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❶ 有哪些纠纷类型,具体解释各种纠纷的含义
你好,你先看一下吧。逐一解释工作量太大。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十七、劳动争议十八、人事争议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二十四、证券纠纷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314、民事信托纠纷
315、营业信托纠纷
316、公益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319、再保险合同纠纷
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23、保险费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31、票据保证纠纷
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33、票据代理纠纷
334、票据回购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33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36、信用证开证纠纷
337、信用证议付纠纷
338、信用证欺诈纠纷
339、信用证融资纠纷
340、信用证转让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
37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37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375、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三十三、认定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8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385、申请确定监护人
386、申请变更监护人
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请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请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39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39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39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
39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40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0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404、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请海事支付令
406、申请海事强制令
407、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408、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409、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410、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❷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九部分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❸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九部分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❹ 工地有人员伤亡建筑商有什么处罚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二、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分析,主要有以下区别:
1、赔偿起因不同。建筑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是施工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而获赔偿。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由于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是由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由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
2、主体不同。建筑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业人员。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为与受害作业人员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即建筑施工作业这一客体的经营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受害人为施工作业人员之外的不特定主体。致害人为地面工作物的现实占有人,针对不同具体情况,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赔偿义务主体相应地与具体致害人一致;建筑物致害的受害人为一般的民事主体。赔偿义务主体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占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筑物、地上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等物件,从致害主体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单位,因而使其它能够概括进去国有公共设施瑕疵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受害人,为高度危险作业占有人、所有人或经营者之外的不特定主体,因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指对周围环境致害,即对他人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赔偿义务主体是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是指实际控制高度危险作业客体,并利用该客体谋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占有人、所有人或经营者。受害人不能向高度危险作业的具体操作人员请求赔偿。
3、适用法律不同。由于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建筑施工事故的赔偿主体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而受害方往往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对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争议的处理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同时,因存在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也经常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都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形态,自然适用《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
三、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法律关系
1、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工伤是指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形成的,依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处理的人身伤亡事故。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经济性赔偿。建筑施工事故构成工伤,当事人之间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是否构成工伤,赔偿争议是否符合工伤赔偿案件的条件,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和界定:
(1)看争议双方是否符合特定主体要求。工伤赔偿案件主体是特定的,不适用一般主体,这是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工伤赔偿案件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和单位有明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如,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等。对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个人,也只允许独立或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因此,农村中的各类个体建筑队、装修装饰队、承揽工程的合伙施工队等,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件,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建筑市场的劳动者即建筑施工事故的受害方即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2)看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以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确认用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主要审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没有劳动合同,不能绝对地排除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存在。《劳动法》虽然对事实劳动关系未明确规定,但在劳动部的有关规章中有条件地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在确定建筑施工事故受害方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关键要根据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认真审查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看人身伤亡事故是否发生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过程是界定工伤的一个关键环节。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范围的列举式规定,结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人身伤害是否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确认,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综合分析:一是工作时间因素,考虑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工作场所因素,考虑是否在工作场所遭受意外人身伤害。三是利益因素,既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场所内的情况下,考虑是否为维护用人单位利益而遭受意外伤害。四是公益因素。即指劳动者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等遭受意外伤害的。在确认建筑施工人身伤亡是否发生在劳动过程中时,应主要依据伤害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和施工区域两个因素,同时兼顾利益因素和公益因素。
2、建筑施工事故中的雇员受害赔偿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的传统法学理论,雇佣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因而,劳动者在公有制单位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并不是雇佣劳动,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变化,劳动力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社会分配形式日趋多元化,不能再简单地以生产资料私有即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来区分劳动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各种单一所有制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上述企业与其劳动者(有的称雇工、雇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属劳动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那么,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区分劳动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劳动者(雇员)成为某主体(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在其监督下提供劳务的前提下,应当主要从接受劳动者(雇员)提供劳务的主体上来区分和界定,凡是接受提供劳务的主体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用工权,即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件,与向其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和合法用工权的"组织"或个人,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建筑队、农村承包户等,与向其提供劳务的劳动者或雇工、雇员之间只能发生雇佣法律关系。具体认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还要从双方之间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受雇人有无报酬、受雇人有无提供劳务、受雇人是否受雇佣人的监督和指挥等方面全面考察分析。
四、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用人单位(雇主)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雇员)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这是因为:(1)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办的工作、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2)用人单位(雇主)负有为劳动者(雇员)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的义务。劳动者(雇员)是利用用人单位(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工作的危险性)或物件(如机械)造成的。同时,这种人身伤害并非用人单位(雇主)的直接行为造成的,属于特殊侵权损害。(3)劳动者(雇员)对因执行职务所受人身伤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是其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并非基于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产生的。因此,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及用人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雇员)有无过失,均不影响用人单位(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雇主)能够证明人身损害是由劳动者(雇员)的个人故意行造成的。这样处理自然会加重用人单位(雇主)的责任,但用人单位(雇主)可以通过为劳动者(雇员)投保人身或责任保险予以分散承担的风险。这两类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这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笔者认为,受害方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受损害的事实,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和受损害的事实,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就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提出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这两类赔偿案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双方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还具有隶属性、人身依附性、财产性的特征,劳动者和雇员往往在各方面处于被动、服从和弱者的地位,在调查取证方面受到很大的局限。
五、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的原则,即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也不对自己无过错的行为负责。而特殊侵权行为,既可能有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负责的情况。作为特殊侵权性质的建筑施工事故工伤赔偿和雇员损害赔偿,有的损害是由于建筑施工这一客体存在危险性发生意外情况出现的物件致害,有的损害是作业人员的过失行为,但致害的行为主体(具体致害人即作业人员)与赔偿责任主体(致害人与受害人共同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是相分离的,对劳动者或雇员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建筑施工作业这一客体或致害物件的经营管理人(也是具体致害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受益者)即用人单位或雇主。现实生活中,工程建设存在着许多违法的承包、分包合同关系和其他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使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往往出现多个责任主体,需要依法确认,以维护正常的建筑施工市场秩序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实践中出现多个赔偿责任主体的情形,笔者作如下初步探讨:
(1)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4)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
上述赔偿责任主体,特别是连带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理由是:
(1)非法发包、分包、转包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方,对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建筑施工行业是具有一定危险(有的还构成高度危险)的作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资质条件。当建筑施工作业的经营管理人合法地从事建筑活动,依法承包、取得分包时,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已不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因此,当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时,应由合法经营管理施工作业的人承担责任。当建筑施工作业被他人非法经营管理,如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时,发生事故的现经营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虽然已不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但由于其明知建筑施工作业的危险性,明知国家对建筑活动主体有法定的资质要求和限制,明知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之后人身损害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加大,仍然违法转移建筑施工这一危险作业客体,显然没有尽到对损害后果发生应当预见和控制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对受害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只不过这种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不象现经营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即工伤赔偿责任或雇员损害赔偿责任。
(2)非法发包、分包、转包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方(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危险客体方)的违法行为与劳动者(雇员)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因果关系,历来有“相当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两种对立的学说。笔者认为,在确定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因果关系时,应当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应当查明引起人身损害发生的全部条件,并把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的因素都作为原因来分析和对待。在此基础上,区别各种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所起的不同作用,“借助于过错因素从众多的因果联系中孤立地抽象出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从而确定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一般是施工作业人员的行为或物件,施工人员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因果关系)正是用人单位(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根本前提。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这里的因果关系链条并未截止,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客体方的违法行为也是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和条件。虽然这种违法行为只是为人身损害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但违法转移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履行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具有明显的过错,其违法行为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之一,让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建筑活动秩序,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利和人身权利。如果转移方是合法地发包、分包等,这种转移施工作业危险客体的行为表明其已充分地、合理地履行了对损害后果发生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不应认定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有关法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违法转移方的侵权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❺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注:由于知道字数限制,下面第一部分至第九部分每行末尾请加“纠纷”二字)
第一部分 人格权
一、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6、隐私权
7、婚姻自主权
8、人身自由权
9、一般人格权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
二、婚姻家庭
10、婚约财产
11、离婚
12、离婚后财产
13、离婚后损害责任
14、婚姻无效
15、撤销婚姻
16、夫妻财产约定
17、同居关系
(1)同居关系析产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18、抚养
(1)抚养费
(2)变更抚养关系
19、扶养
(1)扶养费
(2)变更扶养关系
20、赡养
(1)赡养费
(2)变更赡养关系
21、收养关系
(1)确认收养关系
(2)解除收养关系
22、监护权
23、探望权
24、分家析产
三、继承
25、法定继承
(1)转继承
(2)代位继承
26、遗嘱继承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28、遗赠
29、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部分 物权
四、不动产登记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
五、物权保护
32、物权确认
(1)所有权确认
(2)用益物权确认
(3)担保物权确认
33、返还原物
34、排除妨害
35、消除危险
36、修理、重作、更换
37、恢复原状
38、财产损害赔偿
六、所有权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专有权
(2)业主共有权
(3)车位
(4)车库
41、业主撤销权
42、业主知情权
43、遗失物返还
44、漂流物返还
45、埋藏物返还
46、隐藏物返还
47、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
(2)相邻通行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
(4)相邻通风
(5)相邻采光、日照
(6)相邻污染侵害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48、共有
(1)共有权确认
(2)共有物分割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七、用益物权
49、海域使用权
50、探矿权
51、采矿权
52、取水权
53、养殖权
54、捕捞权
55、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56、建设用地使用权
57、宅基地使用权
58、地役权
八、担保物权
59、抵押权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
(5)动产抵押权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
(7)动产浮动抵押权
(8)最高额抵押权
60、质权
(1)动产质权
(2)转质权
(3)最高额质权
(4)票据质权
(5)债券质权
(6)存单质权
(7)仓单质权
(8)提单质权
(9)股权质权
(10)基金份额质权
(11)知识产权质权
(12)应收账款质权
61、留置权
九、占有保护
62、占有物返还
63、占有排除妨害
64、占有消除危险
65、占有物损害赔偿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十、合同
66、缔约过失责任
67、确认合同效力
(1)确认合同有效
(2)确认合同无效
68、债权人代位权
69、债权人撤销权
70、债权转让合同
71、债务转移合同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
73、悬赏广告
74、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凭样品买卖合同
(3)试用买卖合同
(4)互易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6)网络购物合同
(7)电视购物合同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76、拍卖合同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8、临时用地合同
79、探矿权转让合同
80、采矿权转让合同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
(1)委托代建合同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3)项目转让合同
82、房屋买卖合同
(1)商品房预约合同
(2)商品房预售合同
(3)商品房销售合同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84、供用电合同
85、供用水合同
86、供用气合同
87、供用热力合同
88、赠与合同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
(2)附义务赠与合同
89、借款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
(2)同业拆借
(3)企业借贷
(4)民间借贷
(5)小额借款合同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
90、保证合同
91、抵押合同
92、质押合同
93、定金合同
94、进出口押汇
95、储蓄存款合同
96、银行卡
(1)借记卡
(2)信用卡
97、租赁合同
(1)土地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
(3)车辆租赁合同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98、融资租赁合同
99、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合同
(6)检验合同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
100、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7)装饰装修合同
(8)铁路修建合同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101、运输合同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8)管道运输合同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
(10)联合运输合同
(11)多式联运合同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
102、保管合同
103、仓储合同
104、委托合同
(1)进出口代理合同
(2)货运代理合同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
105、委托理财合同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106、行纪合同
107、居间合同
108、补偿贸易
109、借用合同
110、典当
111、合伙协议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
113、彩票、奖券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115、农业承包合同
116、林业承包合同
117、渔业承包合同
118、牧业承包合同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120、服务合同
(1)电信服务合同
(2)邮寄服务合同
(3)医疗服务合同
(4)法律服务合同
(5)旅游合同
(6)房地产咨询合同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
(8)旅店服务合同
(9)财会服务合同
(10)餐饮服务合同
(11)娱乐服务合同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13)网络服务合同
(14)教育培训合同
(15)物业服务合同
(16)家政服务合同
(17)庆典服务合同
(18)殡葬服务合同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
(21)保安服务合同
(22)银行结算合同
121、演出合同
122、劳务合同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
124、广告合同
125、展览合同
126、追偿权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
128、不当得利
十二、无因管理
129、无因管理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
130、著作权合同
(1)委托创作合同
(2)合作创作合同
(3)著作权转让合同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5)出版合同
(6)表演合同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
(9)邻接权转让合同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31、商标合同
(1)商标权转让合同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商标代理合同
132、专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2)专利权转让合同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6)专利代理合同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
135、商业秘密合同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136、技术合同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
(3)技术转化合同
(4)技术转让合同
(5)技术咨询合同
(6)技术服务合同
(7)技术培训合同
(8)技术中介合同
(9)技术进口合同
(10)技术出口合同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
137、特许经营合同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
139、特殊标志合同
140、网络域名合同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
(1)著作权权属
(2)侵害作品发表权
(3)侵害作品署名权
(4)侵害作品修改权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6)侵害作品复制权
(7)侵害作品发行权
(8)侵害作品出租权
(9)侵害作品展览权
(10)侵害作品表演权
(11)侵害作品放映权
(12)侵害作品广播权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14)侵害作品摄制权
(15)侵害作品改编权
(16)侵害作品翻译权
(17)侵害作品汇编权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
(19)出版者权权属
(20)表演者权权属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
(22)广播组织权权属
(23)侵害出版者权
(24)侵害表演者权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6)侵害广播组织权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
(1)商标权权属
(2)侵害商标权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
(1)专利申请权权属
(2)专利权权属
(3)侵害发明专利权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6)假冒他人专利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
(1)网络域名权属
(2)侵害网络域名
150、发现权
151、发明权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
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
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
十五、不正当竞争
157、仿冒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
(4)伪造产地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159、虚假宣传
160、侵害商业秘密
(1)侵害技术秘密
(2)侵害经营秘密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
163、有奖销售
164、商业诋毁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
十六、垄断
166、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垄断定价
(2)掠夺定价
(3)拒绝交易
(4)限定交易
(5)捆绑交易
(6)差别待遇
168、经营者集中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
(1)确认劳动关系
(2)集体合同
(3)劳务派遣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
(5)追索劳动报酬
(6)经济补偿金
(7)竞业限制
170、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待遇
(4)生育保险待遇
(5)失业保险待遇
171、福利待遇
十八、人事争议
172、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用合同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
十九、海事海商
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
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
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
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
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
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
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
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
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
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
186、船舶买卖合同
187、船舶建造合同
188、船舶修理合同
189、船舶改建合同
190、船舶拆解合同
191、船舶抵押合同
192、航次租船合同
193、船舶租用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
(2)光船租赁合同
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
196、渔船承包合同
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
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
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
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
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
202、船舶代理合同
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
204、理货合同
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
206、船员劳务合同
207、海难救助合同
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
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
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
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
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
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
214、海事担保合同
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
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
217、船舶检验合同
218、海事请求担保
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
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
221、港口作业
222、共同海损
223、海洋开发利用
224、船舶共有
225、船舶权属
226、海运欺诈
227、海事债权确权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
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
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
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
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
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
233、企业分立合同
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235、企业出售合同
236、挂靠经营合同
237、企业兼并合同
238、联营合同
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2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
242、股东资格确认
243、股东名册记载
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245、股东出资
246、新增资本认购
247、股东知情权
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
249、股权转让
250、公司决议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
(2)公司决议撤销
251、公司设立
252、公司证照返还
253、发起人责任
254、公司盈余分配
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
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
259、公司合并
260、公司分立
261、公司减资
262、公司增资
263、公司解散
264、申请公司清算
265、清算责任
266、上市公司收购
二十二、合伙企业
267、入伙
268、退伙
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
270、申请破产清算
271、申请破产重整
272、申请破产和解
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
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
275、对外追收债权
276、追收未缴出资
277、追收抽逃出资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
279、破产债权确认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
280、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2)出卖人取回权
281、破产抵销权
282、别除权
283、破产撤销权
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
285、管理人责任
二十四、证券
286、证券权利确认
(1)股票权利确认
(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
(3)国债权利确认
(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
287、证券交易合同
(1)股票交易
(2)公司债券交易
(3)国债交易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
289、证券承销合同
(1)证券代销合同
(2)证券包销合同
290、证券投资咨询
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
292、证券回购合同
(1)股票回购合同
(2)国债回购合同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
(5)质押式证券回购
293、证券上市合同
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
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
296、证券发行
(1)证券认购
(2)证券发行失败
297、证券返还
298、证券欺诈责任
(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4)欺诈客户责任
299、证券托管
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
301、融资融券交易
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十五、期货交易
303、期货经纪合同
304、期货透支交易
305、期货强行平仓
306、期货实物交割
307、期货保证合约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
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
310、期货欺诈责任
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
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
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
二十六、信托
314、民事信托
315、营业信托
316、公益信托
二十七、保险
317、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4)保证保险合同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318、人身保险合同
(1)人寿保险合同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健康保险合同
319、再保险合同
320、保险经纪合同
321、保险代理合同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323、保险费
二十八、票据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
325、票据追索权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
328、票据损害责任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
331、票据保证
332、确认票据无效
333、票据代理
334、票据回购
二十九、信用证
335、委托开立信用证
336、信用证开证
337、信用证议付
338、信用证欺诈
339、信用证融资
340、信用证转让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
三十、侵权责任
341、监护人责任
342、用人单位责任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346、网络侵权责任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
348、教育机构责任
349、产品责任
(1)产品生产者责任
(2)产品销售者责任
(3)产品运输者责任
(4)产品仓储者责任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51、医疗损害责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
(2)医疗产品责任
352、环境污染责任
(1)大气污染责任
(2)水污染责任
(3)噪声污染责任
(4)放射性污染责任
(5)土壤污染责任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
353、高度危险责任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55、物件损害责任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
359、公证损害责任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
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
37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37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375、失踪人债务支付
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8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385、申请确定监护人
386、申请变更监护人
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请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请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39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39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39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39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
39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40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0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404、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请海事支付令
406、申请海事强制令
407、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408、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409、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410、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❻ 地面施工挖坑无标志,路人摔伤如何举证获赔偿
2005年5月,被告某工程处承接某路段改造工程,2006年10月底撤离施工现场。被告施工期间,虽然其在各个平交路口均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然而在其将要修好的公路上临时挖的一个大坑周围,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2005年9月20日晚9时左右,梁某随父母骑车回家,因天黑,梁某摔进这个坑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右侧第一切牙松动,颈部软组织挫伤。于是,梁某将工程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工程处赔偿自己各项损失6237.69元。
依法分析
本案涉及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施工期间,虽在路口设有安全标志,但在将要修好的公路上临时挖坑,未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一般称作地面施工,它不包括空中施工(如架设高压输电线路),也不包括纯粹的地下施工(如地下采掘、隧道施工等)。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侵害他人权利的特殊侵权行为,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导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技巧提示
对于地面施工,如果施工人已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施工人不负责任。一般而言,地面施工人可举证其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现场、设横栏、挂红灯或按行业施工惯例设置其他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避开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其应达到的程度不仅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保证通行的盲人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的措施、设置的标志没有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均应负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❼ 民事纠纷 工地施工案件
本案纠纷的焦来点在于,施源工方对于伤者所受到的伤害有无过错。
我认为,施工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受到的伤害是自身的过错所导致的。
理由是:1,协议明确规定在施工期间,对方不得擅自进入菜园。这是对方应当履行的一个约定义务,但对方违反了协议规定的内容。
2,施工方在路线两边都建有护栏有人看守。这说明安全防护措施是基本到位了的,,最大程度的尽到谨慎注意的职责和义务。
3,对方的伤是自己不慎摔倒所造成的,不是施工方的物件所致。污水管的安放与对方的摔倒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方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那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