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间协议纠纷
建议 当面咨询律师。
『贰』 买房以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怎么办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常见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及解决方法如下:
1、房专价上涨属,卖方违约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卖方因房价上涨不履行义务,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2、中介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无论是根据合同法居间合同的规定,还是诚实信用原则、行业惯例,居间人都如实告知的义务。当居间人没有尽到义务的,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在居间方对委托方的损失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居间公司除返还居间费用外,仍应根据过错大小及比例来赔偿相应的实际损失。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签订流程
1、中介向买卖双方协商好的价格写在合同上并取得双方同意;
2、为防止卖方一房多卖,中介一般会要求卖方在签订完三方合同后需要把产权证押在中介方;
3、约定过户时间;
4、清点房子的水电气,物业费,光纤及机顶盒是否有欠款;
5、约定缴税方;
6、三方无误后签字;
7、买卖双方按手印,中介费公司盖章;
8、买方交定金,卖方押证;
9、合同签订完毕。
『叁』 居间合同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后甲乙双方未进行房屋买卖,恒心房地产代理公司认为其作为居间人,组织甲乙双方看房并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理应得到佣金,遂依约定起诉到房屋所在地的B区法院。 [评析]对于B区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所在地的B区法院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恒心房地产代理公司联系甲乙双方看房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已经完成了媒介服务,而看房行为是其履行媒介的主要义务之一,房屋所在地即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B区法院有管辖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B区法院没有管辖权。理由是: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履行地为行为实施地,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为房屋所在地,只约定如发生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恒心房地产代理公司组织甲乙双方看房只是其履行居间行为之一,此外还有斡旋商谈、协助订立合同、鉴证付款、代办贷款、过户等居间行为,把“看房”地点作为行为合同履行地是片面的,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又无法确定,应依管辖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肆』 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法律高手请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回报告订立合同的机答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我国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都在这几个条款里,希望你可以用的上。
『伍』 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在房屋买卖中委托人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继承,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取得产权证书;
2、房屋是否具备可转让条件,有否存在抵押、查封或担保等履行障碍;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无权代理或过期委托;
4、相关税费的计算标准和承担主体等;
5、如果是房改房,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缴清,或业主是否将该款返还给单位。
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如果上述事项存在问题,一些中介公司为了诱导当事人先签订合同,会向买方保证协助解决该问题甚至担保该问题不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一些当事人信以为真,从而陷入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局面,*终致使中介公司可依法不论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均可要求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
『陆』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纠纷
约束的话要看实际合同跟补充合同有什么关联了,没有关联则这个补充条款根本就是回无效的,因为既没有双答方签字也没有说明双方是谁,如果还有正规合同包含这个补充条款那就生效了,因为我之前在苏州做中介时候遇到过这种情况
假如生效,要赔偿对方双倍定金既违约金(此处可能按增长值计算),外加对方其他所有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给)
如果生效了您就要付的,交易不生效则不需要给
『柒』 居间合同纠纷(我是被告)--急 开庭在即!!
居间来合同:是指居间人向自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你所讲的情况看:中介公司要求支付佣金是可以的。而且从证据方面也对你不利,你们没有将4连单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全部收回。
另外你没有说明买卖的另一方是否也成为被告,如果没有你倒是可以追加要求买卖的另一方(当然还要找得到,并有有关佣金方面的约定)为第三方。但这只能是你和买卖的另一方来分担这笔佣金。
『捌』 居间合同纠纷中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假使没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也容易举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在诉讼中,其举证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辩,同样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就行,也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不累述。
下面着重谈谈另外一类居间合同纠纷。
二、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例如介绍空车配载信息,承运人将委托人的货物运走后却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托人在缔结合同后并在履行义务中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处分房屋,而委托人为此却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等等……。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当尴尬了,一方面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订立了合同造成了损失,又没法证明居间人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举证,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
『玖』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
你好:中介费一般为合同价款的2%,如无特别约定各自负担1%。
『拾』 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一般为二审终身制,判决生效后还可以申请再审,你现在已经穷尽了所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