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国际信用证纠纷

国际信用证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2-17 21:25:47

Ⅰ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案件有哪几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实际上仅限定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婚姻、家庭、人身权损害赔偿、劳动关系等传统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不属于实行集中管辖的范畴。
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一)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指在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借贷、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具体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证券、票据或期货类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装配合同、服务贸易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客货运输合同、经营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各种承包合同、合伙合同以及其他商事合同。
(二)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其在涉外商事活动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品责任、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等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因交通肇事或医疗行为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侵权纠纷案件等传统的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
涉外商事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请求的,也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
(三)信用证纠纷。指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由于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其在运作过程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具有涉外性,因此信用证纠纷案件不论其主体是否涉外,都应当予以集中管辖。
“信用证纠纷”包括:(1)因开证行拒绝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2)信用证欺诈纠纷;(3)申请信用证止付案件;(4)信用证开立和履行中的担保纠纷;(5)信用证开立、议付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产生的其他纠纷。
(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在域内或域外仲裁机构就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断某一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以该裁决所处理的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为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申请承认、撤销、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1、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2、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3、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
(五)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另一类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六)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裁决案件。包括:(1)申请承认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2)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3)申请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商事裁决;(4)申请认可和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

Ⅱ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纠纷案例有哪些

1.诈骗集团的假信用证
2.客户无理拒付
3.条款瑕疵认定
4.政局不稳定造成银行采用托收手段
5.外汇控管操作杂症。
6.第三方保付
7.买方拒付
8.银行审核观点差距
9.呈兑方拖延

Ⅲ 处理国际经济纠纷要具备哪些能力

进行国际贸易素质教育,必须明确其素质结构,而确定国际贸易素质结构必须首先确立国际贸易专业的教育的目标。国际贸易素质教育的目标可概括为:培养既能满足当前社会需要,又具有发展潜能的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具体来说,国际贸易人才应具备以下素质结构:一、思想政治素质国际贸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涉外活动的一部分。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而且要注意配合外交活动,认真贯彻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坚持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兼顾,出口创汇和利润效益并重,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履约中,注意重合同、守信用,注意保持良好的形象。二、专业素质1、专业理论知识要通晓我国的外贸政策和理论、国际市场、外贸规则与惯例、进出口交易程序与合同条款、国际承包和劳务合作等。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不同,文化背景互有差异,价值观念也有所不同,因此要求国际贸易从业人员还要熟悉国际贸易法则,通晓国际经济金融、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情况。2、专业技能对外贸企业来说,国际贸易是与形形色色的外国人打交道,交易情况千差万别,需要从业人员有丰富的经验,很多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掌握了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技能,而国际贸易专业的毕业生,绝大多数都要充实到外贸岗位上去,从事具体的进出口业务或者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工作,例如,报检员、报关员、报验员等。很多外贸企业,特别是新获得进出口权的企业,希望在短期内能扩大本身的国际业务,所以在招聘时都首选技能型人才。这些企业在录用人才的时候往往采用业务考核的方法,或者要求撰写英文函电,或者要求说明信用证上存在的问题等等,而真正能通过这些业务挑战的毕业生非常之少。事实证明,仅有文凭是不够的,技能型人才日渐走俏。重实践的从业资格证书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些从业资格证书包括:外销员证、报关员证、国际商务师资格证、国际货运代理员证等等。3、外语交际能力这一方面的能力是指利用外语这一语言工具,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外商进行沟通,包括书面交流(函电)和口头表达(口语、谈判)。不能只注重文凭(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关键是学以致用。要做到说能张口就来,写能规范得体。三、职业素质1、敬业精神从事国际贸易就意味着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笔者曾采访过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他们从事的是对美贸易,为了配合美国的作息时间,业务人员经常要晚上加班,因为晚上我方休息的时候正是美方工作的时候,有些事情紧急不能等到第二天处理,业务人员就必须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甚至节假日的时候也不能休息。可以这么说,没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是做不好国际贸易的。2、责任心一笔业务,从交易磋商开始,到签订合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这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有时合同履行完了还不是业务的结束,可能过一段时间之后还要面临索赔和理赔的问题,这就要求业务人员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如果粗心大意,可能就会造成严重后果。譬如发货后制单结汇,如果单据制错了,可能就会少收汇或收不回外汇,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3、个人修养国际贸易是涉外活动,业务人员是企业对外的一个窗口,代表着企业形象,业务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克服自己的不良习惯,注意使自己的言谈举止符合国际礼仪。4、创新能力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激烈,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具有不断创新的能力。要保持头脑清醒、思维敏锐、反应迅速。要时时注意外贸工作的苗头、动态、情况、问题,及时捕捉国际贸易信息、捕捉良好商机。要敢于创造新思维、探索新路子、开创新局面,从而在商场上出奇制胜。四、社会协作素质社会协作素质是指与群体内的部门和其它人员以及与社会的协调合作能力。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在开展交易过程中包括许多中间环节,涉及面很广,需要与很多部门打交道,因此,业务人员要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要善于同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善于优化人际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优质、高效地从事外贸工作。五、身心素质国际贸易工作需要经常进行户外工作,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心理压力较大。所以,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要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具有理智、沉着、坦诚、热情、乐观向上、富有朝气、坚毅执着的品质;具有勇于和善于克服困难的意志品质;具有乐观、健康的情绪;具有开阔的思路和竞争意识,勇于承受压力,接受新生事物,能够面对失败;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体魄;具有良好的心理调节能力和自我锻炼能力。

Ⅳ 信用证出现纠纷到何处仲裁

这个要各方包括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议付行共同协商的,没有固有规定的。

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全文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第七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第十六条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Ⅶ 国际贸易中关于信用证合同已议付款后,出现纠纷,两国标准不同,究竟适用哪国法律规定

是合同纠纷还是信用证纠纷?
如果是合同纠纷,那么一般是按照合同上约定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仲裁。
如果是信用证条款的纠纷,一般是到国际商会去做仲裁。

Ⅷ 信用证欺诈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用证两大基本原则的负效应。
ucp600第4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并在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中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这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和“表面相符原则”两大基石,据此免除了银行审核双方交易合同,并进行实物审核的麻烦,而仅负责单据审核,大大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保证了买卖双方贸易的安全、便捷进行,使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体现出信用证制度的优越性。
但也正是这两大基本原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成为诱发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因素。银行在决定是否予以付款时,只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证表面上看上去是否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不考虑货物的真伪,不考虑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单据的真实性不负有责任。而目前,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大多没有标准、固定的格式,随意性比较强,再加上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这些单据有了很大的可能性,相关当事人往往也难辨真假。因此,通过不法途径获取或伪造、变造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证、以假货充真货等骗取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屡见不鲜。
(二)信用证欺诈的低成本和高收益。
信用证欺诈成本极低,不法分子有时只需要通过伪造一张假提单就可以骗取大额款项。而由于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的犯罪,它的危害性很容易被忽略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各国有关立法和打击措施力度不够。再加上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国际性,关系到国际管辖、引渡、法律适用和国家间的司法协助等相关问题,程序复杂,追究
成本高、难度大,各国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证欺诈国际惩治合作机制,使得信用证欺诈违法犯罪风险较低。如在古巴使用伪造信用证附随的提单诈骗了900 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却只被判了 2个月的监禁。但信用证欺诈违法犯罪所得回报却极高,成为实施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激励。如我国近期影响较大的史明案,涉案金额就达2亿多美元。
(三)信用证使用人风险意识淡漠。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信用证业务增多,但许多当事人只是看到了信用证制度便利和安全的一面,忽视了信用证存在的潜在危机,对信用证风险防范的措施和相关制度没有跟上。有些基础合同的当事人一味为了达成交易,对合同及信用证重视不够,对信用证条款不认真审查,也不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审查,防范意识薄弱。有些受益人为了争取出口,可能自愿接受软条款等信用证的苛刻条件。另外,许多国家的银行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社会责任感缺失、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使银行自身不能或者不愿对信用证进行过多的审查,有些银行甚至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涉足其中。如史明案中,上海澳新银行直接参与了融资套现方式的设计,利用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保护对虚构的基础交易采取放任态度,并为了自身收取高额的金融服务费用而向受益人贴现,进而导致该案信用证欺诈严重后果的发生。
(四)被欺诈人信用证使用知识欠缺。
信用证的出具和运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交易流程复杂,许多企业和银行工作人员对信用证业务没有深入的了解,甚至不懂信用证的基本知识,不熟悉与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法律,未能较好地甄别和预防信用证欺诈,使得被欺诈的情况屡屡发生。
(五)世界经济环境形势影响。
当世界经济环境形势严峻时,信用证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资金短缺,市场销路不畅,或者所销售货物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较为容易引发信用证欺诈案件。这从历年来的信用证欺诈案发率就可看出,在金融危机期间发生的信用证欺诈和纠纷案例明显增多。因此,在经济环境恶化时,更应警惕信用证欺诈。

Ⅸ 求信用证中出口商遭遇风险的案例以及分析,两个以上

信用证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与创新,信用证结算方式日臻完善。由于使用信用证手续烦琐费用较高等原因,在发达国家,信用证已经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但是在我国,从事出口业务的贸易商在选择结算方式的时候仍然很青睐信用证。因为与其他的以商业信用作为结算基础的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确实给卖方提供了银行的付款保证。但是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人士普遍认为,没有绝对安全的结算方式。由此看来使用信用证结算也是存在风险的,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资信不佳。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成为关键性的问题。在全球数量众多的银行中,并不是每家都能开出让人放心的信用证。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银行,或外汇短缺国家的银行开出来的信用证,受益人一旦接受,面临的可能就是收汇困难。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2.开证行因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对受益人构成的风险。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一些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其中最著名的要数英国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银行界,学术界和有关教育内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风险

在所有的信用证交易纠纷中,由于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占五成以上。而这一现象实际上是由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和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即单证一致,那么对于单证不符的开证行就不再保证付款义务了,至于不符的单据最终是否会被付款,取决于进口商是否有付款的愿望和付款的能力,即最终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三、国家风险

对于出口商来说,国家风险指来自进口商的国家风险,主要包括:外汇管制风险、外贸管制风险以及战争或内乱等。外汇管制有些是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有些是突发的,如果贸易伙伴位于突然发生外汇管制的国家情况就更糟糕,因为一旦该国宣布全面冻结外汇,则由该国开出的信用证也被止付。外贸管制这是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的,因而出口商对于其新的政策调整是难免要受到影响的,如果不能很快适应,也很可能会给履约收汇带来困难。对于战争或内乱显然其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有破坏性的。

四、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在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由畅销转为滞销的情况下,信用不好的进口商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拖延或拒绝付款,给出口商带来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做法:
1.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开证。例如,不及时开证(不开证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或者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例如提高信用证中的保险险别,变化目的港等来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致使受益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而出现违约的现象。
2.开立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表面要式完整,但是规定了一些受益人难以办到的条款,这种信用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因为受益人无法满足信用证上这些条款的要求而失效,受益人就会面临收不到货款严重时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非常被动。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不易获得的信用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明确要求FOB和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两种贸易术语由买方投保),这些条款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无法控制。
面对以上的风险受益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
1.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受益人了解开证行资信可以通过出口地银行来进行。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靠平时资料的积累。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则可以从其信用等级中了解大概。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譬如:最高评级为AAA,最差为D,若一家银行被评为C级或D级,则其资信属于差的行列。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无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2.提高结算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争取在公司或企业做单时不出错误或少出错误,另外,对于新加入结算队伍的人员要请富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结算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3.关注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的变化。对于可能遇到的风险要早作防范,即使货物属于积压商品或交易条件很优厚也不能轻易签下合同。但是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事务,对于局势趋于稳定,国内各方面建设趋于正常的国家就要重新考虑与其进行贸易。例如,非洲的安哥拉,在2002年结束内战后经济迅速增长,是非洲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也是目前中国在非洲主要的贸易伙伴。
4.重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资信调查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贸易客户或合作与投资伙伴的资金及信用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或专业的咨询和调查机构调查,也可以通过国内外的商会或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进行调查。总之,在进行贸易的时候一定要对将来的合作伙伴有一个尽量全面的了解以减少贸易风险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也要冷静面对。例如碰到“软条款”信用证首先应该拒绝接受,在审证时如果发现并确认存在软条款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如果在货物发运时发现也要指出对方的不妥之处,同时制作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让对方找不到疏漏之处,争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失。另外,软条款形式多样,作为业务人员要注意搜集并整理案例,提高对软条款的分析和识别能力。
以上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时,面临的一些主要和常见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的建议,但是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和环节多的特点,因而在贸易结算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当事人考虑周全,灵活变通,争取安全收汇。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