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怎么写
土地书面形式签订一份协议书,一般包括一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回或者姓名身份信息和住答所;
2、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协议内容;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违约责任;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只要双方同意合同书上的内容并在上面共同签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B. 关于土地纠纷的申请怎么写
需要向有关单位递交土地纠纷处理申请的,该申请应载明:土地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发生土地纠纷时间;纠纷土地的坐落位置、面积、地类;发生土地纠纷原因;诉讼请求;申请人;申请时间等。
C.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一般应该怎么写
(1)原告为自然人时起诉书格式。
D. 土地纠纷上诉状怎么写
你好我的土地官司己接近三年了,当地政府一直不给我出证明,他为村级干部办事,我的律师无法上诉,
E. 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的格式怎么写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xxx,年龄,民族,住址版,工作单权位
申请事项
申请xxx部门对xxx地土地纠纷进行调解
申请事由
申请人xxx因xxxxx土地承包使用权纠纷一事,特申请xxxx部门进行调解。
此致
xxxx部门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望采纳。
F. 如何土地纠纷写调解书
土地抄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协调单位签字:乙方:
XX年XX月XX日
G.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起诉书怎么写
因为你没有说详细是土地纠纷中的哪种纠纷,以及纠纷的细节,写起诉书又涉及律师的劳动。因此,要么你自己网络一个接近你事件的起诉书格式自己写,要么带上一定的代书费,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帮你写。祝你维权顺利。
H.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怎么写
你好,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怎么写,你可以参考下文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第三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41队。
申请人称:xx岭土地紧邻申请人村庄,土地改革时就分给了申请人村民,申请人村一直耕种至今,从来没有与任何单位发生过权属争议。xx土地,由于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无偿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委会)壹仟多亩坝地,从而导致xx大队各生产队无地种花生榨油吃和种菜吃,村民意见很大。为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环市公社号召村民开荒种植。1965年,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小组一样,在村旁的xx开荒约60多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农作物。自开荒种植到现在,申请人村民耕种xx土地已四十多年,从来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任何异议。综上,xx岭、xx土地权属应归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xx岭、xx土地,解放后就是分给被申请人村民钟xx,地上全部都是松树。钟xx死后,由于钟xx同年贱苟没有山,就把这些地给他砍松枝做柴烧。在1984年左右,申请人把xx岭、xx地上的松树逐步砍掉,开荒进行种植。xx子土地,土改时,山脚的地是分给申请人村民的,山头是分给第三人xx村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协商,被申请人用石叫背至xx山头交换了第三人xx村的xx子等山头,并一直管理使用。综上,xx岭、xx、xx子土地权属应属被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第三人:xx子、xx土地,土地改革时,是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生活,第三人队长何xx与被申请人队长何xx口头协商交换土地管理。随后,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时分给何xx、何xx的xx子众坟山头至xx子小族坟山头交换被申请人的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圆墩岭等山头,并没有把xx子山头交换出去。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②),大约在60年代后期,国家号召大量开荒,xx村就在xx土地上砍树开荒耕种,现xx村也还承认这片土地权属是属于第三人的。综上,xx子、xx土地权属应归第三人享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经查:争议土地xx岭位于申请人xx村民小组村舍附近,东于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因为钟xx(花名)是雇农,土改工作组将xx岭土地分给钟xx管理使用。由于种xx从广州四会到xx大队后,吃住都在申请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贱苟)家中,为了表示感谢,遂把分给自己的xx岭土地送给何神保管理。后来,钟xx在被申请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从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请人村庄居住。申请人村民何神保接受xx岭土地后,一直在进行积极耕种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来养曾经向申请人集体批砍过xx岭土地上的松树出售。在发生权属争议之前,xx岭土地一直是申请人村民在开荒种植,部分土地上申请人村民种植了竹木。争议土地xx位于申请人山岭山脚,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面积约5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民委员会)山蕉坝一千多亩坝地,导致xx大队下属村民无地种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见很大。1964年,环市公社无力解决xx大队村民吃油问题,遂号召xx大队各生产队进行开荒种植,以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1965年左右,申请人集体在xx开荒约50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后,申请人遂将xx开荒地分给申请人每家每户进行种植。
从开荒种植到现在四十多年来,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争议土地xx子位于xx土地西北面,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③),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该土地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管理。1974年左右,xx大队各生产队兴办瓦厂,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为方便生产生活,被申请人队长何xx和第三人队长何xx协商对换山头。经协商,第三人用xx子众坟山至xx子小族坟山地交换了被申请人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和圆墩岭等山地,并没有把xx子山地同被申请人进行交换。以上土地因武广快速铁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三方遂发生权属争议。
本府认为:[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争议土地xx岭土地,自钟xx赠送给何神保后,一直都是申请人村民在进行管理种植,在武广快速铁路征用土地之前,并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上述条文规定,xx岭土地权属应该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所有,因此,对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于钟xx在被申请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将xx岭土地赠送给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xx岭土地权属在经过钟xx处分后,就已经演变成归何神保管理使用,继而又演变成第三队集体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对于xx岭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实,故对被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①、②),自申请人集体1965年开荒种植到如今申请人各家各户耕种管理,历时4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争议土地xx土地权属也应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享有。退一步分析,《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即使xx土地在申请人开荒之前分给了其他的农民集体,但也因申请人连续使用超过了二十年,从而也形成了xx土地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的法律事实。综上,申请人对xx土地的权属主张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于xx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仅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xx土地的耕种管理事实,故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xx子土地(争议示意图③tud3),对于该土地在土改时已分给第三人村民的客观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予以认可承认,故本府予以认定。至于1974年左右交换山地的事实,被申请人称已经交换了xx子土地,而第三人称交换的土地并没有包括xx子土地,在双方主张互相矛盾和被申请人提供不了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府对1974年左右是否交换了xx子土地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本府对第三人xx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xx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xx岭土地,东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详见争议示意图),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二、xx土地,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面积约5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三、xx子土地,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详见争议示意图③),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人(xx村民小组41队)集体所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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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土地纠纷怎么写
写明申请人是谁,哪里的。
被申请人是谁,哪里的。
纠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纠纷的范围是多少,有多少亩。
说明历史经过原因。
说明你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如果不会,你也可以私信我,我帮你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