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协议
1. 俄方扣押5艘日本渔船,称其违反捕鱼协定,事实真相究竟是何
俄罗斯和日本的关系一直非常不好,所以这次俄罗斯扣押了日本的五艘渔船,很难保证俄罗斯方面有没有打击的意思。原因其实非常简单,首先就是俄罗斯和日本在北方四岛问题上一直有非常大的冲突,双方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多次会谈,但是仍然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其次就是日本经常针对争议地区采取打擦边球的行为。最后就是俄罗斯本身对于自己国土安全方面态度一直非常强硬。
领土问题的时候,态度始终非常强硬,甚至可以说是强硬的很过分了。所以对于俄罗斯来说,扣押五艘渔船只是最基本的操作,毕竟俄罗斯战略轰炸机对日本进行绕岛飞行也不是一次两次了。
2. 台日渔业协议的渔船被扣
日本水产厅2013年5月29日在冲绳县先岛群岛南侧的专属经济区内,以非法作业为由,版当场抓权扣了涉嫌违反作业的台湾渔船“益升12号”(排水量49.85吨,载有7人),逮捕了船长柯清国(54岁)。
根据所谓的《日台渔业协议》,台湾渔船可在先岛群岛北侧的钓鱼岛附近海域作业。该船是协议生效后第四艘被扣台湾渔船。据日本水产厅介绍,“益升12号”涉嫌在非协议海域作业。
据日本内阁府冲绳综合事务局介绍,台湾渔船在“日本水域”回收延绳时,被正在巡逻的水产厅渔业执法船发现。
该船船长表示,在寻找断裂的延绳时不小心进入了“日方的水域”。不过,日方在该船中发现了鲯鳅。
3.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对渔船的船员管用吗
应该没用
4. 台日渔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从协议本身的文本来看,表面上是一个具有民间性质的、有关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的临时性安排,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条约性质和效力,但台日视其为具有“官方”性质的法律文件。
首先,它以民间的渔业协议的名义掩盖了外交谈判的实质。虽然双方历次渔业会谈均以“台湾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名义进行,但其人员由台湾“外交部”“渔业署”“海巡署”组成,日方也以外务省、农林水产省、海上保安厅组成,实质上仍具有“官方”的性质。台湾当局还将其升高到“国安层级”,显然是将“台日渔业会谈”视为“台日外交磋商”。
其次,该文件仍有“以主权换渔权”之嫌。协议第4条规定“本协议之所有事项或为实施而采取之措施,均不得认为影响双方具权限之主管机关有关海洋法诸问题之相关立场”。从字面理解,该协议不影响双方各自对钓鱼岛“主权”的主张。协议文本上并未规定协议是否适用于钓鱼岛领海内,但在2013年4月10日台湾外事部门的新闻稿中指出,该协议并不适用于“钓鱼台列屿周边12海里”。如果在该协议执行阶段,台湾渔船和执法船放弃进入钓鱼岛领海作业和执法,那么协议就不能排除“以主权换渔权”之嫌。
再次,按理说,此协议不限制第三方的权利。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当事双方签署的协议对第三方无约束力。“台日渔业协议”只对台湾和日本的渔船有约束力,第三方船只,包括大陆的渔船在协议海域仍可按原来的方式作业,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对在该海域的其他性质的船只,如公务执法船、海洋调查船、油气勘探船等作业和活动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5. 印尼渔业部长和中国的渔业协议最新消息
据《雅加达邮报》报道,印尼海事渔业部属下捕捞署署长格尔文·尤索回夫2015年1月23日表示,答根据海事渔业部相关条例,当局已经禁止所有外国渔船在该国领海的大型捕鱼活动,上述与中国的渔业协议也受有关条例影响而必须废止。
6. 请问 中国外交部对台日渔业协定"严重关切" 指的是什麼
此次签订的“台日渔业协议”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协议适用海域。总面积73631平方公里,其北界为北纬27度,即中日渔业协定南界;西界为122°30′,超出了日本主张的中间线约10海里~20海里,重叠面积约为6190平方公里;东界和南界有3处突突破了台湾划定的“暂定执法线”,较“暂定执法线”多出了约4445平方公里。第二,特别合作海域。位于暂定执法线东南部,大致呈平行四边形,面积为4515平方公里。在此海域内,协议规定“双方努力避免产生渔业纠纷”,并设立“台日渔业委员会”进行协商。第三,双方各自管理的海域。该海域为适用海域中除特别合作海域以外的海域,面积为69116平方公里。在该海域内,双方各自管理本国渔业活动,并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制定双方的渔业管理措施。
双方协议约定设立“台日渔业委员会”,以协商双方在协议海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保障协议海域内渔船航行和作业安全、协商台日双方的渔业领域合作与交流。
从协议本身的文本来看,表面上是一个具有民间性质的、有关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的临时性安排,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条约性质和效力,但台日视其为具有“官方”性质的法律文件。
首先,它以民间的渔业协议的名义掩盖了外交谈判的实质。虽然双方历次渔业会谈均以“台湾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名义进行,但其人员由台湾“外交部”“渔业署”“海巡署”组成,日方也以外务省、农林水产省、海上保安厅组成,实质上仍具有“官方”的性质。台湾当局还将其升高到“国安层级”,显然是将“台日渔业会谈”视为“台日外交磋商”。
其次,该文件仍有“以主权换渔权”之嫌。协议第4条规定“本协议之所有事项或为实施而采取之措施,均不得认为影响双方具权限之主管机关有关海洋法诸问题之相关立场”。从字面理解,该协议不影响双方各自对钓鱼岛“主权”的主张。协议文本上并未规定协议是否适用于钓鱼岛领海内,但在4月10日台湾外事部门的新闻稿中指出,该协议并不适用于“钓鱼台列屿周边12海里”。如果在该协议执行阶段,台湾渔船和执法船放弃进入钓鱼岛领海作业和执法,那么协议就不能排除“以主权换渔权”之嫌。
再次,按理说,此协议不限制第三方的权利。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当事双方签署的协议对第三方无约束力。“台日渔业协议”只对台湾和日本的渔船有约束力,第三方船只,包括大陆的渔船在协议海域仍可按原来的方式作业,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对在该海域的其他性质的船只,如公务执法船、海洋调查船、油气勘探船等作业和活动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目前中日间在钓鱼岛海域斗争呈胶着状态,大陆的维权行动从本质上讲是为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两岸应彼此呼应、良性互动、共御外敌。如果未来大陆与台湾间之间因钓鱼岛渔业问题引发海上摩擦,将正中日本人的下怀。
7. 台日渔业协议的介绍
2013年4月10日,来台湾和日本双方以民间源交流协会的名义签订了“台日渔业协议”。2012年日本所谓“购岛”事件引发钓鱼岛危机后,面对两岸联合保钓的态势,日方主动向台湾提出举行新一轮渔业会谈,并快速签约。2013年5月29日,日本又抓扣一台湾渔船,系所谓《日台渔业协议》生效后第四起。
8. 渔船以合股性质组成的,产权持证登记一人名下,但参加股东有协议文件证明共同参股,持证人私自开船怎么办
你这个问题涉及船抄舶共有的问题,在沿海渔村是比较普遍的。既然船舶是共有的,那么对船舶的重大问题需要由合伙人协商一致来决定或者,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话,可以按照份额的比例进行表决,即使是合伙事务代表合伙人,也不能够自己一个人做出重要的决定。现在你说他自己开船了,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如果说他自己一个人出去捕鱼,那如果获得收益,依然要进行平均的分配。如果他一意孤行,不听其他合伙人的意见,这种情况持续发生的话,那就合伙最后也只能是解散掉。
9. 渔船股份手抄协议按手印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应
只要是本人签字了就有效,按手印可有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