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
A.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法四十条关系
你想问什么。。。
车险是跟车不跟人,不管是谁开车只要有驾驶证就OK。。。
B.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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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的限额。公众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编辑]公众责任保险的种类由于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承保场所固定的特点,以此为依据可将公众责任保险分为五种类别:1、场所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别,它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根据场所的不同,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旅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如公园、动物园、影剧院、溜冰场、游乐场、青少年宫、俱乐部等)、商店责任保险、办公楼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工厂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等若干具体险种。场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础上,加列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独立承保,但也可以设计专门的场所责任保险合同予以承保。2、电梯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3、承包人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进行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印刷、设计、测绘、测试、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4、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5、个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个人或家庭都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动物或静物)或能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风险通过投保个人责任险而转移给保险人。主要的个人责任保险有住宅责任保险、综合个人保险和个人职业保险等。6、其他公众责任保险[编辑]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具体特点如下:1、保险标的无形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2、适用范围较广该险种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3、表现形式丰富表现形式丰富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编辑]公众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1、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工厂、商店、办公室、旅馆、公共娱乐场的、住宅、建筑安装公司、运输部门等各种不同对象。2、保险标的公众责任保险以固定场所和规定区域内,因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3、责任范围1)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大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人因发生损害事故应支付的诉讼等法律费用,以及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2)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三方面:不能承保的风险。主要指责任保险中通常不能承保的风险;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指这类风险虽然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障;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属所有或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不属公众责任保险负责,但可投保普通财产保险等等;经过附加承保的风险,这类除外责任,通过加批加费可以承保。如经过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火灾爆炸责任保险、精神损害责任等。3)保险责任期限以年度为限,一般为一年期或不足一年的短期。4、赔偿限额和免赔额1)赔偿限额制定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方法有三种: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额。无分项限额,也无累计限额,只控制每次事故主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项损失之和的最高限额,它对整个保险期内的赔偿总额无影响。规定每次事故的分项限额和累计限额,即既确定每次事故人身伤害和产损失各自的赔偿限额,又确定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现行公众责任保险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法,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法确定赔偿限额。2)免赔额免赔额是保险的免责限度。公众责任保险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无色赔额的规定,但对他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5、保险费率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无固定费率表,而是根据每笔业务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从而保证费率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保险期限不同,一般分为1年期费率和短期费率。如果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增减时,费率也适当增减。
C. 侵权责任与财产保险区别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1.归责原则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义务内容的区别。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但是,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着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
4.诉讼时效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5.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6.责任形式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7.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8.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9.诉讼管辖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都有哪些问题
(一)工伤事故有第三人侵权时。第一,工伤保险不减轻或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第二,第三人赔偿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劳动者医疗费已获得第三人赔偿为由主张免除此部分责任,但就其他损失仍应赔偿;第三,第三人未赔偿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则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赔偿后就医疗费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工伤保险赔偿后,被侵权人仍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全部损失,但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加入诉讼主张医疗费。如未加入诉讼,则法院仍应就包括医疗费的所有损失判令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
(二)工伤事故无第三人侵权时。如雇主未构成侵权,则适用工伤保险;如用人单位构成侵权,则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仍可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 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是什么
相互影响,推动前进
F. 责任保险责任一般为哪种责任违约还是侵权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版;
职业责任保险:是权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G. 论侵权责任与两种保险责任的关系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投保人将来会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所以实现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投保人侵害了第三人的权利,此时投保人就是侵权人。在这一点上,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较为相似,即责任产生的原因都是侵权行为。所以有学者提出“责任保险为投保人所损害的人提供补偿是以他能够证明投保人的责任为条件的。
因此,这种保险在本质上是寄生的,在投保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得到证明之前,任何赔偿均不得支付。”①可见,责任险是实现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其本身不能完全代替侵权责任。
H. 责任险里,侵权人因为有侵权责任,所以引发的是保险人有保险责任。侵权责任来源于侵权行为。保险是承担
被保险人存在债权
I.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侵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侵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几种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就放纵了此类违法行为,不利于制裁侵权人,不利于提高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解释》未采纳这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如前所述,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而具有安定社会的功能,而侵权人风险分散的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因此,这些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此意义上,前述观点未能准确把握我国交强险的功能定位。第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并不会造成放纵违法行为人的后果。并且,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力与受害人相比,显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更有利于实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第三,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再对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实现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如果此类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则显然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在不少场合将难以实现。第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将这些违法情形排除在外。第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赔偿财产损失,但侵权责任法并未完全采纳该观点,该法第五十二条仅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评价与对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的评价有所不同,这也是《解释》关于这个问题规定的主要法律基础。第五,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及实践来看,例如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采纳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下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思路。 基于上述理由,《解释》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但是,考虑到人身损害问题在实践中更为突出以及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解释》将该规则的适用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