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合同
A. 广告材料销售合同范本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协议号:_____________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
销售代理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及对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0 合作范围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 (品牌)商务通信产品如下;
i) 授权代理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ii) 授权区域包括: (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1.2 以上指定区域非乙方专享的,甲方有权发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下级的代理商。
2.0 销售指标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定货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给甲方)。其后在每季度的定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正(RMB50,000)。
2.2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终止,经考核可转为一级代理商。
3.0 合作原则及规定
3.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销售代理产品的范围内,应以甲方的产品为主。
3.2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4.0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
4.2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和工程技术培训和支持,并与代理商一起组建全国性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甲方作为华北,西北区总代,在所管区域内不对最终用户销售。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同时甲方向乙方销售情况和库存。
4.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4.5 甲乙双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在每季度考核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取销个别或全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直至终止本协议。
5.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协商联系进货。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客户。对于 (品牌)内部客户和其关联企业和甲方的主要客户,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协议的产品与甲方或 (品牌)的 系列交换机竞争业务。
5.3 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和召开演示会。
5.4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应从甲方直接采购所有产品和相关配套设备/软件,以保证产品的技术质量和正常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可从第三方进行采购。
5.5 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甲方,在商务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和销售飞利浦通信产品及服务。
6.0 销售行为规定
6.1 产品价格
6.1.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见附件一。
6.1.2 (品牌)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 (品牌)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整。
6.2 定货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6.3 付款条件
6.3.1 乙方应在采购单确认后的三(3)天内把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余款应在发货前一次付请,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6.4 交货期
6.4.1 甲方应在收到合同定金后的三十(30)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将由甲方负责。
6.5 保质和售后服务
6.5.1 甲方对售出产品提供十五个月(15)的保质期,从货物发出当天始算。在保质期内,如产品在正常工作下发生故障,甲方将免费对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如由于人为或者是操作不当或自然损耗/灾害而产生的故障,乙方须负责全部的维修费用,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运输费用。
6.5.2 如由于产品的设计和/或制造缺陷和/或软件瑕疵而发生的产品故障,甲方将负责免费维修,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
6.5.3 在保质外,甲方将收取不高于产品代理价格百分之二十(20%)的维修费用和相关的运输费用等,维修后的硬件将享有六(6)个月的保质期。
6.5.4 乙方须把需要维修的板子集中并按保质期分类,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将在收到板子后检查损坏情况,在三十天(30)天内完成维修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七(7)天内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在维修费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权不于退还有关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尚不能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对送修的板子作出处理,以补偿甲方的维修费用和相关支出等。
6.5.5 对于不能修复的板子,甲方将通知乙方征求处理意见,如乙方未能在通知发出后的三十天(30)内作出回复,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不能修复的板子,乙方无权追究。
6.5.6 乙方需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培训足够的合格工程人员提供现场的产品安装和维修服务,并贮备足量的备品备件以满足客户的维修和更换需要。
6.6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6.6.1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6.6.2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6.6.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6.6.5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6.6.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6.6.7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B. 网络广告招商合同免责条款
哈哈,其实都是些没啥用处的
C. 寻在网络做广告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D. 网站广告代理合作协议范本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 有没有广告推广合同范本。
品牌推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双方的繁荣与发展,就双方的品牌推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品牌推广及购销活动的原则性协议:
一.产品规范的界定:
甲方销售给乙方特定数码相机(型号: __________)及其它数码类产品将全部使用英文为“ ”中文为“乐美康”的品牌。
二.销售区域的界定:
1.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特定产品(参见第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唯一经销商(渠道指传统通路,大卖场,IT渠道,直销渠道,礼品渠道,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产品外观,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在中国大陆出售给第二家经销。
2.甲方仅限于以LUMICRON品牌以外,并得以OEM/ODM的形式,更换本产品外观的情况,在中国大陆销售给第三方。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约产品(参见第一点)直接或间接于中国大陆以外之国家或区域销售。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拥有英文为“LUMICRON”中文为“乐美康”品牌的商标产权及甲乙双方因行销推广商品之文宣著作权。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期内得以本中英文商标或标章(logo)作为中国大陆独家推广此品牌并销售其产品,但乙方及其关系企业不得以上开商标在中国及中国以外国家,注册登记或申请网域名称或作为其公司名称。
2.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市场提供充足的产品线,新品上市保持与海外同步并保证所有产品的品质及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具体条款另行商量)
3.由于品牌属甲方拥有,故涉及品牌推广的专项费用(指:企业目录制作、CIS设计、空壳机模提供、托架提供、教学光盘、产品检测费、网站申请及维护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助或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监制。除上述专项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售前的技术培训服务支持。
5.售后服务由甲方指定下属工厂全责处理。
6.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推广市场,并保持本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市场零售价由双方协商定价,若双方产生分歧以甲方决定为准。
7.如遇市场竞争甲方对乙方所购的产品有责任提供价格保护,单品最高价保数量不超过单品总进货量的30%或单品价保总量不超过2000PCS(以二者较低者为准),价保补偿金额由甲方从乙方的下次订单中补偿。如遇双方对价保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则甲方有权对享受价保的数量选择退货。但如产品外观已有损坏,乙方不得要求价格保护或退货。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责任利用现有资源并全力开拓新渠道来推广此品牌。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代理或销售与甲方技术规格相同的数码类产品,乙方对台湾品牌的数码相机仅限于经销“LUMICRON”品牌。
3.乙方可以“LUMICRON”及“乐美康”中国总经销的名义进行广告及促销活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
4.对于单纯为新品促销而宣传的费用由乙方在市场利润中贴补。(不明确?)
5.乙方每周二提供库存报表及每月10日前提供下月订单及3个月预估销量表报甲方,以便甲方组织货源和审核价格保护。如未按时报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取消价格保护或终止或解除契约。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其关系企业不得在任何国家直接或间接申请注册与“LUMICRON”及“乐美康”外观近似或读音、观念相同或类似之中英文商标。
7. 于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及本协议书终止后二年内,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就甲方产品之成本价格、零售价格、技术规格、本协议书内容等与本协议书相关之数据,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五.购销原则:
1.乙方提供必要的资金质押保证,根据2005年度最低销售目标为1-1.5亿,暂定质押总额3000万台币(其中股票和本票各占一半)。甲乙双方每年检讨一次质押金额及销售目标 ,甲方视交易金额成长得提高质押额度,乙方应将质押物统一质押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在年度目标的销售范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向乙方供货(除乙方应到期的货款未付及乙方未提供双方约定之资金质押保证二点除外)。
2.为加大乙方的推广力度,甲方每个新机种上市时需提供乙方500台作为铺底。考虑到甲方的实际操作难度,乙方同意用货到90天的开单的方式处理。乙方在支付此机种尾数500台应付帐款时可选择退货或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价处理。降价部分即甲方对乙方的价保金额支付办法参见第三条第7点。
3.乙方用货到60天T/T付款的方式开单处理。
六.售后服务:
由乙方负责收集市场上所产生的不良品,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修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对渠道的所有售后服务全部采用换货的方式,必须在第一时间解决渠道的销售服务问题(2005年2月底之前)。2004年12月开始在上海设立维修站。
2.第二阶段:在全国部分重点区域北京、南京、成都、重庆、西安等重要区域设立维修站(2005年6月底之前,如有需要设置除此以外重要区域维修站,双方再议)。
3.第三阶段:在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建立维修站(2005年12月底之前)。具体办法另议。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完成质押程序日起(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 在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2)国家政策的重大改变或不可抗力的原因。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于接获他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善。
(4)其它订约前或履约中双方不可预料之情事变更状况。
2. 任何一方如更改、终止、解除和取消协议,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另一方面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取消协议后售后服务必须由甲方负责或甲方授权第三方承担,但第四条第7项之义务仍继续有效。
4. 双方有义务对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或冲突进行平等的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谅解,先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为台北市,仲裁人3人(需为台湾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登录之仲裁人), 仲裁法律依据以台湾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之仲裁程序实施办法及台湾法律为主 ; 如上述仲裁窒碍难行,仍提付仲裁解决,仲裁地为北京市,仲裁人3人,其中二人须为台湾籍仲裁人,仲裁法律依据以中国经贸仲裁协委员会之仲裁程序实施办法及中国法律为主
九:其它条款:
1. 本协议延伸的附件如经双方代表人签署,与本协议共为一体、密不可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F. 网络广告服务合同
网络广告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乙 方:
公司地址:
鉴于:
乙方是一家拥有尖端品牌网络推广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利用系统软件平台,为满足甲方的个性化需求,向甲方提供系统方案和技术服务,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合作内容:
网络推广: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种网络技术服务,按照乙方“**网络推广”系统软件平台的系统特性,在**网的页面,展示甲方推广信息的一种技术服务。乙方已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技术服务。乙方按照对甲方提供的网络推广方案和推广形式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二、网络推广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1、甲方给予乙方合同款共计人民币 (¥ 元)。即:甲方在本合同执行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计人民币 整(¥ 元);
(此合同价格为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外泄漏)。上述款项是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一次包死,不做任何增减,且上述款项已含税,乙方自行承担完税义务。
2、甲方应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及时将合同款采用支票支付。
3、乙方须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足额正式合法有效发票,且乙方对其所开具发票真伪引起的全部后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务部门罚金等)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提交延误等,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理解并同意积极配合甲方对发票合法有效性的核实工作,因发票核实等甲方或乙方财务手续问题延误付款,甲方不负违约和逾期付款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服务期间:
服务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次网络推广日前 3 个工作日,应向乙方提交必需的法律文件或法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网络推广者的主体资格、信息图文的权属合法性证明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