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侵权类警情
知识产权侵权入罪门槛降至30万,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体现,如果说现在的知识产权降到了300,000的话,那么就有更多的人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因为300,000的收入量就达到了犯罪,如果说你的收入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收入,并且收入达到300,000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被判刑,或者是被拘捕,这样的话,我们的知识产权会保护更多的人,也会让更多的人得到应该有的知识产权的尊重。这样的话便有很多人不敢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其实面对知识产权入门罪门槛降至300,000元,这件事情我觉得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因为如果把门槛降低,可能有些人就不会说明知道我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却不在,乎因为这样的降低门槛之后,所有的人的收入包括所有的人的警惕性,都会有所提高,那么这样的话,我们面对知识产权是有一个更好的认识的,所以现在我们这些人面对知识产权的话,一定要提高自己的一个意识,知识产权是一个人知识的象征,并且我们要尊重一个人的知识,那么我们国家有知识产权侵犯罪,就会有所重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一定不要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❷ 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类型
新闻侵权的主要六类:
一是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北京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报社诉上法庭。经审理,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3500元。
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对新闻媒体来说,舆论监督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通过媒体的报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能对违法行为形成一种制约、威慑的力量,使被监督者从中受到启示,正视自己的错误,进一步完善自身。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它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定为侵权。
某杂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写的文章被诉上法庭,该文章对另外一名社会知名人士使用了诸多贬损性语言。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杂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为构成了对该知名人士的名誉侵权,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剧组拍戏。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四是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
北京一中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被正在陕北采风的摄影家抓拍下来。后该照片刊登在一家杂志的封面上,陕北老汉遂起诉该杂志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法院支持了陕北老汉的诉讼请求,陕北老汉终于维权成功。
五是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其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了侵权。
六是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无中生有地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会导致侵权。
❸ 怎样将侵权的赔偿损失降到最低
1、侵来权损害赔偿一定要源的损失。
2、《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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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上述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并不一定要有损失,但是承担赔偿责任一定要有损失,因为“赔偿”就是“赔偿损失”,所以,侵权损害赔偿一定要有损失,否则也就不存在赔偿。
❹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降至30万,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降至30万,将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据悉,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
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并将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4)降侵权类警情扩展阅读:
相关数据分析:
从技术类知识产权类合同来看,2020年上半年我国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共计56287项,占技术合同总数量的41.3%;实现成交额3612.0亿元,占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46.9%。
其中,在知识产权类合同中,2020年上半年签订技术秘密合同28686项,实现成交额1686.0亿元,占总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总额46.7%,居于首位。
其次签订专利技术合同8155项,实现成交额1054.0亿元,占比为29.2%;签订计算机软件合同16836项,实现成交额623.3亿元,占比为17.3%。
❺ 接报房产争议类纠纷警情,公安机关如何处置
接报房产争议类纠纷警情,公安机关如何处置?本案值得借鉴
2018-02-13上营来源阅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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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伊宁市公安局与被上诉人顾桐阁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17)新40行终46号
裁判日期 : 2017-11-07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判决
文书性质 : 行政
审理程序 : 二审
合 议 庭 : 田金华 李霞 张学珍
原告信息
上诉人:伊宁市公安局
被告信息
被上诉人:顾桐阁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任明晓
新疆中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公安局,住所地伊宁市斯大林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该局法制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桐阁,女,满族,1994年8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任明晓,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宁市公安局因与被上诉人顾桐阁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7)新40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宁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成、张良,被上诉人顾桐阁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明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1年1月19日,顾桐阁的母亲乌某某取得位于伊宁市新华西路新市委、政府片区6号水岸世界5号楼1102室房屋所有权,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顾乌某某向某某等人借款。2016年1月25日,乌某某将其所属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以偿还朱某某等人的部分借款。但截止2016年10月16日该房屋并未实际交付,顾桐阁及其母亲乌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屋内仍存放顾桐阁的个人财产及相关证件。
2016年9月19日0时23分,顾桐阁拨打110向伊宁市公安局报警称有一名其不认识的汉族女性在其居住的上述房屋内闹事。伊宁市公安局出警到达现场并于同日01时36分反馈记录为:到达现场双方均为汉族女性,因房屋抵押贷款欠款一事发生纠纷,告知双方次日去派出所处理。
2016年9月21日21时27分许,顾桐阁再次拨打110向伊宁市公安局报警称有人闯入其居住的上述房屋内闹事。22时04分,因同一事由顾桐阁第三次拨打110向伊宁市公安局报警。伊宁市公安局出警到达现场并于次日即22日22时04分反馈记录为:此警情属于债务纠纷,民警多次告知双方当事人,此事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2016年9月21日,伊宁市伊犁河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顾桐阁的母亲乌某某与朱某某之间的欠款纠纷进行了调解,但未果。
2016年10月16日12时02分许,顾桐阁第四次拨打110向伊宁市公安局报警称其人身及个人财产受到侵害,伊宁市公安局出警到达现场并了解警情后,口头告知顾桐阁其所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对房屋内的物品,应当由顾桐阁自行妥善保管,如发生侵害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在出警后的反馈记录载明:属经济纠纷,有关事宜应当去法院处理。顾桐阁以向伊宁市公安局报警,伊宁市公安局不作为导致顾桐阁的个人物品及相关证件遭到案外他人侵占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伊宁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属顾桐阁母亲乌某某的位于伊宁市新华西路新市委、政府片区6号水岸世界5号楼1102室房屋因债权债务关系虽已变更登记至案外他人名下,但房屋实际并未交付。在该房屋仍未交付债权人的情况下,顾桐阁作为乌某某的女儿,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如认为顾桐阁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及在房屋内存放个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侵权,均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无权代具有公权力的组织行使让顾桐阁搬离该房屋或者移除房屋内顾桐阁个人财产的权利。伊宁市公安局在顾桐阁第四次报警出警时已经得知,房屋内有顾桐阁个人的财产,而伊宁市公安局亦明知存在民事纠纷的当事人系顾桐阁的母亲乌海燕和案外他人,并非顾桐阁,故对于顾桐阁在其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向伊宁市公安局拨打110报警时,伊宁市公安局应当履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切实保护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伊宁市公安局接警后虽派员出警,但出警人员仅进行了口头劝告后即离开,不能视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亦构成行政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伊宁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伊宁市公安局负担。
上诉人诉称
伊宁市公安局不服判决,上诉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并无违法行为,更不需要对答辩人的报案作出处理决定,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仅口头劝告,即构成行政不作为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顾桐阁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自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上诉人对本案处置不当,造成上诉人的财产及个人物品受到不法侵害,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10月16日12时02分许,顾桐阁第四次向伊宁市公安局报警时,房屋内的物品已经被搬离。庭审中,顾桐阁表示其已知晓房屋内物品被案外人拿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顾桐阁先后四次拨打110报警,上诉人伊宁市公安局均予以接警并处置,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第四次报警时上诉人伊宁市公安局的处置方法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顾桐阁在庭审中称,因其在伊宁市新华西路新市委、政府片区6号水岸世界5号楼1102室房屋内的财产被人搬空,遂拨打110报警。根据《110案件信息表》显示,接警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12时01分52秒,12时02分02秒苏豪岗亭出警,12时03分01秒苏豪岗亭到达现场,处警详细列表中“反馈”记载“民警到达现场后得知是经济纠纷,而后让报警人到法院受理经济纠纷”,处警的类型为经济纠纷。该案件信息表中记载的处警内容虽与被上诉人在法庭陈述的财务丢失不一致,但可以确认的是被上诉人报警时及民警达到现场时该房屋内已无被上诉人的财物,不存在不法行为正在发生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安全的紧急情况。鉴于被上诉人前三次报警的原因均系其母亲乌某某与案外人之间关于房屋交付的经济纠纷,现该房屋内的财产被搬离亦是源于此经济纠纷,而解决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范围。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上诉人伊宁市公安局已口头告知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纠纷,符合上述规定,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但公安机关在前两次处警时,应当告知案外人不能采取私权救济或者不当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现上诉人仅以经济纠纷为由告知双方以法律途径解决,该处理方式过于简单,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安定。庭审中,被上诉人表示已知晓该房屋内的财产被案外人拿走,其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仅口头告知顾桐阁,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并确认违法,属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17)新40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顾桐阁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顾桐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几种
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特别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14项条款,增加到54项条款,共增加了40项条款。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153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增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全部予以保留,并增加了大量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条例的1个条款,增加到7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谎报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比较突出的是立法打击足球流氓,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这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第24条)等等。(2)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条例的2个条款,增加到10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盗窃、毁损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等等。(3)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行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全部予以保留,并从现行条例的2个条款,增加到10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等等。(4)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现行条例第25条规定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化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等。同时,增加了许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从现行条例的5个条款,增加到27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等等行为。(5)对严禁行为进行具体细化。进一步规范对“黄赌毒”的处罚。
❼ 做好降警情控发案如何扎实基础的计划
(一)加强案件抄防控的组织建设袭,为案件防控工作扎实推进提供百坚强的组织保证。(二)精心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努力夯实案件防控工作“三道防线度”建设。(三)建立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为案件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奠定坚实的基回础。(四)锁住案件防控的关键环节、致力于精细化管理,强化对案件防控工作的日常监管力度。(五)强化问题整改、严答肃责任追究,为案件防控工作提供严格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