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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2-19 07:14:39

㈠ 关于<合同法>中无因管理的问题

钱某与施工队签定的合同,他无权约定赵某付款,是二种法律关系。

㈡ 借钱不还的老赖是不是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判决呢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回仅为答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㈢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是什么意思

这个是个案由,即案件的名称,说明这个案件在初步审查时是属于这个范围的,内在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容只是无因管理,也可能只是不当得利,或者就只是合同纠纷,具体的由法院审理后认定。有的法院会把这个案由拆开使用,直接立为合同纠纷或无因管理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这就是个案由的名称而已。

㈣ 民法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

无因管理抄,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顾名思义,合同就是相对的有因——即双方有明确合同依据。

㈤ 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有哪些

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主动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也叫“无委托的事务管理”。债权人称为“管理人”,债务人称为“本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无因管理构成的条件是:1.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2.管理者对此项事务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3.必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二)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

各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法律冲突:

各国对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规定不同;

各国对是否必须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规定不同;

各国对是否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规定不同;

各国对管理人是否应将管理行为通知本人规定不同;

各国对本人是否应负责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偿还规定不同。

(三)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准据法

一般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如《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第1、2款就规定,无因管理之债适用事实发生地法。但当事人有同一国籍,又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如《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47条规定,无因管理适用管理行为发生地法;但无因管理与另一法律义务或关系有密切联系,则适用支配该义务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㈥ 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当“本人”出现时,无因管理人应将管理物交还“本人”,管理期间花费的合理管理费用应由“本人”支付。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这一关系中,进行管理的一方叫管理人,另一方在法律上叫“本人”,双方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本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为无因管理不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是应予鼓励的助人为乐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几个条件: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无因管理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无因管理人如果之后思想起了变化,企图据为己有而不积极寻找本人,也不及时归还财物,甚至当得知原主后仍不主动返还或隐瞒管理物及孳息物,就使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转化为不当得利,原主有追索的权利。
无因管理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可通过调解进行解决。

无因管理纠纷的调处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当“本人”出现时,无因管理人应将管理物交还“本人”,管理期间花费的合理管理费用应由“本人”支付。在现实生活中,为鼓励无因管理这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对于合理管理费用的计算不宜过于严苛,对于管理人有时为维持或提高管理物的价值而多支出的管理费用,“本人”也应支付。如果在管理期间,管理的标的物产生孳息、利润的,虽然从法律上讲这些孳息、利润属于“本人”所有,但调解时可以通过做“本人”的工作,促使“本人”除支付管理人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再适当给予一定的报酬。

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什么意思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是指因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而产生的纠纷。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㈧ 关于法律中“无因管理”的问题

“甲、乙都是某建筑工地分包商技术负责人”乙的现场办公用房属于建版筑工地分包商的财权产,乙只具有使用权。甲的行为对建筑工地分包商构成了无因管理之债,同时乙负有限连带责任。但是答案也没有错误,只是表达上过于简单,其实涉及的是债务关系的代偿问题。也就是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后,债权人能否向第三人要求代偿的问题,业界比较有争议。
当然本人觉得,有争议的问题拿来作题目本身就是出题人的水平低下。但是你可以用排除法把绝对错误的选项都排掉,其实他争议出题的目的是浪费你的时间。

㈨ 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无因管理纠纷适用普通时效,为3年,具体起算时效有以下规则:
(1)管理人因无因回管理行为产生的给答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2)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㈩ 案件名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是什么意思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专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属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是指因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而产生的纠纷。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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