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侵权
㈠ 问一个法律上关于侵权的问题 如果一个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经销商是否有法律责任
看经销商是否存在故意。 法律依据: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㈡ 厂商的产品有侵权了,那经销商是否也要负法律责任
厂家产品侵权,经销商也是要服法律责任的。涉嫌品牌仿冒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被仿冒的产品是非注册商标产品,则构成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种情形是被仿冒的产品标识为注册商标,则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商标法》承担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生产商侵权扩展阅读:
案例:金华查处6起伪造阿克苏产地苹果销售案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稽查支队的统一部署,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商标权利人在辖区4个冷库内查处6起伪造产地的苹果销售案。
据调查,2017年12月期间,徐某等6名水果经销商。分别在陕西、甘肃、山西等地收购当地产的苹果,装进印有“阿克苏糖心苹果”和“产地:新疆阿克苏”等字样的纸箱,运往金华,存放在不同冷库,以待春节前旺季销售。
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此类苹果9100余箱,计5万余公斤,案值30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阿克苏糖心苹果”。
金东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相关条款,涉嫌虚假宣传。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㈢ 一个厂家生产商品侵权后,给其提供技术(此技术未申请专利)或原材料的公司是否会受到连带责任
《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看看上述法条,提供技术得看是提供什么技术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基础性的技术,和专利方法不一样,则不会受影响,但是如果就是和专利方法一模一样的,专利权人不会主张提供技术的人侵权,但是使用该技术的人如果是有偿得到该技术的,这不是被人坑了么,恐怕会起诉提供技术一方的吧。
至于原材料,一般不会受到牵连。
㈣ 生产销售了一个侵权产品没有合法来源会判多少钱
首先,“不知来道”属于消极自事实,本身不能被直接证明,对于消极事实共认的普遍举证原则是“肯定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因此,应由主张侵权的原告举证证明销售者是否“应当知道”。一般而言,如果可以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以下事实,则属于“应当知道”。曾经销售过原告商品,应当对于注册商标的标识、商品情况、货源渠道、商品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对于侵权商品具有较高的识别、判断能力。不合理的低价,侵权商品一般以低价手段与正规商品争抢市场,如销售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货,则是判断其“应当知道”的重要考量因素。其次,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销售者是否提供进货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是否说明该商品的出卖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
㈤ 对于不同侵权人(商场内部租户、经销商、生产商)是否有不同的诉讼方式以及三者承担的责任分别是什么
这都有依据合同上的说明进行的,如果违规了合同,比如侵权等,伤害了一方利益,可以拿回起去诉讼,按照法答律上的规定,受害方将获得适当的补助。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如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等伤害一方利益的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侵权法》可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能以以上几种方法上诉侵权人。
商场内部租户、经销商、生产商侵权人的形式没有大的差异,如果同是侵权行为,都应该按照合同和《侵权法》规定的侵权条列上的规定伤害进行赔偿、道歉、恢复名誉等。
建议你看看《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能促进你这方面的知识。
㈥ 销售商和生产商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著作权纠纷
可以。但按现行法律规定,很难。因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共同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的情形很少见,大多是二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二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从司法效率上讲,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又是十分有利于诉讼的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权利人更容易获得流通领域侵权人的相关证据,而对于生产领域侵权人的证据则不好收集。如果销售商提供了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及证据,法院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这样不仅能够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并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销售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八)项、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销售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同于制造商,并不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或商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或商品即存在过错。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及如何认定销售商存在过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㈦ 生产商和销售商侵犯他人发明专利,哪方情节严重
这个单单复从不同人扮演的角色上,制很难说谁的情节严重不严重,首先看生产商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生产并销售侵权产品,还是只是按照别人提供的图纸给人加工产品,挣个加工费?销售商是从生产商手里购买了商品并转售?还是销售商提供图纸找到生产商定制?这些都影响到情节的认定。不过侵犯专利权没什么情节严重不严重的,主要看涉案产品的金额大不大。
㈧ 生产商受委托生产,能免除商标侵权的责任吗
《专利法》第十抄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上面写的很清楚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你们生产制造了,不管你们是否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或者与委托方有什么协议,都不能免除你们的侵权责任。
当然了,你们被诉侵权后,可以要求追加委托方为侵权责任人,或者对委托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㈨ 为两家不同的供应商生产类似产品,生产厂家是否涉及到侵权
这属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多数会被判定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专 赔偿数额,依属据被侵害的经营者所遭受的损失来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是工商机构查处并处罚的,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只是被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话,一般不会有这个处罚。 建议尽早请专业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