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与责任
⑴ 法律上责任与义务的区别
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1、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义务内容不同
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着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
3、责任形式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4、诉讼管辖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义务与责任扩展阅读:
合同责任范围包括有效合同,还包括无效合同,此外,还应当包括负责的缔结阶段,以及合同消灭之后的后契阶段。这样,就将整个缔结、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后契约义务的履行阶段都包括在内了。
合同始终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建立的从人们开始订立合同而发出要约之日起,双方便产生了相互依赖关系,认为对方会真实地进行意思表示,诚恳的进行合同磋商,会信守自己的要约和承诺,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在合同订立之日起,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生效后则当然履行合同约定中的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之间还负有后契约义务,比如在一定时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等。
因此,可以说从合同缔约之日起到履行完毕都应该属于合同范畴。基于以上认识,合同责任范围应该包括: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这四种形态。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⑶ 包括哪些,违反后合同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⑷ 订立合同双方该尽什么责任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⑸ 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后合同义务包括哪些
《合同法》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通常,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减损义务等等。后合同义务的应当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也不会相同。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例如: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等。
2、协助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再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二、违反后合同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指违背后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即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强制协助等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后合同义务法律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
1、合同履行已经终止。
2、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4、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⑹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是怎样的
同:民事责任抄;补偿性
不同:袭
侵权责任需要讨论过错,合同责任需要讨论违约
侵权~是违反法定义务,合同~是违反约定义务
侵权……主要由主动行动造成的,合同……主要由不作为造成的
侵权赔偿要赔偿到事件没发生前,合同需要赔偿到合同履行后
侵权赔偿数额由法院确定,合同违约金可由双方事先约定
侵权需要证明过错,合同需要证明违约(小部分会证明过错)
侵权约束所有人(特殊国家例外),合同只约束合同定立双方当事人,不约束其他人
侵权会有精神赔偿,合同只赔偿财产损失,没有精神赔偿
⑺ 合同义务与约定义务有何不同给出详细正确答案
二者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不同之处在于合同要严格,有制约,有文字和条款,受法律保护。
约定义务比较宽松,可以有文字也可以口头,是按一般的行业规则执行,在法律上没有制约。
⑻ 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
违反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两种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有人认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它所要解决的也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而对于合同有效成立之前以及合同履行之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却不能适用。由此可见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民法通则》中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应理解为广义的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上的民事责任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23].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考虑其主观有无过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责任仍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如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负担[24].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合同责任,应根据合同关系发展的进程来分析。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然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责任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先合同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25].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合同义务人未履行附随义务而使权利人未实现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时称为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又不完全同于违约责任。首先,它不同于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实行的而是过错责任。其次,从责任形式来看,主要是赔偿损失,一般不发生强制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而只能就所受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这也是附随义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对这个问题,学界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是对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对其他义务的违反,它是一种结果损害,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的性质不同于违约责任,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前者为附随义务,后者为给付义务。因此不应混用。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可以参照先合同责任理论独立构建,与其相对应称为后合同责任。后合同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在义务人是否违反了后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若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那么法律仍有维持这种信赖利益的必要,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就要承担后合同责任。当然后合同义务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应根据合同类型,终止于合同履行利益完全实现,且当事人之间没有再维持某种特殊信赖利益时。承担后合同责任的方式应不限于赔偿损失,如果权利人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某些附随义务,义务人应当继续履行。
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实现的利益。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违反给付义务的损害赔偿因其对给付利益造成损失固然以履行利益为限,对于违反附随义务也应该如此。因为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使当事人依合同可实现的某些利益(如防止自身秘密泄露、履行的协助、某些事项的通知)落空,造成损害,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与义务人义务的不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些附随义务可以用强制履行来救济,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仍然无法弥补。所以,受害人可以以履行利益为限,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未履行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
附随义务罗马法其理论已比较完善,各国司法实践中也有丰富的关于附随义务的判例。但我国立法对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效力、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缺乏详尽的规范,司法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认定也各不相同,附随义务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附随义务的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对附随义务从制度上加以完善:第一,进一步明确附随义务的各种形态。由于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附随义务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立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义务内容,但也容易导致对附随义务内容的任意解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立法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具体规定。第二,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附随义务虽然在合同的义务群中处于附随的地位,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有时甚至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附随义务在立法上的规定很少,与合同的给付义务相比,其法律效力极低,有时甚至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充分认识附随义务的重要作用和其不可或缺的法律地位,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全面实现。第三,明确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及归责原则。我国立法对违反附随义务后应承担何种责任、归责原则如何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责任承担的不确定。因此应从立法上对何种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何种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综上所述,合同的附随义务作为契约自由原则走向衰落,诚实信用原则兴起的产物,逐渐成为合同义务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完善了法律和合同配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和机制。但是,由于人们对其认识不够,再加上其制度上的缺陷,附随义务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附随义务将会越发显现其重要性,因而应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