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子已过户,还欠购房款,那什么法院有管辖权
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回民共和国民事诉答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② 二手房市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法律复上的解释,房制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应该就是该房屋所在地法院。
举个例子,比如说甲乙两人就深圳的一套房子进行买房。甲方在湖南,乙方在北京,然后两人约定在上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虽然请中介公司帮忙会被收走一笔手续费,但是相应的,也会省下很多的麻烦。
而且,中介公司会帮忙评估房子各方面的价值,已经在购买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一些细节,能够节省的费用,都会帮忙处理。
③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必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④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定,即若是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政策性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的诉请标的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⑤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需要分情况对待。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是专属管辖。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因为属于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属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管辖
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注意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综上,我们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应该由什么法院来管辖。在实践中,需要房屋买卖双方都要注意相关细节,避免相关买卖纠纷。
⑧ 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回华人民答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