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论文
⑴ 崔永元文章好吗
选择一个人们挤在旅游途中顾不上表态的时间,选择了一批对法律条款能解释得惊人一致的专家……伍月又要开花了。
说她没教养是因为政府花这么大力气和她谈心也没唤醒她的善念,也没有提高她的认知能力——她伤害了和晶与崔永元,15年了,她应该诚恳道歉,乞求原谅 。也许政府说:没事儿,你交钱就行。
这在我意料之中,她的好友冯小刚、刘震云、王中军、王中磊也至今不思悔改。窝案从来都是论窝的,窝有窝的理论。
窝的理论就是当四海英雄八方人物能随时一起火锅一起喝酒的时候,总会产生纵横天下无所不能的幻觉。
看看当初冯小刚多嘴硬、刘震云多矫情、范冰冰多委屈……
他们认识税务局的、公安局的、证监会的……
我坚信,有一天,这天下还是兄弟们的,只是这个秋天例外。
网友们喊我去领赏钱,汉朝给四亿,而今给十万,我一点心情没有。钱多少先放一边,实在看不了税务总局的一张张脸。
第一次去,给看了证件倒了热茶,相对仔细地看了证据。和(大轰炸)有关的她的证据就是这次提供的。
第二次去,提供的全是华谊兄弟的证据,相当一部分税务总局看不懂。
第三次是突然被叫去的,多了两张陌生的面孔,没有自我介绍也没有出示证件。对我补充提供的阴阳合同证据看都不看。
拐弯抹角地询问我是从哪里弄到的(大轰炸)的合同。一高一矮两位越问越急,终于原形毕露,这是俩蛮横的警察。
在他们的世界里,有罪推定,人人都是凶犯。在他们的世界观里,他们就是法律,没必要对谁客气。
我坚定地告诉他们:这合同是我从垃圾桶里捡的。一旁的国税总局大声喊着:把这个给他记上!
我认为,这两个身份不明的人不出示证据随意传唤审问公民是违法的,要求国税总局予以合理解释,国税总局称要请示领导,至今无下文,说话像放屁一样。
再然后,上海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所有我参与的公司彻底侦察,对我以前的助理不断询查,彻夜询查。
我知道原因在于(大轰炸)。参与这次大欺诈的既有演艺界大腕也有上海经侦的警察。
曾经当着我的面,他们喝两万一瓶的酒,抽一千一条的烟,几十万的现金用个书包就提走。
就这样,我的危险来自四面八方。
崔永元,你怎么会把一手好牌打成这样?
昨晚,梦见了远在天堂的父亲,他说,记住三个字:不能退。
你猜
⑵ 高分悬赏5000字 建设法规论文 写的合适,追加悬赏
楼主你好建设法规论文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二、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三、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四、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http://wenku..com/view/d37a016a7e21af45b307a83a.html
⑶ 急求一篇关于《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的论文,高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http://www.cin.gov.cn/zcfg/rdfl/200611/t20061101_3850.htm
http://..com/question/41437403.html?si=10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 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一)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或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进行哪些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http://www.projectbidding.cn/gcxx/show_gcxx.jsp?leixing=zcll&id=4548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6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1)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工作的工作机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必须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在评标工作上,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实践中,某些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总是千方百计地接近、拉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通过送礼、免费提供出国旅游、甚至行贿等多种方法买通评标委员。对此《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为了保证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为了防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向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实践中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在住宿、通讯上采取隔离措施。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应当保密的一些信息的实际情况,《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反本规定的,即构成违法。
(1)警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即以书面的形式给予训诫和谴责。
(2)没收收受的财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所有。
(3)罚款。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违法行为的轻重而定。如果采取警告,没收馈赠的财物等处罚措施足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的,可以不予罚款。
(4)取消资格。对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从国家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也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标委员。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相关的刑法条文,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及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⑷ 请问谁能提供关于二手房产生或兴起相关之类的文章
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构成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租赁市场等,而且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通常会远大于一级市场。目前发达国家中每年住房交易总量中八成以上是二级市场的成交,租赁市场也相应发达。就是在经济发达的美国,租房住的人也接近40%。二级市场、租赁市场的存在,使人们的住房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存量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得到满足。我国房地产市场由于发展历史短,目前的市场结构过度倚重一级市场。说到房价涨落,几乎说的就是新房的价格涨落。由此造成,一方面新房面临过大的需求压力;另一方面存量资源被不合理地大量闲置,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房地产一、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的调控,促进住房梯次消费”,2006年出台的“国十五条”中也明确指出“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可以预见,随着国家对住房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大和存量住房市场的逐步扩大,二手房市场将逐步发育成熟,成为与一手方市场相匹敌和共存的市场形态。尤其是在一些主要大中城市,二手房市场将快速发展,二手房交易将日渐活跃,在整个住房市场交易中的比重将持续上升,二手房市场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国内有专家说过,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一个死穴,就是没有充分盘活二手房市场。这样的观点有说服力。实际上一手房市场与二手房市场的联动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是建立健康而层次分明的房地产市场的基础之一。一手房市场的发展带动房价的整体上扬,从而激活了存量二手房进入市场;二手房搞活以后会出现一手房进一步的繁荣,就能形成购房消费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活跃市场拉动需求。二手房交易量的大幅度上升和价格稳中有升,必然会对一级市场产生比以往更加显著的影响;而大批通过转按揭出售商品房的业主和出售已购公房的业主将转向商品房的购买,真正实现“弃旧换新”,从而为一级市场提供新的需求。正所谓“卖了旧房买新房,出租小房买大房”。
再者,当前宏观调控下,土地和资金都紧缩,新增量供应可能会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二手房市场的供应显得更为重要。举个很现实的例子,这几年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量供不应求,其供需压力很大。如果二手房扩大了,就可以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压力。因为中低收入家庭完全可以通过二手房市场来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而不一定都要通过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我国各地区二手房市场所处发展阶段不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二手房市场发育成熟程度不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二手房市场较为成熟,而西部地区相对来说发展较慢,一些城市二手房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量较小,市场交易配套机制建设程度较低;一些城市二手房市场处于逐步上升阶段,市场交易量大幅度提高,但交易配套机制建设未能适应快速增长的市场环境一些城市二手房市场处于稳定发展的成熟期,市场交易量很大而且较稳定,相应交易配套机制建设较完善,市场竞争环境也比较成熟。各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特点从二手房交易额情况可见一斑,全国主要城市中,有二手房交易额超过100亿元甚至超过1000亿的城市,如上海、深圳、北京等;也有低于10亿的城市,如兰州、长春、太原等,各城市二手房发展情况极不平衡。
从2006年部分城市存量房与增量房的交易面积比来看,上海是1.1:1、北京是0.37:1、广州是0.66:1、天津是0.68:1、成都是0.41:1。从以上城市来看,比例最高的上海,只有1.1:1,与成熟市场的6:1仍有较大差距,我国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2、二手房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二手房市场的政策指引不够,缺少有关的法规制度
尽管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我国一、二级市场的发展严重失衡,并进行了几次大的宏观调控,减少了房地产开发的投入,提倡鼓励二级市场的发展,但针对二级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少之又少。我国在如何发展二手市场、如何促进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互补发展的政策指引上,基本还是“空白”。应该说,国家政府在构建二级市场体系的指导职能还未完全体现。
(2)外部环境及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制约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未完全建立,个人失信的现象还很普遍司法体系尤其在对银行债权的维护方面缺少执行力,使得二手房信贷无法得到有利保障;二手房市场中介机构欠缺规范,存在着恶性竞争,缺乏诚信。这些都严重的扰乱了二手房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
(3)金融机构对二手房市场的倾斜力度不够,一手房信贷业务与二手房信贷业务严重不平衡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以及住房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的关注度与支持度不够。尽管近几年,各金融机构开始将目光投向二手房市场,并加大了信贷投入,但相比国外发达银行,无论是业务总量,还是业务结构占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据数据统计,美国国内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中,二手房市场信贷业务占比已超过了60%,而我国二手房信贷余额只占个人信贷余额的7%。
⑸ 有《对设计概算及招标控制价审核的理解、方法与重点》论文传给我
一是合同
二是
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设单位)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不良行为内容
1、无开发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
4、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
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
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7、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8、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未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11、未按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项目性质;
1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13、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房屋等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
14、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5、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16、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被认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关规定引发居民集体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7、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危险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伤亡事故或经认定由于管理不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9、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0、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凡实施行政处罚1次的,建设局即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列入“黑名单”,取消该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具体期限另行确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开发企业自行整改到位,未被行政处罚,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2次以上(含2次)的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
二、 其它建设单位
(一) 不良行为内容
1、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2、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3、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4、索贿、受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5、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6、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8、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9、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10、不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11、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12、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4、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5、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规指定发包;
1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7、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8、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
19、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0、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21、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22、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2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4、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6、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27、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有上述不良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必要时媒体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
一、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质;
1.2、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1.4、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1.5、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单位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
1.6、因严重违反国家和江苏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和标准,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
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审图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1.8、工程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9、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10、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
2.1、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2.2、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3、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2.4、恶性竞争;
2.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
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
3.3、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5、市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业务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该单位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作为其年检初审重要依据之一。
2、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其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连续两年记分均达100分者,取消其一年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3、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1、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格;
1.2、 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3、无证或超越资格执业;
1.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1.5、因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
1.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1.7、工程勘察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8、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9、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收取费用;
1.10、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
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
2.1、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
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
3.3、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年度记分累计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限期整改,限制直至取消该人员本年度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工作,并作为年度资格年检重要依据。
2、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筑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一、 建筑业施工企业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1、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1.2、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或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或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或与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中标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或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1.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的,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合同履行纠纷的,或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1.5、应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规定范围施工的;
1.6、 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1.7、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1.8、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9、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10、阻碍对投诉调查处理的;
1.11、市外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本本承接业务的;
1.12、故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造成影响的;
1.13、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50分。
2.1、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不影响中标结果情况下,自行纠正的;
2.2、 投标入围后,不参加投标一年内有三次的;
2.3、 非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2.4、 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二次或投诉不实有二次的;
2.5、无故不参加评标询标的;
2.6、经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7、 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2.8、 竣工验收一次不合格的;
2.9、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2.10、没有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引起投诉并经查实的;
2.11、 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2.12 、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不办理分包备案手续的;
2.12、 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13、 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2.14、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20分。
3.1、工程在市区施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占用挖掘手续的;
3.2、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一次或投诉不实有一次的;
3.3、按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或施工人员未按规定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擅自上岗作业的;
3.4、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擅自变更的;
3.5、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3.6、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3.7、名称、地址、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未办理手续的;
3.8、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
3.9、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
3.10、不按规定对工程各类原材料等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3.11、不按规定留置砂浆、砼试块和进行养护的;
3.12、不能在施工现场提供质安相关资料的;
3.13、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或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
3.14、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3.15、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的,造成损坏或损失的;
3.16、无故不履行合同条款,拖延工期的;
3.17、未按要求办理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的;
3.18、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
3.19、未按期报送报表或内容不真实;
3.20、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3.21、其他违反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年度累计记分满100分(含100分),投标时扣0.1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
2、年度累计记分满150分(含150分),投标时扣0.2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
3、年度累计记分满200分(含200分),投标时扣0.3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6个月。
发生安全事故的,投标记分按原有规定执行。
累计记分100分(含100分)以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最低级,取消参与行业各种评先资格。
累计记分满150-200分(含150分和200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资质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建议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证书等处理(处罚)。
二、 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一) 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1、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2、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涂改、出卖或转让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1.5、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有严重隐患,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1.6、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7、未按照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施工的;
1.9、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0分。
2.1、经有关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或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检查累计三次不到岗的;
2.3、应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就进行工程施工的;
2.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2.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后果的;
2.7、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2.8、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2.9、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2.10、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11、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
⑹ 突然跌落流量“神坛”,让大家很意外的明星都有哪些
还记得两年前,好莱坞大片《独立日2》上线的时候,国内影迷是无比期待这场视觉上的饕餮盛宴。为了满足粉丝和迎合中国市场,《独立日2》还特意找来当时的顶级流量明星baby参演。
只不过后面惨烈打脸了,baby表现糟糕,电影质量并没有因为在她的流量加持作用下得到提高,《独立日2》票房和口碑双双扑街。
流量明星盛行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资本方的无知追逐,过分迷信流量的作用,认为有了明星,就能保证票房。
劣币驱逐良币,明明是该放在制作上的资金却大量成了片酬,导致作品无质量可言,后果是很明显的。
虽然去年绝大多数的流量明星都在宣称要转型,然而演技还是熟悉的配方和熟悉的味道,所以纷纷折翼。
鹿晗和关晓彤主演的《甜蜜暴击》扑街;张黎导演,杨洋挑大梁出演的《武动乾坤》扑街;baby和黄轩主演的《创业时代》扑街……
⑺ 百家争鸣的论文
你要议论什么,明确一点。
百家:原指先秦时代各种思想流派,后指各种政治、学术派别;鸣:发表见解。
1、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处于大变革时期,产生了各种思想流派,如儒、法、道、墨等,他们著书讲学,互相论战,出现了学术上的繁荣景象,后世称为百家争鸣。
2、见 百花齐放
【出处】: 东汉·班固《汉书·艺文志》:“凡诸子百家,……蜂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驰说,联合诸侯。
【用法】: 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定语;比喻允许各种学术流派发表意见。
【示例】: 1、~,就没有科学的繁荣和理论的发展;
2、自春秋末年以来,中国的思想得到一个极大的开放,呈现出一个~的局面。 ★郭沫若《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
【近义词】: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反义词】:噤若寒蝉、强求一律、一家之言
[编辑本段]百家争鸣的概念
百家争鸣是指春秋 ( 公元前 770 ~公元前 476 年 ) 战国 ( 公元前 475 ~公元前 221 年 ) 时期知识分子中不同学派的涌现及各流派争芳斗艳的局面。《汉书●艺文志》将战国主要思想学派分为十家——儒、墨、道、法、阴阳、名、纵横、杂、兵、小说。西汉人刘歆在《七略●诸子略》中将小说家去掉,称为“九流”。俗称“十家九流”就是从这里来的。“百家争鸣”反映了当时社会激烈和复杂的政治斗争,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和没落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这个时期的文化思想,奠定了整个封建时代文化的基础,对中国古代文化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是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过渡的时期,新旧阶级之间,各阶级、阶层之间的斗争复杂而又激烈。
代表各阶级、各阶层,各派政治力量的学者或思想家,都企图按照本阶级(层)或本集团的利益和要求,对宇宙对社会对万事万物作出解释,或提出主张。他们著书立说,广收门徒,高谈阔论,互相辩难,于是出现了一个思想领域里“百家争鸣”的局面。
[编辑本段]各大“家”——儒家
儒家的创始人是孔子。孔子姓孔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陬邑(现在山东曲阜)人,被后人尊称为“万世师表”。他的理论的核心是“仁”,他认为仁就是要爱人,要求人与人之间要相互爱护,融洽相处;实现‘仁’要做到待人宽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体现仁的制度或行为的准则是“克己复礼”。孔子首创私人教学,主张“有教无类”,认为不分贫富,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打破了贵族垄断文化教育的局面。孔子主张”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百姓"足食",国家"足兵",取得"民信".这种思想包含了民本思想,也是他所提倡的道德观和伦理观。
著作:《春秋》
孔子整理的《诗》、《书》、《礼》、《易》、《乐》五种教本,被后人称为"五经"。
儒家学派在孔子以后发生分裂,至战国中期孟子成为代表人物。孟子名轲字子舆,战国时期邹国人,是孔子的嫡孙子思(名孔伋)的弟子,有“亚圣”之称。孟子的主张是复古倒退的,当时许多国王都认为不合时宜。他主张“仁政”,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的伦理观是“性本善”。
儒家的代表人物还有荀子。荀子名况,时人尊他为荀卿。 在政治方面,他主张“仁义”和”王道”,”以德服人”,并提出“君者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亦则覆舟”。也哲学方面坚持“天行有常”,“制天命而用之”。荀子认为人生来就是有感官上的要求,饿了要吃饭,冷了要穿衣,这就形成了人们"好利"好声色"的本性需求。但是,通过学习礼仪,通过法治,可以使小人变为君子,普通人变为圣人,荀子的这种主张,被称为"性恶论”。荀子改造儒家思想,综合了法家和道家思想的积极合理成分,使儒家思想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孟子、荀子对儒家思想加以总结和改造,有吸收了一些其他学派的积极合理的成分,使儒学体系更加的完整,儒家的思想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战国后期的,儒学发展成为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
[编辑本段]各大“家”——墨家
墨家学派创始人是墨子。墨子名翟,是战国初期鲁国人。
墨子的主张和儒家是针锋相对的。反对世卿世禄制度,主张尚贤,任用官吏要重视才能,打破旧的等级观念,使“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
代表墨翟思想的有《墨子》一书,是他的弟子根据受课笔记编撰而成的。
他主张“兼爱”、“非攻”和“尚贤”。
[编辑本段]各大“家”——道家
道家学派的创始人是老子。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楚国人,约与孔子同时,出身于没落贵族。反映他思想的书为《老子》,又名《道德经》,大约是战国人编纂的。
老子把“道”抽象化,概括未普遍的无所不包的最高哲学概念。在他看来,道是凌驾于天之上的天地万物的本原。他还提出“天发威,道法自然”的思想,摒除利“天命”的绝对权威。
老子的哲学里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指出,任何事物都有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矛盾两方可以互相转化,转化的途径是“守静”
政治上提倡“无为而治”。无为是指不妄为,不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道家在战国时期的代表人物是庄周。庄周是宋人,出身于没落贵族家庭,曾做过宋国漆园吏的小官。后来厌恶官职,“终身不仕”。《庄子》一书,是由他和门人编成的。 又名《逍遥游》是与《道德经》齐名的道家经典。
庄子的思想是以老子为学说为基础而发展的。《庄子》一书更像是以故事的形式对道家学说加以解说。其中的语言形式对中国的古代小说和传奇的文本表达有重大的影响。
[编辑本段]各大“家”——法家
法家学派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早期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后期法家韩非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理论集大成者。
韩非是荀子的大弟子,与李斯同学,出身于韩国的贵族家庭。《韩非子》一书是他总结前期法家思想的成果。韩非注意吸取法家不同学派的长处,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
[编辑本段]各大“家”——兵家
兵家的鼻祖是春秋晚期杰出的军事家孙武。当时著名的兵书有《孙子兵法》和《孙膑兵法》。
《孙子兵法》是孙武写的一部军事名著,“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等军事名言就出自这本书。今天此书在世界上也享有盛誉,很多西方的军事学校都把它列为教材。战国时期,孙武的后代孙膑继承发扬了他的军事思想,写成了《孙膑兵法》。他们当时被称为兵家。
[编辑本段]各大“家”——名家
该派萌芽于春秋末期,郑国大夫邓析为先驱。作为一个学派,名家并没有共同的主张,仅限于研究对象的相同,而各说差异很大。主要有“合同异”和“离坚白”两派。
所谓“合同异”,即认为万物之“同”与“异”都是相对的,皆可“合”其“同”、“异”而一体视之。该派以宋国人惠施为代表。惠施提出著名的“历物十事”,即“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泛爱万物,天地一体”等十个命题。
所谓“离坚白”,即认为一块石头,用眼只能感觉其“白”而不觉其“坚”,用手只能感觉其“坚”而不觉其“白”。因此“坚”和“白”是分离的、彼此孤立的。该派以赵国人公孙龙为代表,“白马非马”、“坚白石二”等命题由其提出。
合同异强调事物的统一性,离坚白强调事物的差异性。战国末期,后期墨家对二者的片面性有所纠正,提出了“坚白相盈”的观点,荀子亦强调“制名以指实”。
[编辑本段]各大“家”——阴阳家
阴阳"的概念,最早见于《易经》,"五行"的概念最早见于《尚书》,但两种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更久远的年代。
到战国时代,阴阳和五行渐渐合流,形成一种新的观念模式,便是以"阴阳消息,五行转移"为理论基础的宇宙观。阴阳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因提倡阴阳五行学说,并用它解释社会人事而得名。这一学派,当源于上古执掌天文历数的统治阶层,也称"阴阳五行学派"或"阴阳五行家"。
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列"阴阳家"为六大学派之首。
“诸子百家”之一:刘歆《汉书·艺文志·诸子略》中著录名家著作有一百多家,将其列为"十家九流"之一。其后的《隋书·经籍志》、《四库全书总目》等书则使“诸子百家”(先秦至汉代出现的学术流派)著作上升到千家。但流传较广,影响较大的最为著名的学派不过有几十家,有: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农家、杂家、小说家等。
[编辑本段]各大“家”——纵横家
纵横即合纵连横。
战国时以从事政治外交活动为主的一派,主要人物是:鬼谷子.《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韩非子》说:“纵者,合众弱以攻一强也;横者,事一强以攻众弱也。”他们朝秦暮楚,事无定主,反复无常,设第划谋多从主观的政治要求出发。合纵派的主要代表是苏秦,连横派的主要代表是张仪。最后苏秦失败了,张仪胜利了。在张仪、苏秦之后,齐国又出了一位著名的纵横家鲁仲连,人称布衣丞相,布衣之士!在后期最后一次操纵和六国抗秦,不过还是以失败告终!
[编辑本段]各大“家”——杂家
杂家(zájiā)中国战国末至汉初的哲学学派。以博采各家之说见长。以“兼儒墨,合名法”为特点,“于百家之道无不贯通”。《汉书·艺文志》将其列为“九流”之一。杂家的出现是统一的封建国家建立过程中思想文化融合的结果。杂家著作以秦代《吕氏春秋》、西汉《淮南子》为代表,分别为秦相吕不韦和汉淮南王刘安招集门客所集,对诸子百家兼收并蓄,但略嫌庞杂。又因杂家著作含有道家思想,故有人认为杂家实为新道家学派。
杂家,列于诸子中,是很鲜明的一派,因为它是战国末至汉初兼采各家之学的综合学派。《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将其列为九流之一。 后有赵蕤著<反经>综述杂家.
战国末期,经过激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国家纷纷出现,新兴地主阶级便要求在政治上、思想上的统一。在这种呼声下,学术思想上出现了把各派思想想融合为一的杂家,杂家的产生,大体上反映了战国末学术文化融合的趋势。
杂家的特点是"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杂家虽只是集合众说,兼收并蓄,然而通过采集各家言论,贯彻其政治意图和学术主张,所以也可称为一家。
[编辑本段]各大“家”——农家
农家,是先秦在经济生活中注重农业生产的学派。吕思勉先生在其《先秦学术概论》中,把农家分为两派:一是言种树之事;二是关涉政治。
《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将农家列为九流之一,并称:农家者流,盖出于农稷之官。播百谷,劝耕桑,以足衣食,故八政一曰食,二曰货。孔子曰"所重民食",此其所长也。及鄙者为之,以为无所事圣王,欲使君臣并耕,悖上下之序。 "所重民食"也正是农家的特点,尊神农氏。
农家学派主张推行耕战政策,奖励发展农业生产,研究农业生产问题。农家对农业生产技术经验之总结与其朴素辩证法思想,可见于《管子·地员》、《吕氏春秋》、《荀子》。
[编辑本段]各大“家”——小说家
小说家,是先秦与西汉杂记民间古事的学派。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小说家指的是一类记录民间街谈巷语的人,而小说家被归类于古中国诸子百家中的其中一家。《汉书.艺文志》曰:“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涂说者之所造也。”,意即小说家所做的事以记录民间街谈巷语,并呈报上级等为主,然而小说家虽然自成一家,但被视为不入流者,刘歆列九流十家,惟小说家不在九流之列,影响甚小。然而小说家反映了古代平民思想的侧面,却是其它九流学派都无法所能代替的。故有九流十家之说
[编辑本段]百家争鸣出现的原因
在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是思想和文化最为辉煌灿烂、群星闪烁的时代。这一时期出现了诸子百家彼此诘难,相互争鸣的盛况空前的学术局面,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使这一时期成为中国历史上诸子百家政治学术思想大融合的重要时期, 这个时期,社会结构急遽变化,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兼并战争接连不断,文化思想空前活跃。中国伟大的思想家大多出现于这个时代,构成了中华文明的精华和基础。
这个时期,一个重要的现象,就是知识分子——“士”阶层的出现和活跃。
“士”阶层是如何产生的呢?西周之时,学校都是官府的。《周礼》明确规定,“古者学在官府”。那时的史官,既是官府的官吏,又是学校的老师。章学诚先生说:“三代盛时,天厂之学.无不以吏为师,《周官》三百六十.天人之学备矣”。说的就是“学在官府”的情形。即夏商周王代,官府完全控制着学校,学必须以官吏为老师,各种各样的学问,都要向官府有关主管的官吏学习。比如,要学习法律,《周礼·地官》记载“受法于司徒”。即向司徒之官学习法律。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进学校学习,只有王公贵族的子弟才有资格。一般人是不能掌握文化知识的。周平王东迁,天子的地位衰微,出现了“礼坏乐崩”的形势。一些“王官”便散入各诸侯国,有的则流落民间。“学在官府”局面的打破,使私人办学蓬勃兴起,入学条件西周时大力改变,像孔子所办的私学提倡“有教无类”,教育的对象不分贵贱等级,只要学生送给他“束俯”(一串腊肉)作为学费,就可以了。这样便大大扩大了受教育者的范围,因而有学问的人多了起来。这些人就是所谓的“士”。“士”的成分很复杂。他们分属各个阶级。“士”可以经人推荐而担任官职。很多有经济基础的人弃农为士,而私人办学的发达,提供了这一条件。
“士”阶层的活跃,和当时社会的“养士”之风的盛行,有密切的关系。春秋时代已经开始“养士”,而战国时期更为盛行。各诸侯或大夫除了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加强自己的实力外,为了逐鹿中原,统一中国,十分需要借重士的力量,因此纷纷“养士”,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如春秋晚期,齐国的田常,早在齐景公时就施惠于“士”。每杀—头牛,仅取“一豆(四升)肉”,其余的都用来供士食用。每到年底,田常仅取“二制”,即两匹布帛,其余的分给“士”做衣服穿。又如战国初期的魏文侯草贤礼士,他周围有一大批知识分子。战国中期.齐威王、宣王之时,在都城临淄西门外设谡下学宫,招探天下文人学士,在那里讲学和著书立说.议论朝政。后来的“四公子”,即齐国的孟尝君、魏国的信陵君、赵国的平原君、楚国的春申君,他们“养士”多达几千人。战国后期秦国的吕不韦,也有“食客三千“,多为有一技之长者,“士”中许多优秀人物受到重用,甚至出为卿相,如商鞅、吴起等,学术活动也受到鼓励和资助。
此外,当时诸侯各国致力于富国强兵,对学术研究采取宽松的政策也有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对“士”往往都采取宽容的政策,允许学术自由。这就为“士”著书立说、发表个人的意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而大大促进了战国时期的思想解放。
百家争鸣的主要基地稷下学宫是最为典型的例证。
战国时代,由于齐国经济发达、政治开明,以及良好的文化政策,齐国君王给予士人的优厚物质待遇。吸引了当时几乎所有的著名学派汇集稷下。而稷下学宫成为百家争鸣的极其引人注目的学术场所。并使诸侯各国羡慕不已,纷纷效而仿之,几乎无一例外,成为了当时的一种模式。
稷下学宫的创建与兴衰历史,基本上与田齐政权共始终.随着田齐的强弱而兴衰。学界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创建于田氏取代姜族,夺取齐国政权后的第二代国君齐桓公田午时期;发展于齐威王时期,兴盛于齐宣王时期;中衰于齐悯王时期;中兴于齐襄王时期;亡于齐王建,秦灭齐时。大约存在了150年,但对后世产生的深远的影响直至今日。
既然稷下学宫是田齐王朝兴办的,其直接的原因是政治乃是需要。田氏代齐以后,历代君主无不发愤图强,励精图治,图谋称雄诸侯。稷下学士则是为田齐君王们的政治需要,制造舆论、设计蓝图、拟定典章制度。客观上也是适应田齐统治的政治需要。因此,稷下学宫首先是一个智囊团性质的机构。其次,就是炫耀国力,标榜尊贤至士,吸引人才。这就为学术交流、文化传播、百家争鸣创造了优越的政治环境。故稷下学宫又具有社科院的性质。
“不治而议论”,是稷下学士的主要活动特点之一,这一特点体现了学官鲜明的政治性。“不治”,即“不任职”。虽有上大夫的头衔.但不但任实际职务。“议论”,就是议论时政、国事、治乱之策,为田齐统治者提供决策依据,以实现智囊团的功能。而他们的议论时政,是在宽松自由的政治氛围内,对田齐统治者的政治活动提出批评意见和决策参考建议,没有或者少有阿谀奉承、溜须拍马的情况,所提意见及建议都是坦率的直言。
同时,稷下先生及其各派学者利用齐国提供的良好的环境与条件,潜心研讨,互相争鸣,取长补短,丰富和发展了各自学派的学说.促进了中国文化的大融合。这一时期产生了一大批不同学派的著作,有些著作在稷下得以丰富补充。即有黄老学派,也有儒家、法家、阴阳家等等。《汉书·艺文志》就记述了部分稷下先生的著作目录。而稷下先生及各派著名学者荟萃稷下,往往是率领弟子门徒一并来的。稷下先生与各派著名学者在学宫传道、授业、解惑,培养出了众多的人才。比如荀子,15岁就到此学习,后来成为了稷下的学术大师。而孟子两次入齐讲学,时间长达三十年,被授予上卿。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记载,齐宣王时稷下学宫有“数百千人”,其户下不乏有成就者。对一些有成就的人才,往往被齐录用为各级官吏,直接参与齐国的政治活动,《战国策·齐策》对此有所记载。
刘向《别录》记载说;‘齐有稷门,城门也。谈说之士期会于稷下也。”这所说的就是指各派学者的定期学术例会。在例会上,各学派推荐出他们学派的代表,阐发学术观点和政治主张.批驳与他们观点不一致的学派。这实际就是为各学派提供学术交流与争鸣的机会,以便更好地丰富、发展他们的学说,获得政治上的重视。但他们争鸣的议题非常广泛,既有不同学术观点的洁难,又有不同政治主张的阐发,也有对宇宙奥秘的思考。稷下学宫作为战国百家争鸣的主要园地,而这类学术报告例会则是百家争鸣的集中体现。
无论在战国早期魏国的“西河之学”,或是战国中期齐国的谡下学宫,还是战国晚期吕不韦以三千门客编撰《吕氏春秋》,所实行的学术政策都是宽容的。各国对“士”给以十分优厚的待遇,而其中以齐国威王、宣王时期的谡下学宫尤为突出,是当时的学术文化中心,百家争鸣的发源地。田齐政权虽然倡导黄老之学,但对各家各派的学者并不排挤打击.而是兼容并包.都受到礼遇。学者们可以自由讲学、著书立说和随意议论政事。比如儒家大师孟子与齐威王、宣王的政见是不同的.但在谡下学宫都受到重视,爵禄都是相当高的。齐宣王多次向盂子问政,甚至象齐伐燕这样的重大决策.也向孟子征求意见。后来终因为彼此政见不合,孟子离开齐国。但齐宣王还尽量挽留他,“欲中国而授孟子室,养弟子以万钟”,即打算给孟子建造一座房,并资助其办学。
由于春秋战国诸侯对“士”的宽容政策,允许其“合着留不合则去”。“士”就好像自由的鸟那样,可以“择木而梧”,从而促进了各国的人才流动。比如商鞅在魏没有得到重用,听说秦孝公“广令国中求贤者”,于是西入秦,求见秦孝公,终于委以重任。又比如邹衍本是齐国人,在谡下学宫位在上大夫之列,他不满齐滔王的暴政,而到了燕,成为燕昭王之师。在齐襄王时,邹衍又回到谡下学宫,并在齐王建时作为齐国使者出使赵国,而从未受到非议。又如吴起一生中曾在鲁、魏、楚等国为官,每当遭到诬陷,便另投明主。如此等等类似的例子还很多。春秋战国这种待殊历史环境,对诸于百家的形成和“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创建了良好的条件。
在学术自由的环境中,谡下先生们敢于冲破旧传统的思想束缚,敢于探求和创新的精神得到发扬,大大促进了学术的发展。因此,各家各派的著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各种观点纷然并存,各种针锋相对的辩论时有发生,这就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学术繁荣景象。
百家争鸣出现的原因概括起来是以下几点因素:
其一,政治因素。当时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各诸侯国林立纷争。各诸侯国的国君为了在争斗中取得霸主地位,竞相招贤纳士,运用不同思想学说以使自己的国家富足强大起来。这便给百家争鸣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学术氛围。
其二,经济因素。当时经济有了极大发展,这使得有某些人成为有闲阶层,有时间从事自己的学术活动。
其三,科技因素。科学技术取得了较大进步,如天文学、数学、光学、声学、力学、医学等方面在当时均达到较高水平。这些科技成果标志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丰富了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生活。
其四,文化因素。当时"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其结果是打破"学在官府"的局面,使原来有贵族垄断的文化学术向社会下层扩散,下移于民间(这种历史现象被称为"文化下移"),致使"私学勃兴"。
其五,学术自由因素。各学术团体于政治权势是相对于独立的。他们虽从不同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出发,纷纷著书立说,议论时事,阐述哲理,各成一家之言,但是他们并非政治附庸,依附于某个政治权势集团,而是"用我则留,不用我则去"。
此外,各个学派之间、同一学派的不同流派之间,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学习和借鉴。这也是促成百家争鸣的另一重要因素。
[编辑本段]各家的代表人物,作品,主张
1.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作品:《论语》、《孟子》、《荀子》
2.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杨朱。作品:《道德经》、《庄子》
3.墨家,代表人物:墨子。作品:《墨子》
4.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李斯、商鞅。作品:《韩非子》
5.兵家,代表人物:孙武、孙膑。作品:《孙子兵法》、《孙膑兵法》
6.名家,代表人物:邓析、惠施、公孙龙、桓团。作品:《公孙龙子》
7.阴阳家,代表人物:邹衍
8.纵横家,代表人物:鬼谷子、苏秦、张仪。主要言论传于《战国策》、《鬼谷经》
9.杂家,代表人物:吕不韦 作品:《吕氏春秋》
10.农家,农家代表:许行
11.小说家,
儒家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一,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
儒家强调教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在政治上,还主张以礼治国,以德服人,呼吁恢复「周礼」,并认为「周礼」是实现理想政治的理想大道。至战国时,儒家分有八派,重要的有孟子和荀子两派。
道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又称「道德家」。这一学派以春秋末年老子关于「道」的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以「道」说明宇宙万物的本质、本源、构成和变化。认为天道无为,万物自然化生,否认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张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提倡清静无为,守雌守柔,以柔克刚。政治理想是「小国寡民」、「无为而治」。老子以后,道家内部分化为不同派别,著名的有四大派:庄子学派、杨朱学派、宋尹学派和黄老学派。
墨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墨翟。
这一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学说的基础:兼,视人如己;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政治上主张尚贤、尚同和非攻;经济上主张强本节用;思想上提出尊天事鬼。同时,又提出「非命」的主张,强调靠自身的强力从事。
墨家有严密的组织,成员多来自社会下层,相传皆能赴火蹈刀,以自苦励志。其徒属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领袖称「巨(钜)子」。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 》,墨翟死后,分裂为三派。至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数学、光学、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春秋时期,管仲、子产即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商鞅的「法」、慎到的「势」和申不害的「术」,以集法家思想学说之大成。
这一学派,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学说为君主专制的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行动方略,《汉书·艺文志》著录法家著作有二百十七篇,今存近半,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君书》和《韩非子》 。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一辈子也学不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