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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2013

发布时间: 2021-02-18 11:35:43

㈠ 医疗事故以及赔偿纠纷

你这种情况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㈡ 医疗纠纷

你可以先申请来医疗过错鉴源定,如果说有过错才能找医院承担责任。选择律师时主要是看要适合您的就行。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案子,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办案思路和方法,还有法庭上辩论的能力,法律的综合知识能力等等。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的个人能力决定您这个案子的服务质量。谁是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对您的案件能否取得好的诉讼效果至关重要。

㈢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论文中的参考文献有哪些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胡学军;;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评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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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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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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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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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
10 袁碧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探析[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沈强;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 高田甜;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3 邬先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4 陈琦;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5 张伟强;法律制度的信息费用问题[D];山东大学;2010年
6 刘冬京;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09年
7 田园;侵权行为客观归责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8 周琼;论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及相关基础[D];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
9 许俊强;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10 王锦;环境法律责任与制裁手段选择[D];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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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源;专利间接侵权理论在我国适用空间的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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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余暮;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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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赵莉颖;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之民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霍海红;;主观证明责任逻辑的中国解释[J];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02期
2 肖建华;李志丰;;从辩论主义到协同主义[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3期
3 侯利阳;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之重构[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1期
4 包冰锋;陈今玉;;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之比较分析[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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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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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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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李黎;于情;李雪梅;;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J];北方经贸;2011年07期
2 王岳;;域外医疗损害之举证责任分配比较与我国的策略[J];证据科学;201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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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程春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J];现代法学;2008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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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应魏;;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年2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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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磊;周宏斌;;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5 陈磊;周宏斌;;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6 张桂香;郭唐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浅议[A];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
7 许永杰;贺宝健;;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的衡量[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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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孔俊伟;邓晓敏;;环境损害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从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谈起[A];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四)[C];2006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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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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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敏;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D];湖南大学;201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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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晓明;试论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D];西北大学;2011年
5 陈镭;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6 孙卫国;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D];郑州大学;2007年
7 李瑞京;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6年
8 曹开旺;论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9 王永军;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D];河南大学;2005年
10 刘佳;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6年

㈣ 医患关系为什么出现矛盾,这既不是医生的责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从总体上看,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我国用不到3%的全球卫生资源,维护着世界近1/5人口的健康,人均期望寿命已经达到76岁,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一成就凝聚了近千万医务人员的辛勤汗水与无私奉献。客观地讲,我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是肯定、理解和支持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涌现出了以华益慰、王忠诚、王振义、吴孟超、王万青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医务工作者,他们的感人事迹彰显了当代医务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受到群众爱戴和称赞。然而,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矛盾凸显,特别是恶性伤医袭医事件屡有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患关系紧张的现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患纠纷约7万件。由于我国目前的就诊人次和住院人数已经比10年前翻了一番,医患纠纷的绝对数确实增加了,加之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任何突发社会事件都会被急速扩散、发酵,引来无数的围观甚至恶意炒作,医疗纠纷等事件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甚至成为个别人借机炒作的新闻热点。然而,医患矛盾或者医患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任何情绪化的认知和处理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理性深入地分析,从医患双方、医学活动本身特质、医疗卫生体系现状和社会大环境等方面探究原因,理清医患关系实质,探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长效机制。医生以治病救人为天职,“医”和“患”绝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医患关系就像同一战壕的战友一样,应该是人世间最亲密的关系之一。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健康利益的共同体。只有医患双方团结一心、“同仇敌忾”,才能最终战胜病魔。当然,由于医疗技术水平局限、优质医疗资源短缺等原因,医患关系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音符。总体来看,造成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对医疗服务特点认识不足,“非理性就医”现象仍较普遍。医疗服务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由于医学本身的局限性,并非只要花了钱,就一定能药到病除。医疗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易,无法实现等价交换。家属在亲人患重病花费巨额费用之后而无期待的结果时,往往更加难以接受人财两空的结局,特别是认为诊疗活动有过错时,更容易产生激烈反应,形成医患矛盾和纠纷。同时,由于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初诊和转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加剧了医疗服务的提供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结果是,用大医院的专家解决普通疾病,耗费了紧缺的优质医疗资源,也加大了对疑难重病患者诊治的负担,成为导致医患纠纷的导火索。对卫生事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医药卫生体系仍不健全。医药卫生体系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涉及医疗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生产供应保障和监管等方方面面。因此,探索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不断改革和完善医药卫生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经过几十年努力特别是新一轮医改实施5年来,我国编织了覆盖13亿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仍然较低,重特疾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仍不健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群众看大病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看病贵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以药补医机制仍未从根本上破除,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绩效考核与用人制度仍未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发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服务态度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对医学局限性认识不够,医患沟通仍不顺畅。现代医学科技虽已取得重大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包治百病的阶段,这是由生命活动的复杂性和人类对自身认识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对疾病,医学的是缓解而非治愈,这不是医生的无能,而是医学的局限。即便是对某些常见病,由于病患个体的差异,医学有时也不能提供有效治疗。对医学的局限性和风险性认识不够、期望过高,是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心理失衡的重要原因。医疗风险分担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本身属于高风险职业,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意外、一定概率的错误率甚至事故率。即使在美国,住院病人中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的概率也在8%—10%,每年导致近10万居民死亡,是全美人口的第五位死亡原因。目前,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担和化解医疗风险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的矛头就会直接指向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导致医患之间的直接冲突,医护人员成为直接受害者,医疗机构成为实施伤医危险场所。同时,医院并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范围,缺乏一个起缓冲防范作用的“安全阀”。这是影响医患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舆论引导机制不健全。一些媒体特别是一些小报和新媒体仅以有限的医学知识判断报道医患纠纷,往往容易出现偏颇、有失公允,甚至以偏概全、误导公众。还有个别媒体不能恪守新闻媒体职业操守,为了吸引眼球,不顾客观事实,对医患纠纷渲染炒作,起到负面推波助澜作用,激化了医患矛盾,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

㈤ 最高法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还有效吗

1、已经于2013年废止。
2、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专间发布的属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 法〔2003〕20号
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

㈥ 现在医患关系的主要矛盾有哪些为什么会有这些矛盾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从总体上看,
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我国用不到3%的全球卫生资源,维护着世界近1/5人口的健康,人均期望寿命已经达到76岁,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一成就凝聚了近千万医务人员的辛勤汗水与无私奉献。客观地讲,我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是肯定、理解和支持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涌现出了以华益慰、王忠诚、王振义、吴孟超、王万青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医务工作者,他们的感人事迹彰显了当代医务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受到群众爱戴和称赞。然而,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矛盾凸显,特别是恶性伤医袭医事件屡有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患关系紧张的现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患纠纷约7万件。由于我国目前的就诊人次和住院人数已经比10年前翻了一番,医患纠纷的绝对数确实增加了,加之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任何突发社会事件都会被急速扩散、发酵,引来无数的围观甚至恶意炒作,
医疗纠纷等事件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甚至成为个别人借机炒作的新闻热点。

然而,医患矛盾或者医患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任何情绪化的认知和处理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理性深入地分析,从医患双方、医学活动本身特质、医疗卫生体系现状和社会大环境等方面探究原因,理清医患关系实质,探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长效机制。

医生以治病救人为天职,“医”和“患”绝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医患关系就像同一战壕的战友一样,应该是人世间最亲密的关系之一。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健康利益的共同体。只有医患双方团结一心、“同仇敌忾”,才能最终战胜病魔。当然,由于医疗技术水平局限、优质医疗资源短缺等原因,医患关系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音符。总体来看,造成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对医疗服务特点认识不足,“非理性就医”现象仍较普遍。医疗服务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由于医学本身的局限性,并非只要花了钱,就一定能药到病除。医疗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易,无法实现等价交换。家属在亲人患重病花费巨额费用之后而无期待的结果时,往往更加难以接受人财两空的结局,特别是认为诊疗活动有过错时,更容易产生激烈反应,形成医患矛盾和纠纷。同时,由于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初诊和转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加剧了医疗服务的提供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结果是,用大医院的专家解决普通疾病,耗费了紧缺的优质医疗资源,也加大了对疑难重病患者诊治的负担,成为导致医患纠纷的导火索。

对卫生事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医药卫生体系仍不健全。医药卫生体系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涉及医疗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生产供应保障和监管等方方面面。因此,探索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不断改革和完善医药卫生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经过几十年努力特别是新一轮医改实施5年来,我国编织了覆盖13亿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仍然较低,重特疾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仍不健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群众看大病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看病贵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以药补医机制仍未从根本上破除,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绩效考核与用人制度仍未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发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服务态度仍有待进一步改进。

对医学局限性认识不够,医患沟通仍不顺畅。现代医学科技虽已取得重大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包治百病的阶段,这是由生命活动的复杂性和人类对自身认识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对疾病,医学更多的是缓解而非治愈,这不是医生的无能,而是医学的局限。即便是对某些常见病,由于病患个体的差异,医学有时也不能提供有效治疗。对医学的局限性和风险性认识不够、期望过高,是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心理失衡的重要原因。

医疗风险分担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本身属于高风险职业,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意外、一定概率的错误率甚至事故率。即使在美国,住院病人中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的概率也在8%—10%,每年导致近10万居民死亡,是全美人口的第五位死亡原因。目前,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担和化解医疗风险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的矛头就会直接指向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导致医患之间的直接冲突,医护人员成为直接受害者,医疗机构成为实施伤医危险场所。同时,医院并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范围,缺乏一个起缓冲防范作用的“安全阀”。这是影响医患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舆论引导机制不健全。一些媒体特别是一些小报和新媒体仅以有限的医学知识判断报道医患纠纷,往往容易出现偏颇、有失公允,甚至以偏概全、误导公众。还有个别媒体不能恪守新闻媒体职业操守,为了吸引眼球,不顾客观事实,对医患纠纷渲染炒作,起到负面推波助澜作用,激化了医患矛盾,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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