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渎职侵权案件
Ⅰ 谁有最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您好,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Ⅱ 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查办的八类渎职侵权案件
●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
●滥用司法权、行政执回法权、行政审批答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案件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违法强制征地拆迁、破坏社会建设和惠民强民政策实施的渎职侵权案件
●包庇放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侵权案件
●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危害科学发展和政府投资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渎职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
Ⅲ 搜集“渎职侵权”案例
情况下,警察偏袒改变的强奸猥亵
的被告人徐本禹华,男,42岁,凤岗镇,江西宜黄县公安局派出所。
1998年4月24日,许昱华皇拥无犯罪侦查权的情况下,,郑平等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件处理。许昱华治安拘留程序的受害者调查的第四页上的“强奸”改变“调戏”,“性关系”等字眼,但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表的列上仅填写黄铮等人的谈话。结束的事实,向受害者的侮辱,没有提到的事实,受害人被强奸,黄郑二人作出治安拘留12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不转让的情况下,刑侦大队调查。许昱华在2004年7月,东乡县女人吴毓臻要求,幼儿的同事化名吴以的“黎悲稳”处理假帐户ID。 8月4日,许昱华转“栗悲刎”假帐户转移到凤岗镇派出所民警许我的工作,并发出虚假的出口调查报告为出发去台湾吴,,吴退出后,警方发现了。
2006年2010年1月25日,宜黄县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被判处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中监狱和滥用权力罪,两罪,决定执行同意两年监禁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2违规操作引起锅炉爆炸
被告人张申,男,40岁,浮梁县勒功能乡企业办公室主任。
2003年8月,在上午10时40分,勒让德函数乡活性炭厂部负责人许委栋发现锅炉缺水,开始水喷射泵闸导致锅炉爆炸。许委冻头部受伤,而爆炸烧伤。干锅超过了他的左腿奇工人造成轻伤甲级,刘金生胸部,腹部,造成轻伤甲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锅炉失败,许委硐无证上岗,违反安全程序。被告人张双沉勒让德函数的乡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活性炭厂于2003年4月,检查工厂使用不合格的自制锅炉,责令拆除。直到2003年8月2日,相关部门再次检查,限期搬迁问题检查表,章双申代表乡政府接收,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8月4日上午9时,被告人张双沉和综合管理的公共卫平徐,徐平活性炭厂,看到导演是不是背接触到乡政府,他们谈论的厂长,大约一个小时后,即发生爆炸的锅炉。
2004年11月20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张双申请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情况下,帮助海外的朋友们伪造的机密文件
被告人杨军,男,44岁,旬阳县委主任办公室的首席机要秘书。
2月,杨2004年6月收到的转发他的朋友高秋生的妻子陈平平高秋生从加拿大回来的传真发送。高秋生的传真,以帮助打造一个共产主义中国九江市委办公室内部简报,要和杨君虚构的内容,以达到长期留在加拿大的目的。
后,被告人杨拘嗯信息的名称,并删除“机密”的文件在未经授权的从共产主义中国旬阳办事处资料室,并在“文件”,以高秋生“妻子陈平平,伪造“内部简报模板,陈平平的机密文件,在长达18个小时的。
杨军软盘有陈平平提供的伪造证件,在自己的电脑打印出假的“共产党宣言”中国九江市政府办公室(2004)8简报。
2004年2010年7月1日,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杨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非法拘禁案件的村民六天五夜
何新明,匡宇海,安福县家庭计划委员会人口稽查大队联合被告。
他的新明和检验在2月,2004年江西省安福县诸将农村社区村刘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一个女孩,然后雷南富平县计生委人口督察大队副大队长大队的工作人员条件海虞,2005年4月13日,刘某采取的安福县计生委大楼,拘留,刘和力量的情况下,剥夺了人身自由,被迫支付欠款的社会医疗费用的支付,以非法手段刘某被拘留6天5夜,在家中,直到4月18日的晚上。
2005年八月11,2010,安福县人民法院的非法拘留和信明,匡宇海起诉。同年9月9日,分别被判处两个控件一年。
案例森林管理人员擅自闯入发行采伐许可证
的被告人张某平,男,51岁,暂时的,婺源县林业局秋口林管站。
2004年12月,张军平收购进行做临时工作,在婺源县林业局秋口林管站。明知他人砍伐的木材出售,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秋镇洙西村总折森林蓄积181立方米的发行。木材被砍伐后,张军平还负责所有的雪松原木销售到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松木原木销售到秋天镇车木厂。
2005年2010年8月12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犯罪的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张军平监禁2年,缓刑3年。
案例6隐蔽的危害造成的安全事故
被告人杨长海,男,40岁,铅山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员。
在2003年12月,审查和批准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砚山县和平煤矿关闭整顿。 2004年7月,杨长海应邀请煤矿原水碓泉矿面测量巷道掘进进尺,发现巷道越界开采的矿老板。杨长海没有如实反映到砚山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的煤矿煤炭开采的真实情况的范围。 2004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煤矿水害事故,造成亡的3名矿工,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的严重后果。
2005年7月13号,砚山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杨长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7越权营业执照
:被告张金元,男,53岁,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的工作人员。
2002年,刘蔚华,2010年4月17号,西安英平(已判刑),以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申请建立新的购房者,新余市新丽丝华亚洲贸易有限公司,并申请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张金元在工商注册登记批准,明知只有200万元的购机发票,原市领导钟易猜的情况下,“迎接”未经批准的决定新余市新亚新购房贸易被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营业执照,导致丽丝华,刘蔚华,西英批嗯虚报注册资本罪成功的。
十二月18,2010的犯罪滥用的职能和权力,管理公司,新余市人民法院判处张金元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8监考老师
替代的被告魏亮,女,23岁,九江县中学教师的考生试卷。
在2003年,微凉九江县办事处的高考监考测试中心,九江县试验区的安排。 6月7日下午,魏良群主监考员张沅陵教师在投票,因为它发生魏离肮能够获得第45考场考试前,他的弟弟,魏帅。魏离昂知法犯法,监考人员回避制度,但并没有提出回避申请,还是参加了下午的数学监考。考试结束后,微凉完成论文,看到一个很好的的哥哥卫书埃论文,使用的主监考员的机会,只是没有在快速回答了在同一领域更好地晁逄菲文件交换的文件,并改变了名称双方的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然后接受密封。第二天,微凉反映学生未能遵守回避制度被监考资格,并主动解释当局质疑他的父亲诈骗事实。
九江县人民法院以招收学生因涉嫌诈骗罪,判处魏亮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9两税务人员腐败税
的被告人顾金龙,雷刚,赣州市章贡区地方税务局水南调局的工作人员。
2005年,谷金龙,雷刚拿大头小尾“发出了25发票,发票的票面金额共28.04亿元,相关联的存根面值总额为3.37亿元。 BR p> 25份发票候选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共1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并只收取纳税人在税收5300万元,不征收小征收的税款近122万元。负责的5300万元的税款,除了花钱让别人万元,剩下的两个截留挪用,占为己。
2005年11月14日, 2010年,章贡区人民法院对贪污罪,徇私舞弊不征,少税如此被控告的罪行,合并判处顾金龙17年监禁,没收10万元,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不征,小征税款罪结合14年判处雷刚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10万元。
案例10
被告龚来,男,65岁,副科级退休伪造判决的法院副总裁弋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
1991年10月5日,龚任何弋阳县人民法院部门副总裁沉法院受理案件中,原告章蜇嗯诉被告陈水已发行债务纠纷私人。1993年12月15日,龚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1994年12月28日,龚伪造的第二法庭记录。1997年1月,龚伪造的[1994]易法国和中国491民事判决,然后伪造的笔迹的的领导人在负责发行判决的,和伪造的服务对判决被告人陈拐的脂肪。年4月21,一九九七年,张甄判决拿着假益阳县人民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通知。在2002年6月,益阳县人民的陈苑苑执行罚款3000元。
2003年9月23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龚罪,民事枉法裁判,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文水/尧委胴记者汪蒙诺)
Ⅳ 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Ⅳ 渎职侵权犯罪有哪些的呢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专弊等犯罪,以及利属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
●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案件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违法强制征地拆迁、破坏社会建设和惠民强民政策实施的渎职侵权案件
●包庇放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侵权案件
●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危害科学发展和政府投资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渎职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1]
Ⅵ 渎职侵权犯罪有哪些罪名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渎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1、越权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失职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徇私舞弊类渎职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名有7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如何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来访举报、信函举报、网上举报以及其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形式进行举报。
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失效了吗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点击查看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