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竞得
⑴ 如何写土地出让委托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交易合同书
一、 本合同当事人
委 托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 托 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传 真: 电 话:
二、委托事项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
第二条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公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对 宗地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转让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挂牌交易。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
第三条 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2、土地用途:
3、土地位置:
4、土地使用年期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5、土地面积: (m2);
6、计入容积率建设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m2);
其中:厂房、仓库占70%,办公占10%,单身宿舍及食堂占20%。
7、建筑容积率: ;
8、建筑覆盖率: ;
9、房地产证号: ;
10、规划设计要点: ;
11、产权状态:无抵押、无查封;
12、租赁状况:无
13、债务情况:无
14、瑕疵披露:
(1) 该地块并未完全平整,有杂草和树木。土地按现状转让。
(2) 该地块北侧有一些临时建筑,未有合法的报建手续,甲方就临时建筑未与任何人签订书面合同,竞得人竞得土地后,自行负责清场工作,费用自理,竞得人就此也不需要向甲方和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平整场地的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就临时建筑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与竞得人和交易中心无关。
(3)除本合同已披露的有关情况外,不存在以该宗地为标的物设定的其他债务、抵押和租赁等情况;否则,出现其他第三人就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交易中心和竞得人无关。
15、经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核,本地块进入市场仍需补交地价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甲方须从成交价中先行支付。
该宗地欠交 年度土地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按缴费时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数额为准),该笔费用由甲方从成交价中先行支付。
16、其他情况:
甲方对本条前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四、委托交易条件
第四条 甲方委托交易条件如下:
(一)转让的保留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整),竞价阶梯为人民币 万元整,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
(二)交易成功后,甲方、竞得人、乙方(鉴证方)三方须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样本附后)和《 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样本附后)。《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样本由甲方拟定并作为挂牌交易条件,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接受该交易条件,在竞得后须无条件签署,不得更改任何条款。
(三)《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竞得人须在《转让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内一次付清,甲方对此无异议:
(四)竞得人需将余款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交乙方委托监管(交易标的物进入市场需补地价的必须委托监管),待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办妥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对此甲方并无异议。
前述委托监管(简称托管),是乙方为保证甲方与竞得人的资金安全而提供的免费服务。具体运作程序如下:竞得人将全部或部分成交价款(即托管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帐号,并在转让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扣除甲方应交纳的土地交易服务费、应交的地价款、应交土地使用费和转让税费后,剩余款项支付给甲方。
五、组织交易
第五条 自本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授权乙方通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对交易标的物的产权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本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视为甲方已实际授权。
前款规定的冻结措施包括:自委托交易之日起,至交易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之日止,甲方不得将交易标的物转让、出租、抵押给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设定第三人权利。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委托,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下列情况下,乙方应立即通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解除对交易标的物的临时冻结措施:
(一)交易成功后,竞得人与甲方共同申请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时;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委托合同的;
(三)经乙方组织交易,但未成交,本委托合同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委托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规定时间将《委托挂牌交易公告》、《转让合同》(样本)及《成交确认书》(样本)在乙方市场内大屏幕及互联网、报刊等法定媒体上发布。随后,乙方应依据本委托合同在己方市场内大屏幕及互联网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及《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等交易文件,并负责散发、接受登记、收集反馈信息。
第七条 本次挂牌交易采用书面申请、电脑竞价和电脑撮合的方式,具体规则适用乙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
第八条 甲方对本委托合同、《委托挂牌交易公告》、《转让合同》(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以及乙方依据本委托合同发布的《挂牌交易公告》、《竞买申请书》等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成交价款、费用交割及产权交接
第九条 竞得人需将余款交乙方托管,甲方同意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税费、交易服务费在乙方托管款项中自动扣除,扣除后剩余部分在办妥产权转移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与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利息)一同付给甲方。
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发生因甲方原因交易标的物被依法查封,或经登记机关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有其他甲方违约行为的,经甲方与竞得人协商一致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判或行政机关决定后,乙方先行扣除交易服务费,按照甲方与竞得人的协议或生效司法、仲裁文书、行政决定处理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但乙方无须支付托管款项利息。
第十条 在竞得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付清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备齐有关资料与竞得人共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标的物完成转移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交易标的物及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按照《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成功的,成交额5000万以下(含5000万)部分,按百分之二计收服务费;成交额5000万以上超出部分按百分之一计收服务费。
前款所述交易成功,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交易条件经撮合确定竞得人,并由甲方、竞得人、乙方(作为鉴证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情形。但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交易成功,甲方同意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
(一)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已有竞买申请人报价,而且报价已符合成交条件,但因甲方原因需要终止交易的(含有关部门查封或其他限制交易标的物权利的),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基准以终止交易前最高报价计;
(二)撮合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或甲方拒绝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基准以已确定的竞得人的竞得价计。
第十二条 竞得人拒绝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对甲方违约,由甲方没收竞得人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竞得人的其他责任,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即时终止。甲方如需再转让交易标的物的,须重新委托乙方组织挂牌交易,并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转让合同》签订后,甲方与竞得人依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乙方无关。
七、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以及交易标的物的合法性负责。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产权转移登记核准止,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交易标的物不发生本合同第四条以外新的债务、抵押、租赁的事实;
(二)保证交易标的物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益或受任何第三人(含行政、司法机关)的限制。
(三)保证不就交易标的物对第三人作出任何利益上的承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保证在委托交易期间保持交易标的物现状。如有改变或发生变化的,甲方在成交后不得主张对因改变或发生变化而取得的权益;对因改变或发生变化而造成竞得人损失的,由甲方向竞得人赔偿损失;
(五)保证在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前交清交易标的物的土地使用费;
如甲方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甲方除须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外,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十四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作出查封或其他限制交易标的物权利的司法裁定、行政决定外,甲方不得终止交易。即使发生上述情形,如已有竞买申请人报价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如因上述情形出现无竞买人报价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除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外,还应向竞得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与乙方无关: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拒绝与竞得人即时签订《转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交易标的物和相关资料的;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竞得人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三)交易成功后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妥之前,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需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标的物权利造成过户手续不能办理的,或经登记机关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或其他甲方违约行为致使《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六条 乙方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方或竞得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未按《 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交易的;
(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要求向甲方移交成交价款(扣除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
八、其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合同终止:
(一)撮合成功,甲方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二)撮合成功,甲方或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三)经乙方组织交易,在规定期限内交易不成功的;
(四)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交易终止情形出现的。
按照前款规定终止本合同的,不免除各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继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任何一方不负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法 2 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⑵ 申请人竞得土地,由于没在申请书中明确成立新公司和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怎么补救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2)协议竞得扩展阅读: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相关要求规定:
1、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2、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⑶ 如何确定挂牌竞得人
【问题】
某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在挂牌期限截止时,甲公司表示想继续出价竞争,挂牌主持人宣布采取现场竞价的方式,最后,甲公司出价最高,竞得该宗土地。
问:1.《物权法》只规定了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什么是挂牌方式?
2.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人竞价的,主持人的处理方法正确吗?
【分析】
国土资源部2002年5月9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是一部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1号令首次创新规定了挂牌出让的方式,这是土地出让形式的新创造,对土地市场建设已经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与《物权法》相衔接,解决招拍挂中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国土资源部对11号令进行了修改,2007年9月28日,徐绍史部长签署第39号部令,公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挂牌方式首先诞生于广东、江苏和重庆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育、土地市场相对完善的地区。 在以往实践中,挂牌方式既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也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是招标和拍卖方式的重要补充形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公平竞争;二是对市场发育程度要求不高,操作简便,便于开展,特别适用于中西部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的地区;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挂牌方式在目前条件下,优于招标、拍卖,可以取代协议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物权法》全面肯定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对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可以看出,《物权法》对公开竞价方式的表述是“招标、拍卖等”,一个“等”字,既肯定了土地管理改革的成果,又为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方式变革留下了广阔空间。
39号令第十九条对挂牌出让方式如何确定竞得人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竞得人有三个标准:一是价高者得。 这是一个基本标准。实现土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也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二是先出价者得。 任何一种竞争方式,都要有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出价相同者,理应以先出价者得。三是高于底价者得。竞买人出价如果低于底价,按照挂牌规则,应确定为挂牌不成交,也就不存在竞得人了。
为了保证土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挂牌方式的竞争性,39号令第十九条还对竞买人较多的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笔者认为,此款包涵两层含义:一是挂牌期限截止时,二是仍有两个以上竞买人出价。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出让人方可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因此,本案中挂牌主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⑷ 通过公开交易或者竞标的竞得人不按时签订合同违法吗
这要负法律责任的。
⑸ 你好!想请教一下,竞得土地后没有按期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其法律后果是什么严不严重
土家征收与村签订合同要终止要看土性质耕家征收给予土种植物进行补偿耕能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能补偿本建筑违集体建设用补偿建筑物家征收村属于违约仅补偿赔偿
⑹ 最终竞得房价以土地合同约定为准是什么意思
买房过程中最棘手的事情之一就是和开发商签合同。大家都知道,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常了解,都曾精心研究过,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高手”,而购房者对此却比较生疏,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开发商布下的文字陷阱里。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经过严谨缜密的思维和谈判,尽可能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公平的购房合同。在此将罗列出其中的全部条款逐一解读,希望能够详细阅读、体会,相信会对购房消费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解释作用。 一、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1)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签约,而应该首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如果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及专业术语不理解或者概念比较模糊,在自己全部理解之后才开始签约。 (2)认准签约主体——同当事人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开篇中的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需仔细验证房地产开发商的基本资料,确认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在我市的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都会委托中国公司代销自己的楼盘。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其委托的销售公司,都应认准签约主体(《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在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也都应由签约主体出具。这样才能避免“一房多售”或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发生。 (3) 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注意土地使用年限,我国法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40年,如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较早,而购买人签订合同较晚,则对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有一定影响。 2、注意开发商的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合同中哪怕就差一证,购买人最好不要签约,因为开发商如未办理此一证,则开发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可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证。 (4)合同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如开发商未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实现顺利销售,在合同中填列虚假或过期的《预售许可证》号,则构成欺诈。 (5)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 购买人首先应明确约定所购房的具体楼号、楼层及房号,以避免开发商一房多卖。其次在明确约定楼盘的层高和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明确约定房型(几室几厅)。 (6)、合同第四条——买受人商品房所在项目基本情况 要明确约定合同中的各项目,如绿化率、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建筑面积等。并约定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明确约定车库、停车场的所有权、使用权 (7)、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款及计价方式,对房价款外的费用,不要作约定。 (8)、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此条是购房人最重要的合同业务,购买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对付款方式进行慎重抉择;付款时应妥善保存好相关的发票、收据,此为购房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是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一般都由开发商办理。因此购买人要及时取得相关的合同、贷款发票,以证明购买人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此条还应特别注意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出卖人解除权的约定,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违约金尽量低些。 (9) 、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条是约定我们自己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越低越好,尽量不要超过每日万分之三。 (10)合同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面积差异较大,买受人享有解除权要求退房时,利息的约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通常开发商约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应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范围,实践中有些总建筑面积在约定范围内,但公摊面积过多,导致套内建筑面积大大缩水,直接侵害了购房人的利益。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关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予以详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此部分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卖方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者。 此外,购房者还须重视的就是我们所购买的房子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这就有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之分(套内建筑面积是独立产权,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是共有产权)。如果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因为核对公用建筑分摊面积非常困难,不良开发商就有可能通过虚增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来获得高额利润,也由此损害购房者的权益。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公用建筑面积的平方米数或计算比例。当然,这一条款成立的前提是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11)、合同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首先应明确约定交房期限;其次应明确约定交房条件,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文件就是由武汉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然后在明确约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的具体时间;最后对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 同时还需注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的运行日期都是空白,这也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今的很多开发商都在这方面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填写“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看上去这句话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就会发现其中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就能开通。因此,在这些条款中,需要明确注明具体的开通时间。虽然煤气的开通受入住率的限制,暖气的开通也受季节限制,但合同中都应对此有尽量明确的约定。 (12)、合同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了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是空白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填写完毕,购房者就需要仔细对比,以达到双方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都平等。 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定逾期交房时间越短越好,最好不要超过1个月,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越高越好,目前武汉的开发商普遍是约定万分之二;此外在购买人的解除权约定中,开发商逾期的时间不超过30日,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尽量高些。 (13)、合同第十一条——交接 现在很多开发商都是以中国通知的方式交房,应约定开发商向我们提交房屋入住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测面积、钥匙收条。而这些都需要在《补充协议》中写明,以免事后出现纠纷。 (14)、合同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对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没有太大影响。事实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更都是有原因的,这种变更往往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但同时却又有可能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此条款时更应审慎对待。 (15)、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办理房地产权属 此条是开发办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格式化条款,可以说已是尽最到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了,既然是格式化条款,也就只能一带而过。 (16)、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如今,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打出了粗装修和精装修的牌子,但并没有写明怎样算粗装修,怎样算精装修,这时,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建议在合同附件四中加以具体明细。 (17)、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购买人解除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尽量高些,最好在10%左右。(开发商常约定1%)同时,购房者还应知道,根据武汉市房产局武房市〔2004〕7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
⑺ 我公司和另一个公司准备共同拿下一个项目,我们应该如何签定合同
签一个项目合作协议就行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时间;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利润分配方式及结算;违约及处理;补充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