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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怎么打官司

发布时间: 2021-02-18 02:10:27

A. 股权投资合同纠纷,可以打官司吗

当然可以,具体,请就近咨询当地律师,应该能得到满意解答!

B. 股权投资合同纠纷,可以打官司吗

要看你的诉求和证据都是什么,正常纠纷属于法官受理范围的都可以打官司。

C. 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怎么确定

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确定问题。

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主要针对的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所以,还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损害其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若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存在违法、违规或欺诈等情形,也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转让方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我们认为,公司不宜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因为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实际受公司某一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所控制,如果允许公司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很容易造成一方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假借公司之名滥用诉权。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给提供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单方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方应为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或提供协助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参加作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等情形)。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单方作为原告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果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外股权转让事宜的,还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股权转让纠纷通过仲裁后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吗

仲裁已经做出裁决书,当事人不能在就同一纠纷向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专院提起诉属讼。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仲裁法》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 股权确认诉讼有哪些类型

(三) 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 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 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 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2. 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例如:当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完全时,公司可以对其提出诉讼,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此时就涉及到一个前提,即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否则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就没有依据。如果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是股东则必然涉及对股东身份的确认。 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因为公司不承认被告的股东资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认的意思就足以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诉讼。如果是承认被告的股东身份,更无需通过诉讼再确认一遍。因此,当公司对股东单独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股东不做任何辩解,将自己的股权同意变更到其他股东名下,极有可能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被诉人股权财产的行为。法院对此类诉讼应进行严格审查,不应予以受理。 3. 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直索。《公司法》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F. 股权质押贷款纠纷,如何诉讼

你怎么专业的问题,可以在这上面寻找到答案吗?如果要做这样案子,去委托律师就行了。

G. 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时,股权实际控制人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凡与案件有关的个人和单位都可参与诉讼,这是法院会采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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