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2-20 14:22:36
①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专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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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② 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履行; (2)合同解除;回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答法将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字串3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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