能上架的 天猫就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答案有用 请采纳
❷ 指定专营与特约代理点有什么区别
应该是特约代理点和指定专营店,后者是一种高级的合作形式,合约限定的软硬件条件较高,合作内容更丰富。特约代理点要求相对较低,内容也相对较少。 ...
❸ 入驻天猫专营店的授权书是授权实体店还是网店
1、入驻天猫专营店的授权书是授权网店的,申请专营店店铺资质商家向支付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2、授权书内容:“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商户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商户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本商户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天猫”)共同缔结的《天猫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依天猫的指示直接对本商户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款项冻结和支付。”
(3)专营协议扩展阅读
申请专营店需要提供资质:
1、申请专营店需要满足品牌资质和企业资质:专营店必须经营2个及以上的品牌。
(1)如果是开店公司自有的品牌,只需提供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2)如果是用代理的品牌,还需提供不能有地域限制的的授权书。各类目的授权链路要求请在招商标准页面中核实。
2、店铺资质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根据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需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
(1)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商家向支付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参考资料:支付宝-入驻时提交品牌授权书模板有什么要求?❹ 求名词解释: 特许专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内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容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❺ 独家经销权和独家代理权有什么区别 法律上承认经销权么
1、性质不同:承接代理权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承接经销权的经销商与出口人之间是买卖关系。
2、风险不同:独家代理权不承担经营风险。承接经销权需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目的不同:通过代理权赚取的是佣金,而经销权赚取的是商业利润
4、专营权不同:独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期限内,享受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经销商拥有包销的专营权包括专买权和专卖权。
5、与委托人关系不同:委托人在这个区域内不能再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不同于独家经销的买卖关系。
中国的法律不承认经销权。但是对经销权解释尚未严格界定。所以法律上两者的界定并不清晰。
(5)专营协议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神州XX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中,原告主张其享有涉案软件发行权来源于神州通信投资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游戏相关权益是从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受让的。原告还获得了获得了游戏著作权人及其母公司的认可即与原告签订了《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
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自行出具了相关《授权书》以证明其经有关权利人授权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涉案游戏软件产品的合法权利。
但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是否从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处取得相关生产、销售权以及是否允许其将游戏软件的生产、销售权等权益再行转让给他人,再由他人许可给原审原告使用均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
原告上述称涉案游戏软件均由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引进发行,在上诉人完成收购后,则由上诉人负责引进和发行工作,足以说明上诉人系从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了涉案游戏软件的全部权利,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代理权;
第二,《国际许可和经销协议》也明确约定了上诉人系唯一的、单独的经销商,享有的权限属于排他独占经销权,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评析:
经查证以及各方当事人确认,涉案的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暴雪娱乐公司,而暴雪娱乐公司并未参与本案诉讼,故神州XX网络有限公司应围绕其能否作为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进行充分地举证、说明。但原告举证不充分,无法证明其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故驳回了原告诉求。
律师评析: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应首先向法院提供涉案著作权归属的证据,以证明其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单独起诉的资格,在分析之前,需要区分独家经销权、独家代理权以及独占许可权的区别,这也是原告在本案中所混淆的地方。
独占许可是指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人使用外,其他人包括著作权人都不得使用,在这种情形下,独占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独家经销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购货和转售,风险由其自己承担。在这种仅存在经销关系的情况下,经销商是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原因其一是独家经营权只是对特定商品享有的一种物权,这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制约合同双方,这种约束力不应及于第三人;
其二作为诉讼主体必须与诉讼标的存在利害关系,软件侵权之诉标的为软件著作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单独提起诉讼的只有软件著作权人和独占许可使用权人。
独家经营权与许可使用是不同的,独家经营权人是对软件产品本身享有所有权,一经购买,软件著作权人对此产品本身的权利就穷竭了,而许可使用则是在有限的时间内授权被许可人使用该软件,软件著作权人依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
独家代理权是指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购代销指定商品专营权。由该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
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支付佣金的一种商业模式。独家代理权人是否享有诉讼资格,需要软件著作权人明确授权才可以。
本案原告主张其享有独家代理权和经销权都是混淆了与独占许可的区别,不论是独家代理或独家经销只要没有软件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其不具有单独提起侵权之诉的主体资格。
❻ 关于中国移动和专营店之间的合同纠纷
因为,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优先,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就可以。所以,但版凡是合同权的东西,不真正走进法院,很多问题都是灵活的,包括违约和不违约。就你说的情况,在这里只能得到大家的一些建议,不见得就是板上定钉的。
移动公司,是基于合同归定主张你的违约。因此,合同对这个规定具体是怎么描述的很重要。在这里只简单的假设,合同仅是写了2个门面,这一问题,没有其它的如经营面积变动会不会影响合同效力等等。
通常来说,像这种专营协议中,如果对被授权方的经营面积没有特别约定,比说如专营资格的获得是与经营面积相关的,必须达到多少才能得到资格,再比如说没有约定经营面积的变动应当经过授权方允许的话。
那么,移动说你违约的理由,目前看来是不成立的。虽然写了两间店面的面积,因为但事实上实际你只有一经营一间门面,并且另一个门面的电信专营的法人、税务登记、营来执照也不是你的,所以不应当只以合同上为两间门面认定你违反了,专营的规定。
如果,涉及切身利益,建议带上合同去当地详细咨询律师。因为,合同这一块,合同本身怎么写的很重要,仅凭你的这个描述,实无办法认定相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