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合同
『壹』 行政合同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回的,与相答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4.国家科研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国家订购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计划生育合同
『贰』 政府合同是什么
第一是在内容上,政府用规定标准条款体现公法要求;第二是在名称上使用政府合同(government contract)的叫法。这样一来,公共利益在合同中就会得到更多的保护。
『叁』 政府和个人如何签定合同
我个人认为:
第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法律文件,一个是《民法总则》,另一个是《合同法》。
第二、在民法理论上,认为“人”的含义有多种,其中主要的包括两类,一类叫“自然人”,每个活着的公民都是自然人,比如您和我;另一类叫“法人”,“法人”是虚拟的称呼,主要指各类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这个法定代表人是个自然人,是个能吃饭能睡觉的活生生的人,一般由单位的一把手担任。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机关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法学上有这样一句话,非常著名,您应该听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的意思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无论其有何种权力(或权利)、多少财富、何等地位等。因而,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和个人之间签订合同,同政府机构之间签订合同没有区别,同不同的人之间签订合同没有区别。
第四.签订合同,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共有的一个理念就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至于签订合同的程序和效力问题,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五、以上是理论方面的论述。实际操作是这样的:政府方面会派出一个相关负责人为代表,与个人谈判,对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合同条款如何约定等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如果确定了合同内容,政府方面的代表会将合同内容向政府方面的主要领导请示;政府方面主要领导(一般是一把手的领导)同意后,双方就可以签订合同了;个人要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个人名章、或者按手印,政府方面要加盖公章,并由政府主要领导或政府方面的代表签名、盖个人名章、或者按手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政府和个人这双方完成了盖章和签字程序,合同就正式生效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肆』 行政合同怎么写
行政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内容格式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内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容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要坚持公开竞争原则,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 该原则不仅是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行政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原则。
『伍』 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区别
您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治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这里所说的实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以合同作为实施行政治理的手段。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如有关综合管理、计划生养、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合平等协议。
第二,合同双方所处地位不同。民事合同双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签订合同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相对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违背合同划定,行政主体有权监视对方,行政主体拥有单方面的制裁权,相对方不按照合同办事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划定采取制裁措施。
第三,合同主体不同。判定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仍是民事合同,是看该合同是在形成、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尺度,由于行政主体也可以同等的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陆』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行政合同的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监督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6)政务合同扩展阅读:
行政合同(Administrative contract)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是行政权力和契约关系的结合。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柒』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赋予的优越地位,通过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权。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行政合同的签订,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的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享有此种权利。5.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合同的内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调整外,总体上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其纠纷的处理途径尚未规范化.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两者的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处于优先要约的地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自愿同行政主体缔结合同就意味着要服从它的管理和监督,履行某些先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即使在具体的合同中未规定行政特权条款,也应视为其已经就上述内容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而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最后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由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上述可见民法中的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契约自由等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合同,但它们体现出来的基本原则仍是行政合同的精髓之所在,是行政合同区别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志。
鉴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质,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途径也应有别于民事合同和其他的行政行为。我们认为首先是自力救济。由于行政合同中包含大量的民法精神,行政合同纠纷的成因也很有可能包括合同的诚实信用、显失公平、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如果基与此类发生的纠纷,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这样既可以使行政机关圆满完成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即执行国家公务,又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方的经济利益。
其次是行政救济。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受行政法所调整,对于行政合同纠纷,故救济途径不可能排除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6条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经营权的”,第六款“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将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合同具体化了。所以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发生的行政合同纠纷。
最后是司法救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处于优越的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就成了弱势群体。所以司法救济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途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为。”行政合同行为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行政合同事项实施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法律地位,产生行政法上法律后果的行为,应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捌』 行政合同的名词解释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内的,容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常见的行政合同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