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纠纷
⑴ 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异同点
不同:
1、贸易方式。
①一般贸易:一般贸易交易方式。
②加工贸易: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
2、进口时是否缴税。
①一般贸易:要缴。
②加工贸易:进口时不用交关税和增值税。
3、海关监管。
①一般贸易:相比较更轻松简单。
②加工贸易:相比较更严格复杂。
相同:都是向海关申报时对贸易性质的分类,不同贸易性质对应不同的海关监管方式。
(1)加工贸易纠纷扩展阅读: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
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按照所承接的业务特点不同,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
办理注意事项:
1)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签定加工贸易合同。
2)企业是否已开业投产,资金到位率是否达到要求。
3)企业生产规模如何,是否有能力承接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产量。
4)加工贸易企业履行情况和进(来)料加工合同的进出口价格情况,防止出现“高进低报,高出少报”。
⑵ 中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探析
试论我国加工贸易现状及其发展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1450 更新时间:2007-11-21 17:25:54-
摘要:自1978年珠海出现第一个加工贸易企业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成为出口创汇、推进工业化进程、繁荣国家和地区经济、提升产业结构、推动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加工贸易现状,指出了我国加工贸易在结构、政策中的不足,并就改进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加工贸易;产业结构;监管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以沿海地带为改革试点设立经济特区,承接了发达国家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发展了“两头在外”的轻纺和机电等产业的加工贸易。在此后的二十多年,加工贸易在促进区域经济繁荣、推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涉及到我国绝大部分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加工贸易在进出口总额上已超过一般贸易,且这一趋势还将继续。我国加工贸易形式从传统的“三来一补”发展为多种形式,常见的有: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协作生产(又称转包贸易、OEM)。
一、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加工贸易的区域结构
沿海地区以广东、福建为核心,已形成了资金、人力、技术、管理上的优势,除在传统加工方式上仍占据主要地位外,已开始实施产业结构升级。加工贸易产品的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大大增加,出现了一批技术先进、规模领先的大型项目,并带动了相关的基建、物流、通讯、金融等产业的发展,产业间的配套程度增加,国产化比例不断提高。而内地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原因,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总体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在加工贸易的规模和水平上,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存在不小的差距。2002年在西部地区中加工贸易发展最好的四川省,加工贸易额也仅为广东省的1/96。中西部的加工贸易总体增长缓慢,有的地区还出现负增长。东西部差距进一步加大,一方面西部丰富的资源未能得到开发利用,不利于我国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另一方面也使沿海加工企业竞争加剧,边际利润下降。
(二)我国加工贸易的产品结构
从我国出口产品的构成分析,在中国21大类出口产品中,贸易竞争力系数大于零的共有14类,主要为工业制成品。这说明我国的加工贸易产品仍是以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发挥的是我国劳动力廉价的优势。同时,我国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向资金、技术密集型发展,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量也连年高速上升。
我国的加工贸易集中在工业企业,农业、服务业投资不足,不利于产业全面调整升级。加工方式以劳动密集型加工为主,在整个加工贸易的科研开发、产品设计、制造、销售、运输、售前和售后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价值链中,我国企业处于产业链条低端,大量增值部分为外方获得,致使我国加工产品增值系数低,近年来一直在1.2-1.5之间徘徊。同时,还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将本国淘汰的机械、技术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工业转移到我国,破坏了我国生态环境,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三)贸易伙伴国结构
中国加工贸易进口主要来自周边国家和地区,进口来源地依次为日本、台湾省、东盟和韩国,占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65%。出口主要市场为美、日、欧三市场,出口合计占到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56.2%。我国市场潜力巨大,劳动力资源丰富,土地成本低,加之政府为促进出口,制定了一系列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转移劳动力密集产业的首选。
然而贸易伙伴国过于集中,使我国相关产业和地区经济易受贸易纠纷的影响。美国和欧盟近年来对我国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产品涉及家电、服装、化工产品等,因此引发了诸多贸易磨擦。同时,由于加工贸易的“两头在外”,大量进口的廉价原料给国内相关原料工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如这几年我国的棉花种植业、纺织业、石油工业、钢铁工业都曾受害。
(四)加工贸易企业的构成
外商投资企业近年来已成为加工贸易的经营主体,其出口结构也在不断地调整和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额大幅度增大,出口额达到1050亿美元,占出口比例的69.72%,成为机电产品出口的主体力量。外商投资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也占据主导地位。据2003年4月统计资料,外资独资累计出口金额234.64亿美元,增长速度达到55.37%。另一方面,国企在加工贸易中由于缺乏技术革新机制、激励机制、管理体制落后等原因,在加工贸易中处于劣势,造成我国原有的大工业基础和技术基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也延滞了整个加工贸易的升级和国内配套程度的提高,从而延缓了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的带动作用。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及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的走私也使一些国有企业丧失了原有的国内市场,严重的甚至使国企生存难以为计。
二、我国加工贸易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各部门衔接不紧密,政策不配套。1999年4月,国家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这一制度虽然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海关、外经贸、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不够,在实践中,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
2、税收政策的不完善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对于加工贸易商品,除个别商品外,大多数商品没有许可证配额限制,同时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使不法分子在假借加工贸易之名进口料件后,又假拟加工贸易合同而不出口,甚至转手倒卖。不法企业钻税收政策的空子,能逃则逃,不能逃也可获得缓税利息。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且手续繁杂,涉及部门也多,且周期长,直接导致大量外贸企业周转资金短缺,增加了企业出口成本,影响了企业正常出口业务,打击了企业出口积极性。另外,在我国,税收政策还存在对加工贸易使用国产料件不利的因素。
3、传统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加工贸易的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重要增长源,IT企业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是“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企业,他们要求“生产零库存、采购全球化、订购网络化”,而原来的以纸质合同为审核单元,分前期申报备案、中期货物管理、后期核销三个环节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显然已经不再适应需求。
三、发展我国加工贸易的对策探讨
(一)引导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加大政策对产业导向的力度,引导外资逐步从传统产业转向新兴产业。在国家统一调整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政策的基础上,制订完善的地方性产业优惠、区域优惠政策。在基础建设、保险、融资、税收、手续简化等方面给予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项目以重点支持。
加工企业自身也应当提高自主开发能力,走引进、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路子。高新技术企业尤其要坚持在引进新技术时,始终跟踪本行业世界先进技术水平,鼓励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究开发中心(R&D),提高我国自己的科研水平,创出自有的知名品牌。
(二)中西部要结合自己地方特点,发展对外加工贸易
随着东部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比较优势渐渐不明显,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应逐步过渡到内地,并根据自身需要适当发展并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档次。
中西部还应结合区域优势,形成局部产业优势,如四川的机电、药材加工;云南的生物制品;宁夏的牧业加工等。应利用丰富的农产、矿产、旅游资源发展高附加值的出口商品;发展边境贸易,开拓东欧、中亚、南亚市场;发挥“后发优势”,在国家西部开发的良好政策下,利用多种投资方式,改善中西部的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通信的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
(三)鼓励企业加大国内采购
要从产业和税收方面给予引导,如对加工贸易使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内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料件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免征增值税;国家还应增加退税的财政额度,保证及时退税,或用抵免扣政策,减少在退税滞后时企业的财务损失。
国内提供的原材料应在价格和质量上提高竞争力,运用“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引导加工出口产品更多地使用国内原材料。
(四)既要加大监管力度,又要优化服务
加强海关、质检、港务等管理部门的协调,提高监管效率。在涉及对外贸易的政府部门率先普及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建立高效的“电子政府”,加快“金关、金税”工程建设。一手打击走私、出口骗税、骗汇;一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如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那些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进一步研究加工贸易保税政策大框架下的税收保全机制;加快推广对加工贸易出口大户的电子联网监管模式;通盘考虑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区外加工贸易政策与监管的衔接和互动关系;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办法。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
在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方面,应选择实力强、管理科学、出口产品有信誉的国内生产企业为重点,在政策、金融、审批手续上给予支持。尤其应积极鼓励具有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为国有企业脱困辟出一条新路;并形成以其为先锋的梯队发展模式,成系列、互相配套、成片地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出口,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国内产业的升级。同时,通过与东道国先进企业的合作,还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课题组.迈向市场经济的前沿——加工贸易对我国国民经济总体作用评价[J].国际贸易,2002,(3).
[2]冯雷.从贸易方式走向与国际经济融合——中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探析[J].国际贸易,2002,(3).
[3]蔡宜斌.加工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作用的实证
⑶ 加工贸易的案例
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登记手册或账册有效期内完成保税料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不能出口部分料件应经批准后补税内销或依法作其他方式上理。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将结合同个案例,介绍一下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
第一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
案例一:2005年7月25日,一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一本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塑料粒子108吨。2005年12月,当事人接公司内销订单,由于库存内销原料不能满足订单生产需要,当事人遂于205年12月15日蛭2006年1月17日间,将登记手册项下的144吨库存ABS—FR染色塑料粒子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于2005年12月29日不以上144吨塑料粒子的外销转内销情况向商务部站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但未报请海关核准并征税。截止海关核查期间,以上共计144吨ABS—FR染色塑料粒子已制成成品入库,其中47.069吨已销往国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及国办发(1999)35号文之规定,当事人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事后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责领其补缴税款62万元。
案例二: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料粒子及其他塑料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国内8家企业,折合耗用进口保税料件PC/ABS塑料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擅自转让海参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第二种: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
案例: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铁网、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的价值人民币74.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参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金12万元。
第三种:涉嫌以伪造、虚假单证骗取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办理海参关有关手续的。
案例:某企业于2000年7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进口韩国产面料一批,备案出口羽绒服14万件,实际生产单耗为2.2 米,实际生产羽绒服28万件,出口14万件,另14万件被该公司内销给国内企业。该企业在核销时将单耗瞒报为4.4米,并提供了虚假的工艺单、生产领料记录等,骗取海关核销。后被海关在实地核查中查获。
第四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串换的。
案例一:2005年,某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参关许可,擅自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保税进口的矽钢片、漆包线等外发至其他企业,加工成单体变压器出口。经了解,由于销售形势较好,该企业在自身产能满足不了订单需求的情况下,为了抢占市场,于是在未报经海关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料件外发加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参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被科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展数控电火花切割机订及成型机的进料加工业务及内贸用途业务过程中,在未经主管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臂、导线器、端子盒、数控电源部件、线端处理器、水箱调节件等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相互借用、调换、使保税料件用于内贸成品用途,非保税料件用于登记手册项下出口,后又用同名称、同规格和相同数量的料件予以归还。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涉税人民币367.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100万元。
案例三: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一玩具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国内采购的毛绒布顶替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毛绒布,用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的加工生产,并将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料件用于内销。该案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14.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整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25万元。
第五种: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的。
案例:2004年9月,某公司由于本企业不具备某道工序的生产加工能力,向主管海关申请将一定数量的保税半成品外发至另一企业加工,外发期限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该申请得到海关的核准。但海关在10月15日的实地核查中发现,该企业虽然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运回本企业,但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不良品并未按照规定运回本企业。企业这一行为违反了海关113号令相关规定,发球块规行为。经海关进一步调查,该案小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3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3万元。于是,海关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第六种: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如实报告加工贸易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案例:2006年11月13日,海关在某公司一工艺品登记手册核销过程中经下厂核查发现该公司申报单耗与实际测定单耗不符,致使价值人民币32.55万元的保税货物核销错误,针对此单耗申报与实际不一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缉私分局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并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第七种:其他涉嫌违规、走私的情形,如遗失登记手册等。
案例一:某一加工贸易企业因不熟悉海关业务法规,将由保税进口料件橡木板制成的340件共计67万美元的家俱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虽然成品已经出口境外,但其行为影响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秩序,海关对当事人以上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2005年11月21日,某企业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余料结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保税料件一批,其中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进口料件申报重量均为0.001千克,申报货物净重与实际净重相关数百万倍,严重影响了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经查,以上申不实情事,系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提供单据错误,误将料件单重以总重申报所致。另外,报关公司对该企业提供的存在明显差错的单据未能进行合理审查。2006年5月29日,海关依法对该企业和该报关公司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和5000元。
案例三:2005年3月28日,一公司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从某保税仓库申报进口了2票价值11.07万美元的PC/ABS塑料合金。经海关查实,上述货物实际为该公司出口给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保税成品,因质量不合要求而被退货。对此批退货,应经“进料加工成品退货”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复进口,该公司却因故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进行了申报,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⑷ 出口转内销什么意思
一、出口转内销的意思
”出口转内销“指原来已经出口到外国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经由各种渠道返回本土销售。
广义上的出口转内销是一种经营手法的转变,指的是经济危机背景下,原来外贸出口型企业受到国际市场消费的压缩,产品销售压力加大,企业为求生存,把销售途径从国外市场改为国内市场,通过转内销的方式来获得商品出售的新渠道,进而求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 、中国的出口转内销的形成原因包括:
1、国产商品由于贸易壁垒等贸易障碍原因,不能顺利到达目的地,需要返回国内;
2、国产商品由于国家政策的变更不能顺利到达目的地,需要返回国内;
3、国产商品由于本国与外国的友好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到达目的地,需要退回国内;
4、由于产品质量或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如船期延误)需要退回国内,或退回国内是更合适的选择。
(4)加工贸易纠纷扩展阅读: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 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
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⑸ 近几年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例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中埃贸易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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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9.03.16 来源:驻埃及经商参处子站
近年来,驻埃及使馆商务处积极贯彻落实部党组指示,全力促进中埃经贸关系的发展,促进我对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双边经贸额连续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8年达到62.4亿美元。与此同时,两国企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贸易纠纷数量也有所上升。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多,风险加大。现将我处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参考,请企业对埃出口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保交易安全,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驻埃使馆商务处将继续积极推动我企业对埃出口,并努力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贸易纠纷。
案例一:与新客户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2008年底,国内A公司通过网站结识埃及X公司,并约定向该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为见提单附件付货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随后将货装船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货物发出后,X公司以各种理由强调经济困难,要求减价,并更改付款方式为风险度很高的银行汇票。X公司的行为导致我出口方进退两难。如同意对方做法,则一方面利润大幅缩减甚至无利可图,并且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货款,如不同意对方做法,由于货物已在埃港口,则须支付巨额的码头及相关费用。
案例二:不能确保收汇安全
2008年初,国内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属制品。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5%预付款,余款于货物出港前支付。提单正本签发给买方。2008年2月收到预付款后,B公司即组织货源运至港口,但经Y公司多次解释付款困难,并保证尽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况下同意货物装船运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发觉货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绝与B公司联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无单放货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国C公司定购一批钢材,提单正本签发给卖方。合同约定买方支付30%预付款,余款见到提单COPY付清。货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货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难以追索。
1.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一些专家学者撰文立著,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定理,引经据典的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却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理论。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责问美国和欧盟:“200年前欧洲人就开始向全世界推销他们的自由贸易政策,今天,当中国工人生产的价廉物美的纺织品运往他们的市场时,为什么这些自由贸易的鼻祖们摇头说‘NO’呢?”在这里,我们不能忘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资本竞争。国际贸易的实践和马克思的理论揭示告诉我们,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在本质上是为资本服务的,认“利”不认“理”,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自由贸易理论是为资本谋取最大利益服务的,有利可图就讲“自由”,无利可图就不给你“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美国和欧盟在对外贸易的不合理设限时,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从最坏处考虑,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处境中扩展对外贸易,要有相应的策略。
2.在应对中美和中欧纺织品贸易中,各级政府必须负担起引导、调控、保护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职责。其实,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只是西方经济学的一种假设。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诸实践的不科学理论观点所误导。我国还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生产力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和发展不足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强化经济调节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该管的也不去管。 3.继续完善有关立法,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应对国内外经济事务提供有效服务。随着开放的扩大和加深,企业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联系和来往更加密切,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需求也愈来愈多。仅就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就不仅仅是要求有法律服务,帮助打官司。实际上需要一系列社会服务,才有条件应对各种名目的贸易纠纷。
4.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层次,实现结构升级,错位发展。目前,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层次比较低,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国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资完成的。服务贸易发展出口严重滞后。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0%,明显低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观的市场容量也要求必需转变转变增长方式。在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比较优势动态变化的规律,一方面稳定或延续中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保持出口贸易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积累中高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扩大产品出口,达到改善贸易结构,提高贸易质量的目的。
5.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创造更多实例。由于中国经济地位上升,周边贸易伙伴对中国市场兴趣越来越大,只要我们运作得当,通过推进区域一体化逐渐消除不利条款的影响是有很大回旋余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规则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要善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⑹ 你怎样看待这种观点的冲突请你以“教育与东莞的发展”为主题,阐述古代与未来东莞人人杰地灵必备的因素
历史趋势与东莞经济的发展 2007年1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纲要》给东莞带来了战略机遇,东莞在珠三角群落中作何定位?产业方面应有哪些发展思路?未来发展应有那些目标?在此不妨作一解读。一、发展加工贸易仍是重要选择发展加工贸易仍是东莞现阶段比较重要的选择,建议从两个方向发展加工贸易:一是提高加工贸易本身的层级,成为世界品牌产品的制造基地;二是充分发挥东莞和内地人才的模仿力、创造力、资金支持,培育和发展自有品牌和自有技术的产业和产品。 考虑到低端外植型产业容易迁移的特性,建议东莞实施“优势产业本地化工程”,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创造条件留住外源性、支柱性优势产业和龙头外资企业,吸引它们将研发和营销的部分功能逐步移植到本地。此外,实施“种子企业育苗工程”,培育本地具有一定基础并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它们才是东莞经济未来的真正希望。政府应及时发现这些种子企业,从融资、技术创新、上市、信息和政策服务等方面大力扶持,重点培育。 东莞的外向型经济最先遭遇到金融危机,但并不能说明东莞下一轮继续发展外向型经济是错误的。东莞一定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创新在珠三角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中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路子,不仅是当前做好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的问题,更要创新更多与外商合作的方式。二、利用地缘优势错位发展《纲要》给出一个信号,即东莞并不是珠三角区域产业的中心或核心,而是夹在港深穗经济走廊上东岸区的一个节点。从这个意义上讲,东莞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展空间不会因此扩大,反而可能会受到更大的约束。此外,《纲要》中有更多产业和项目不具有明确的地区指向性,这是进行产业选择和发展的新机遇,关键在于能否挖掘新优势,在港深穗经济走廊中把“新产业(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错位发展做大做强。 东莞实现产业错位发展,应利用独特的地缘优势,主动承接广深港澳的产业辐射,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创意产业。东莞应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中心的现代服务业,以制造业为服务对象,提升制造业的附加值,降低制造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三、积极融入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珠三角将形成“都会区”的概念,区域内各城市将一体化,工作和生活分别在两个城市将成为普遍现象。东莞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需要考虑未来这一格局的形成并提早进行规划。东莞要积极有效地融入珠三角区域一体化,而东莞周边城市的发展已成为东莞未来发展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东莞应考虑如何与周边城市错位发展,通过准确的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产业定位,聚集周边城市的资源,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东莞第一应考虑在珠江口东岸香港—深圳—广州一线中的定位,既充分利用上述城市的产业链资源以及机场、港口、交通等硬件资源,同时成为该链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节点;第二应考虑在珠江天然屏障打通之后,如何面对珠江西岸和澳门的发展机遇和竞争挑战;第三应考虑如何向环珠三角地区进行辐射,扩大东莞的经济腹地和影响力;第四应考虑如何进一步融入泛珠三角和东盟地区。此外还应考虑如何顺应两岸关系的缓和,进一步加强与台湾的合作。
⑺ 西班牙博比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联泰光电元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联泰光电元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鄱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建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班牙博比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班牙萨拉戈萨市穆埃尔镇皮塔尔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阿马尔多?马尔克斯,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燚,江苏法驭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泰光电元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班牙博比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比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三初字第0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建清、委托代理人张建林,被上诉人博比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泰公司一审诉称:联泰公司与博比特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并在苏州市相城区外经贸加工贸易系统备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2006年9月19日起,联泰公司按博比特公司订单供货,到2007年10月31日止,共向博比特公司供货189票,共计货款2124578.54美元,博比特公司到目前共计支付货款1933045.18美元,尚拖欠191533.36美元。因拖欠货款造成外汇无法核销,税务部门要求联泰公司补交增值税款。由于博比特公司无故拒付货款,造成联泰公司汇率、利息及补交增值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博比特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91533.36美元;2、博比特公司因欠款造成汇率损失人民币116854.5元;3、博比特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92617.11元;4、博比特公司支付因欠款导致补交增值税计人民币207865.1元。
博比特公司一审提出异议称:联泰公司在2006年5月8日与菲利普动力方案国际(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菲利普公司)签订合作生产协议及附件。2006年8月29日,菲利普公司与博比特公司签署商业转让协议,将该系列协议全部转让给博比特公司,联泰公司于2006年8月23日签署确认函同意该转让。菲利普公司在该系列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博比特公司享有和承担,博比特公司与联泰公司间所有合作是基于该系列协议而产生。根据合作生产协议第20条:“所有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或因其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产生或相关的所有争议,争论或主张,如果不能经友好协商解决,应当由三名仲裁员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做出最终仲裁解决。仲裁地为新加坡,在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或中文。”双方选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排除了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联泰公司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联泰公司于2006年5月8日与菲利普公司签订合作生产协议及附属协议。合作生产协议约定:“联泰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绕线产品的生产,考虑到增加商业发展,菲利普公司授予联泰公司以转包合同,由联泰公司转包生产组装绕线感应元件和执行器”。第2条“产品采购订单”2.1约定:“菲利普公司向联泰公司不时签发采购订单,订单中包含要求数量、交货日期以及产品价格。此采购订单可在周交货计划中用excel表的格式表示,但实践中不当作确认订单”;2.3约定:“双方同意实际取消表是约束菲利普公司的唯一的确认订单,且实际产品采购应该是建立在根据取消周表指示所做的实际交货基础之上的,互相确立价格、条款和条件”。第20条“仲裁”约定:“所有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或因其本协议违反,终止或无效而产生或相关的所有争议,争论或主张,如果不能经友好协商解决,应当由三名仲裁员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做出最终仲裁解决。仲裁地为新加坡,在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或中文。”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2006年6月26日,双方签订售货确认书,编号lt20060626-uhp-1,合同标的398280美元。联泰公司以进料加工合同形式向苏州市相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取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批准证号(2006)相外企进字第00108号。
2006年8月29日,菲利普公司与博比特公司签署商业转让协议,将前述菲利普公司与联泰公司间合作生产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给博比特公司。就此事项,联泰公司于2006年8月23日向菲利普公司出具确认函,承诺:“确认并同意菲利普公司感应商务线转让给博比特公司之事业经充分沟通,并确认我们与菲利普公司的商业条款应转让给博比特公司,此商业条款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要点。1、与菲利普公司签订的协议(合作生产协议、政府采购协议、许可协议、保密协议和质量协议);2、关于寄销,于终止日,在菲利普见证下如实清点存货;……。我们希望贵方转让成功,以及我们和菲利普公司建立的商业关系能顺利转移至博比特公司,并且商业联系和相互支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2006年10月19日,联泰公司与博比特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编号lt20061019-hp-e,合同标的1095150美元,供货期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联泰公司以进料加工合同形式向苏州市相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取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批准证号(2006)相外企进字第00177号。博比特公司拖欠合同款,并造成联泰公司结汇汇率、出口退税等损失,联泰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二章第七条对“仲裁协议”规定为:“(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协议的形式;(2)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的。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在合同中援引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但该合同须是书面的而且这种援引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令》第3条规定“(1)在不违反本法情况下,除《示范法》第八章外,《示范法》在新加坡具有法律效力;(2)……”。
一审法院认为:
联泰公司与菲利普公司签订合作生产协议,协议第20条“仲裁”中约定对因该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应当由三名仲裁员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做出最终仲裁解决,仲裁地为新加坡,在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或中文。该仲裁条款约定了仲裁地,但未约定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在本案中即为新加坡法律。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令》,以上仲裁条款属有效仲裁协议。联泰公司与菲利普公司间就合作生产协议履行所产生的纠纷,依约应提交仲裁解决。菲利普公司与博比特公司间达成商业转让协议,博比特公司受让菲利普公司在与联泰公司合作生产协议中全部权利义务,联泰公司对该合同转让书面明确表示认可,博比特公司与联泰公司间基于履行合作生产协议而产生的价款结算纠纷,应受合作生产协议中解决争议适用仲裁条款约束。故本案应通过双方约定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审理中联泰公司主张与博比特公司间涉案争议价款是产生于双方间进料加工合同,该合同经外经贸审批机构独立审批,系新的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合作生产协议约定仲裁条款。就此一审法院经查,联泰公司与菲利普公司之间履行合作生产协议,协议约定了合作模式及内容,并约定采购方发出订单确定产品规格、订货数目和种类、运输方式、运输和开票地址、送货日期等信息。协议实际履行中,双方就具体的“联泰公司转包生产组装绕线感应元件和执行器”业务均是签订售货确认书,联泰公司以进料加工合同名义向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办理相关货品进出口及结汇、退税等事宜。双方间所签订的售货确认书为履行合作生产协议中的订单确定环节,属合作生产协议的履行内容。在合作生产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后,联泰公司主张以申办新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作为新合同关系的依据,其观点不能采信。联泰公司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属行政管理审批,系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对联泰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合作厂商、货品种类、数量及合同价格的审批确定,并不改变联泰公司与博比特公司间在合作生产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仲裁条款内容的约定。且联泰公司在本案诉讼主张的价款结算本身就既包括了联泰公司与博比特公司间履行包括(2006)相外企进字第00177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的进料加工业务价款,也包括了此前联泰公司与菲利普公司间履行相关进料加工业务的价款。因此,现联泰公司主张涉案争议价款是履行(2006)相外企进字第00177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的独立合同,而非履行合作生产协议产生,其观点不能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联泰公司的起诉。
联泰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不能适用新加坡法律,适用中国法律审查,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博比特公司庭审口头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
联泰公司二审提交了下列证据:1、制动器(actuator)委托加工协议,证明该协议亦在菲利普公司与博比特公司转让的范围内,双方是按该合同进行交易,而该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律。2、变更合作关系的函,证明博比特公司要求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善后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江苏省苏州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2002年10月前菲利普公司与联泰公司已开始进料加工业务,直至最后一票货物也未改变过这种进料加工模式。
博比特公司对联泰公司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3认为没有提供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协议在2003年签订,时间早于双方合作生产协议,并且签订主体是飞利浦亚太区电源组件事业单位与联泰公司,而非合作生产协议双方当事人,且并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包含在菲利普公司与博比特公司转让范围之内,故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证据2、3联泰公司未能提交原件,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2、法律分析
本案不应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主要理由是:
首先,联泰公司与博比特公司之间涉案争议价款是产生于双方间的合作生产协议,而非产生于独立的进料加工合同。
联泰公司与菲利普公司签订的合作生产协议是框架协议,在该协议项下必然产生多个批次的履行,而联泰公司与菲利普公司、博比特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均是按照
双方签订售货确认书,联泰公司以进料加工合同名义向对外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办理相关货品进出口及结汇、退税等事宜的方式进行。庭审
中,联泰公司对与菲利普公司之间履行合作生产协议是按照售货确认书履行予以了承认,但又否认与博比特公司同样的往来方式是履行合作生产协议的行为;一方面
承认合作生产协议已履行,另一方面又不能说明是如何履行合作生产协议。其陈述前后矛盾点较多。双方签订售货确认书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履行合作生产协议中订单
确认环节,双方业务往来方式与合作生产协议约定的方式并不矛盾,结合联泰公司与菲利普公司之间履行合作生产协议亦采取同样的方式,可以确认与博比特公司之
间涉案争议价款是产生于双方间的合作生产协议。
其次,双方合作生产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联泰公司与菲利普
公司签订的合作生产协议中,第20条“仲裁”约定:“对因该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应当由三名仲裁员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
示范法》做出最终仲裁解决,仲裁地为新加坡,在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或中文。”该仲裁条款约定了仲裁地,但未约定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应适用仲裁地法律,故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
用新加坡法律。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令》第3条规定,除《示范法》第八章外,《示范法》在新加坡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示范法》第二章第七条对仲裁协议的
规定,双方虽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但该条款仍为有效条款。
再次,本案涉案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如前所述,联泰公司与菲利普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故因履行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依约应提交仲裁解决。菲利普公司与博比特公司间达成了商业转
让协议,博比特公司受让菲利普公司在与联泰公司合作生产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联泰公司对该合同转让书面明确表示认可,故博比特公司与联泰公司间履行合作
生产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同样受仲裁条款约束,本案纠纷系博比特公司与联泰公司间履行合作生产协议所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所涉纠纷应提交仲裁解决,不应由人民法
院受理。
综上,联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3、判决结果
李燚律师观点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律师建议
管辖问题、法律适用等至关重要,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以及诉讼过程中务必重视。
⑻ 毕业论文:我国加工贸易现状与发展问题研究
中国贸易前景、结构及汇率机制
内容提要:尽快使中国有发展中的贸易大国提升到发展中贸易强国,这是中国入世以后,21世纪前十年经济发展新战略的核心。在本世纪前五年里,中国进出口一路高歌猛进,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针对我国产品的贸易壁垒不断加强。
我国能否顺利实现贸易强国的战略? 本文将从当前贸易现状出发,对中国贸易结构演变趋势和汇率机制调整趋势进行分析,得出中国在未来五至十年里头,将成为世界发展中的贸易强国的结论。
关键词:贸易结构 动态比较优势 高新技术产品 汇率机制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6207.9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由第32位上升到第五位。对外贸易平均每年增长率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预计2003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超过8000亿美元,将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第四大贸易国,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是我国还不是贸易强国。那么下一阶段就是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征程。尽快使中国有发展中的贸易大国提升到发展中贸易强国,这是中国入世以后,21世纪前十年经济发展新战略的核心。那么,在未来的五至十年里,中国能否完成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呢?
二、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
(一)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
近20多年来中国出口以比GDP增长率平均高出一倍的速度发展,中国出口商品占世界市场的份额已经从1978年的0.75%上升2002年的5.1%,中国在世界出口大国中的排名相应地从1978年的第32位上升2002年的第5位;出口占中国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20.3%上升到2002年的26.6%。出口商品结构也有了显著改善: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的比例已经从1990年的25.2∶74.8变为2002年的9∶91,其中,高技术产品出口比例从20.18%上升到34%。这表明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地贸易大国。
(二)走向贸易强国的差距
我国已发展成为一个对外经贸大国,但是还算不上一个对外经贸强国。在新的世纪里,我国的目标应当是从一个对外经贸大国发展成为对外经贸强国。但与世界贸易强国相比,现时还有许多差距。主要表现在中国出口产品和服务贸易竞争优势不大,加工贸易占半壁江山,造成贸易条件不利,中国必须提高外贸竞争力,而加快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改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则是重要一环。
我国出口高速增长的主力军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对我国出口的大幅度攀升和结构的改善已经起着主导作用,外资企业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997年的41%上升到2002年的52.2%,同期,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由70%上升到85%。外资企业对我国出口增量的贡献度已经由“九五”期间的47%上升到2001年的81.7%,加工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已经从1994年的47%上升到了2002年55.3%,加工贸易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所占的比例更高达88.6%,2003年上半年中国高新技术出口总额中加工贸易出口占到了89.5%。这与世界贸易强国一般贸易出口比重大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情况大相径庭,表明我国本土企业的出口能力及其增长潜力还远没有得到发挥。
我国贸易结构不发达,国际竞争力需要大力提高。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贸易结构将发生有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为主向以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和服务产品为主、进口劳动密集型为主的转变。而一国欲从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应使本国具有高附加值的产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出口商品中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产品所占比重偏低在结构上,我国出口商品中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的比重偏低。目前,在我国的出口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较高,而资本密集型产品(如机械及运输设备)的比重比较低;在进口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低,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比重较高。这说明我国的贸易结构还处于不发达阶段。另外,从产业的贸易依存度来看,我国贸易结构也处于不发达阶段。一般来说,贸易结构越发达,资本密集型产品越具有国际竞争力。目前,由于加工贸易已占我国对外贸易的较大比重,总量层次上的贸易结构难以反映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一般贸易进口结构和一般贸易结构出口结构能更好地反映贸易结构的发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的高低。
(三)走向强国的主要制约因素。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保护手法更加隐蔽,主要出口市场针对我国产品的贸易壁垒不断加强,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不断,上述因素均加大了我国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将进一步限制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技术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频繁限制中国产品出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武器。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减少国际市场份额、市区贸易机会、退出贸易市场、损害企业信誉等不利影响,对我国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中国自1996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几乎涉及所有出口产品类别。2001年,中国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数占当年全球案件的15%,2002年则上升至17%,被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为36起,列全球首位。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前三季度,包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对中国产品提出的反倾销保障措施立案超过了42宗,涉及金额超过10.7亿美元,贸易专家还预测,依此形势下去,我国贸易纠纷将随之达到高峰。
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而我国低附加值产品独特性低,抗危机能力差,出口商品竞争力不强,关键时刻难以起到稳定出口的作用。我国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是建立在低劳动力成本基础上的,这些产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成本低,市场容易进入。从而也很容易引起投资过剩,投资过剩又导致生产能力过剩,生产能力过剩最后导致供给过剩,供给过剩就必然会出现恶性竞争。无序竞争最终的结果就是遭遇反倾销起诉或保障措施。
(四)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需要长期的贸易动力转换。
实现贸易持续增长的关键是贸易动力的转换。贸易动力的转换来自产业结构的转换,这种结构转换是由产业结构、国内需求结构与贸易结构良性互动而形成的。中国目前的贸易增长动力是建立在劳动力基础上的比较优势,贸易结构的主导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条件随贸易数量增长而恶化,它是由于贸易增长动力没有随贸易增长阶段变化相应转换造成的,这说明低价劳动力优势的潜力已不足,也进一步说明比较优势面临着向高级化转换的需要。如何将现有的比较优势转变为长远的竞争优势,则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最根本最严重的问题。
要实现我从一个贸易大国走向一个贸易强国的目标,增加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获得的动态利益。关键所在是强化中国现有外贸出口比较优势的同时,培育具有潜在竞争优势的高科技产业,并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开放竞争中实现中国贸易结构的第二次转换。
三、中国贸易结构变化趋势分析一、影响我国贸易结构转换的环境因素(一)世界经济结构也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为我国分享全球技术进步和全球带来的效率提高提供了机遇。国对外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将受到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由于国内以信息技术产业为先导的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以及高科技领域外商的投资带动,机电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将持续提高,并成为出口增长的增长点。外商投资的重点由过去的一般制造业发展到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近两年来外商投资于集成电路、计算机、信息产品等高技术项目明显增加,不仅提高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也是我国改造、培育和壮大一批支柱、优势产业,从整体上增强了我国的出口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从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来看,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进行结构调整,也就意味着进一步加大现有的比较优势的发挥,我国产业结构可能出现一个“低度化“的调整阶段。我国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将会又一个更大的发展,而技术密集型产业将受到更大的竞争压力。这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但是也可能会重新提升传统商品的比重,从长远来看,并不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如何将现有的比较由是转变为长远的竞争优势,则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最根本最严重的问题。(二)外贸体制改革促进了外贸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中国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开放领域继续扩大,法律法规体系和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增强了外商对华投资信心,外商投资持续增加,投资贸易互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同时,随着中国外贸经营权的加速放开,激活了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出口的活力进一步得到释放,进出口自主增长的能力明显增强。二、贸易结构发展现状(一)总体发展情况。我国外贸出口实现两次跨越:一是上世纪80年代初摆脱了以资源为主的出口结构,进入了一个以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出口为主导的时期,我国外贸出口实现了500亿美元的第一个台阶。95年外贸出口结构出现了一个决定性的变化,机电产品出口首次超过纺织品服装产品成为最大类出口产品。兼具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双重特性的机电产品出口异军突起,使我国2002年外贸出口迈上了3000亿美元的台阶,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首次超过纺织品达到677.07亿美元。我国外贸出口进入到机电产品拉动全国外贸出口,高新技术出口拉动机电产品出口快速增长的新阶段。(二)高新技术出口发展情况。随着世界贸易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成为世界贸易的新生力量,高新技术产业水平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国国际竞争力强弱的标志。中国入世后,以科技兴贸为战略,进一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第二次调整,用高新技术占领国际市场,从而带动中国21世纪的经济腾飞。随着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进口额的持续高速增长,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结构已经得到较大改善。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商品和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重双双首次突破1/5,分别达到20.8%和22.8%。10年前1992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工业制成品中的比重只有5.9%,10年提高了近17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经成为带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创造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巨大市场需求。近年来,随着科技兴贸计划的实施,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商品进出口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全球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增长乏力、高技术产业发展普遍不景气的环境下,我国高新技术出口依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成为全球关注的亮点。在连续10多年高速增长、且出口基数接近500亿美元的情况下继续增长了近5成,显示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已进入鼎盛的发展时期。“十五”计划实施的头两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累计突破已1000亿美元,达到1143.17亿美元,超过了整个“九五”期间的1109.60亿美元,是“八五”期间的4倍。与1992年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10年翻了4番,年均递增32.7%,是同期GDP增长率的3倍多。2003年,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一直是拉动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的主要商品。前三季度,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1564.4亿美元和733.3亿美元,增长41.4%和58.2%,增量分别占全国总出口增量的61.0%和35.9%。表-1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外贸易额占商品和工业制成品出口对外贸易额的比重(1992~2002)单位:%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占商品 4.7 5.1 5.2 6.8 8.4 8.9 11.0 12.7 14.9 17.5 20.8
占工业制成品 5.9 6.2 6.3 7.9 9.8 10.3 12.4 14.1 16.6 19.4 22.8
三、贸易结构预测分析根据我国贸易结构发展的趋势分析,可以预测未来几年里,中国将从一个贸易大国发展成为发展中贸易强国。到2010年,我国商品进出口结构和效益进一步改善,出口商品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显著提高;服务贸易实现较快增长,重点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有明显增强;利用外资领域进一步扩大,项目技术水平和规模有新的提高,结构和区域分布趋于合理;对外投资稳步扩展,境外资源开发利用和加工贸易形成一定规模;经常项目收支实现大体平衡,国家外汇储备和主要外债指标保持在合理水平上。主要产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企业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将实现较快的技术进步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将获得更加坚实的基础,国家的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同时,我国开放型经济格局将基本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规则要求的外经贸管理体制逐步走向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将更好地发挥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电子信息产品作为高新技术的一部分成为拉动我国外贸增长的主要动力。在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方面:在我国优势领域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出口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企业,使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每年高于20%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可望达到1200亿美元,在全国出口总额中达到30%,初步完成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由以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为主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转变。四、人民币汇率机制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和形成机制是影响中国对外贸易前景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日元升值的历史教训从实践说明了一个问题,汇率将是影响中国贸易发展的长期因素。人民币升值会对中国的优势产业产生严重的损害。从国际分工格局来看,相对于发达国家以研究和服务业为主,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以制造业为主的,这种贸易结构极易受到汇率水平变动的影响。相对于发达国家以资本技术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以劳动力成本为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低,如果人民币升值,出口商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相应提高。在国际市场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利润的下降严重影响出口的增加。1、汇率机制对贸易的影响。汇率政策是实现一国经济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同时达到的重要工具,汇率已成为调节国际经济竞争关系最直接、有效地的手段。一国完全可以利用汇率波动影响的分析结论,主动地选择汇率水平的偏差(即低估或高估本币)来调整国际货币关系,创造一个有利经济发展环境。我国应该更多地将汇率作为调节进出口的工具。一般来说,本币的低估所反映的外币实际购买力的增加,一方面导致外国产品价格相对昂贵,有损外国贸易,外国经常帐户收支状况恶化,但另一方面,它也有益于外国对外的金融和直接投资,外国投资收益增加。本币低估将使外国的贸易条件(贸易条件=单位出口产品价格变动率/单位进口产品价格变动率)得到改善,这意味着外国出口一单位商品可换取更多的进口商品,外国的资源利用更加优化。长期来看,这将促进外国的经济增长。本币的低估使得外币的实际购买力相对增加,这将鼓励外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随着对外直接投资的进行,以资本、技术为代表的外国生产力将转移到本国,外国将遭遇一定程度的“产业空洞”,其结果是外国的就业下降、GDP下降。但同时,外国对外投资增加、投资净收益增加,从而GNP增加。此外,大量外资企业随着外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开展而在本国建立,它们的产品返销将进一步恶化外国的贸易状况。而资本货币高估一点好。而对于每个国家来说,其货币汇率水平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货币在对外经济关系中主要起的是贸易作用还是投资作用。美国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吸引着世界的资本,投资在其对外经济关系中作用显著,美元更是“资本货币”,因此美国就支持“强势美元政策”。而日本缺乏发达的金融市场,资本输出能力不强,贸易在其对外经济关系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日元更倾向是贸易货币,因此日本就极力抵制日元升值。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国对外经济联系将从更多的采用贸易方式向更多的采用投资方式转化,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发展到资本、技术等核心生产要素的转移,这就需要其币值水平从较低转向较高。2、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的必然性。人民币汇率长期保持稳定,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都是缺乏基础和不现实的,应该改变外汇管理政策的主导思想,使汇率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发挥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而实际浮动汇率地基础是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管理的开放。从中长期来看,人民币盯住美元是不可取地,他只会使人民币成为美元高度可信赖的替代品,不利于人民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在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如果我国继续维持这种制度安排,不仅面临着运行成本和风险递增的约束,而且还将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不断降低。毫无疑问,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加快,这些问题和矛盾将日益突出,成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现行汇率制度事实上是人民币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制度,尽管这种制度安排基本上是适应当前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可否认,这种汇率制度安排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如汇率的形成机制缺失、汇率缺乏灵活性或弹性、汇率的调整缺乏准确依据等等。因此,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必须改革,重新选择汇率制度已是大势所趋。3、中国汇率机制的选择。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方向可分为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从长远来看,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增加汇率的弹性和灵活性,扩大汇率的浮动区间;但是,从近期来说,人民币汇率在消除升值压力和预期后,应扩大浮动区间,逐步取消结售汇制度,并将形成机制从盯住美元转向盯住一揽子货币。人民币汇率扩大浮动空间不仅可以克服一次性升值的各种风险和弊端,也可以更好地反映多变的市场状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
银行结售汇的强制性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封闭性是导致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缺失的重要原因,使人民币汇率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汇率。因此,应将目前国内企业的强制结售汇制逐渐过渡到意愿结汇制,使整个外汇供求有效地出清价格,使价格也能灵活地引导和调节供求。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基本实现经常项目的意愿售汇,资本项目的意愿售汇还需要根据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逐步改进。
在市场供求基础上,人民币汇率调控目标可由钉住美元转为钉住一揽子货币。包括美元、日元和欧元三种货币,可根据贸易情况选择适当权数。采取钉住一揽子货币的方式,有助于淡化市场对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关注程度,稳定我国对美元区、欧元区和日元区的贸易条件。当市场供求关系与货币计算出的目标汇率有差异时,甚至方向不一致时,必须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进行调整。
⑼ 总包的外经证重开,分包可以备案在下面吗
一定要。
原因如下:
1、根据法定要求,总承包单位都对施工安全、质量内等负有主要责任的,容所以为了对中下层服务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就形成了协议以及备案这一种书面文件。
2、总包对应的便是分包了,意义有着买卖方、委托与被委托、甲方和乙方等类似的合法关系,只是通过书面形式、并备案到当地建设部门,才能使得项目施工正常开展!这是首要条件。使工程得以进行。
3、日后发生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刑事纠纷的时候,总包或者分包单位将会找不到对应的追诉人、起诉人了,因为公检法是根据或协议、有依有据、依法办事的
备案是指加工贸易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