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水的纠纷
⑴ 我们家井水被隔壁化粪池污染了,找对方协商处理一直找借口拖延,马上快1年了,怎么办
你可以以抄相邻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⑵ 生活用水水井被人为污染,我该怎么办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但要保存好证据,最好可以请相关部门做一个水质鉴定
⑶ 议论文:“井水”真的不犯“河水吗
俗话说:“井水不犯河水”。在自然界中,河水是大规模流动的,井水不能大规模流动,但井水就真的不犯河水吗?
依我之见,认为井水不犯河水,违反了事物联系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原理。因为自然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自然界中的水时时刻刻都在做循环运动,井水与河水之间也不断地运动,更新和相互转化。当河流水的水位高于地下潜水面时,河流水补给潜水,河水转化为地下水;当河水水位低于地下水水位时,潜水就补给河流水,地下水转化为河水。由此可见,当井水不犯河水时,河水也要犯井水。万事万物的普遍联系性,客观性根源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井水,河水作为客观世界的具体的物质形态,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具有客观实在性。它们通过蒸发,地下径流,大气运输,降水等方式,都参加了水循环运动。它们之间是紧密联系的。而不是井水不犯河水。
井水不犯河水的认识只看到了现象而没有看到有本质的感性认识,现象是事物的表面特征,凭人的感觉器官直接感知,而本质则是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本质特征,不能由感观直接感知,只能凭人的抽象思维去把握。一个事物的现象一个规律的具体表现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多变的。正确的感性认识只是如实地反应了事物的某些方面,某些片断,因为相对于事物的整体、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来说。正确的理性认识比感性认识更正确、更可靠、更深刻。所以我们不能满足于获得的感生认识,应在我们的实践活动中经过抽象思维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而从根本上抓住可靠的东西,把感生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由此实现认识的飞跃。
认为井水不犯河水是不正确的,它看到“井水和河水的某此区别,没有看到它们二者的联系,这是一种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即形而上学的观点。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矛盾就是对立统一,井水与河水是矛盾的,有区别但同时又是统一的,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如果只看到了井水不犯河水,就没有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没有坚持两分法和两点论,就不能真正的认识事物的本质。影响人们正确地改造客观世界,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认识事物切不可只停留在感生认识的基础上,“只缘身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要关于透过事物的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利用规律为人类造福。在实践中坚持唯物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才能有效地改造世界。
⑷ 喝了井水的人会变得意识错乱,颠倒黑白,除你之外,村里所有人都喝了井水,那你喝不喝
《奇葩说》最新一期的辩题让我想起了曾经跟L先森讨论的话题,那是在我们最开始看《黑客帝国》的时候——黑客帝国里Morpheus给了Neo两颗药丸,一红一蓝,我们针对到底要不要吃掉真相的药丸讨论了很久,要么知道真相并开始改变,要么继续像你设想的那样去生活,究竟该作何选择?
这并不是什么崇高的圣母精神,很多时候活着比“死去”更艰难,有些人还活着,但他们已经意识错乱颠倒了黑白,跟“死去”无异,而我宁愿选择痛苦地活下去,我会不断地、不断地告诉自己,自己要活下去,放弃是一件多容易的事儿啊?
也许是我个性使然吧,从小就不是一个盲目从众的人,当然我承认从众是件非常容易的事儿,人类社会发展史已经告诉我们大多数人其实是一群“乌合之众”,也许有人看着一个个人变得精神错乱,很容易就会崩溃,最终放弃选择喝掉井水一了百了,但是我不会,因为如果连我都放弃了,姑且不说找到救其他人的方式,还会有谁来救赎我呢?
如果要我自甘放弃,我宁愿选择坚守信仰,哪怕,血流成河!
⑸ 农村的井水直接饮用有什么危害
井水是硬水,常和对人体是会导致结石。
由于现在环境污染太强,将地下水包括井水都污染了因此大量有害物质存在于井水,其次井水是未经过滤的水,其中包含很多杂质。井水也称为浅水。当前的环境污染是如此严重,以至于水资源也可能受到污染?井水的硬度特别高,如果肚子不好,建议不要饮用。如果必须吃,建议煮沸。煮沸后,细菌和细菌会少很多。
我认为这是真的。带有黄色和气味的水绝对不可饮用。这种水的质量绝对有问题。喝完这种水后,真的很难想象您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因此,您必须闻到味道或颜色是否异常。如果上述所有问题都没有,则表明该水可以饮用。
⑹ 急!!家里的井水被污染怎么办。。。
乐天水寿饮据说很牛,但是太贵了不是一般人用的,建议举报水力资源部马上给你解决
⑺ 他人在我地方建水井被我毁坏犯法吗
他人在你土地内建水井,被你毁坏,是否违法,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你们只是单纯的土地或者民事纠纷,你无须承担责任。
如果不是,你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⑻ 最高院审理饮用井水污染人身侵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日
法释〔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
⑼ 农村的井水怎么来的
靠近地面的一些地方,在疏散的土石堆积物中,有很多的大孔隙,能够让地面水渗透下去。当水向下渗透到一定的深度时,终究会碰到不透水的岩层把它阻挡住,这时水就在不透水的岩层上面聚集起,这种水被称之为潜水。
那些挖得不太深的井,所得到的水,多半为潜水。该类水井的水质受地表水质影响较大,也容易受污染。
还有一些井在凿井时穿过了上边的不透水岩层,得到储存在不透水层下面的地下水,这种水井水源丰富,水质较高。
根据地下水的埋藏分布﹑含水层岩性结构。人类创造了多种多样的井型。
中国民间长期习用的是圆形筒井。直径多为1~2米﹐深度一般为数米到20~30米﹐施工时人可直接下入井筒中挖掘土石。这种井只宜于开采浅层地下水。
(9)井水的纠纷扩展阅读:
地下水对于维持水资源的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雨季的降水,被吸收到地下储存起来,等到了旱季,再补充到河流湖泊中。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河流,在旱季的流量往往主要由地下水的排出来维持。
地下水位的深浅对土壤、植被等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地下水位过浅会造成土壤沼泽化,在干旱地区还会引起土壤盐渍化。干旱地区地下水位过深,则使植被枯萎,土壤砂化。
表面上看起来,井水取用后,周围又不断有地下水补充进来,井水似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事实并非如此,持续不断开采地下水。会造成地下水位逐年下降,并导致地面沉降以及海水入侵等严重后果。因此地下水不能无限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